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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
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加油站增值税征收【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沪国税稽﹝2003﹞87号【发文日期】2003-12-26【实施时间】2003-12-2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通知》中第二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每月对所辖加油站运用稽查卡进行一次加油数据读取。由于本市中石化所属加油站大部分使用了IC卡缴费系统,并经总局批准暂不安装税控装置,目前采用软盘方式报送加油站税控数据,因此,这部分加油站另行确定办法,目前可暂不按本条规定的方式进行加油数据读取,其他所有加油站(包括部分中石华灯、中油的、其他的)应严格按《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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