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浅议刑罚执行中的社区矫正制度

2023-03-01 来源:易榕旅网
第13卷第1期 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V01.13 No.1 2011年2月 Journal of Huanggang Polytechnic Feb.2011 浅议刑罚执行中的社区矫正制度 王雁凌 (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常州学院文法系,江苏常州213001) 摘要: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制度的变革,充分体现了行刑社会化的思想。在我国开展社区矫 正试点工作以来,社区矫正在改善罪犯待遇、降低行刑成本、有效降低重犯率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 果,但也存在着惩罚功能不足、社区建设无法满足矫正需求的情况。亟需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社区矫正惩 罚机制,组建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开展科学合理的社区建设,为社区矫正提供良好的载体。 关键词:社区矫正;惩罚机制;社区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047(2011)01—0061—04 DOI:10.3969/j.issn.1672—1047.2011.01.17 社区矫正是一种以社区为基础,依托社区进行 能性,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共利益创造了良好 罪犯矫正的制度。在西方,以美国为代表推行的社 的社会环境。 区制度矫正制度已经逐渐成为一种代替监禁刑的 经过数十年的发展,社区矫正因其以文明、人 有效措施,并为各国所效仿。它不仅体现了行刑社 道和有效的方式对待犯罪分子而受到世界各国的 会化的思想,同时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化和文明 充分重视,社区矫正相关立法日渐完善成熟,矫正 程度的标志之一。2002年,我国也开始进行了有 措施也日益丰富,并为各国刑事立法所认可。以非 关社区矫正的尝试与研究,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监禁的方式进行社区矫正的人数已远远超过了在 的指引下,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制度的一种变 监狱中服刑的人数,基本完成了以监禁刑为主向非 革,正逐渐成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心和社会管 监禁刑为主的转变。以美国为例,社区矫正的适用 理创新的主要方面。 比例极高,占到所有接受审判人员的3/4。其管理 机构也相对成熟,既有政府管理机构(州、地方及 一、社区矫正概述 社区)主办的矫正机构,又有民间私立性质的矫正 社区矫正是将符合法定条件的主观恶性较小、 机构;既有矫正局下设的管理机构,又有法院下设 社会危害性不是很严重的犯罪分子置于社区之中 的管理机构;既有适用于成人的矫正模式,又有适 进行改造,矫正其行为恶习,提高其法律意识,帮助 用于未成年人的矫正模式;社区矫正的措施也多种 其掌握一定的技能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 多样,有主要适用于未成年人的转向方案,也有在 禁刑罚执行措施。从本质上看,社区矫正是一种社 实践中被广泛适用的缓刑、假释,以及家中监禁、中 会化、人性化的刑罚执行方式,与监禁刑相比,社区 途之家等居住方案。美国社区矫正的功能在于注 矫正更加注重对犯罪分子的权利保护,将犯罪分子 重惩罚和教育、帮扶和监督相结合,在发挥帮扶功 安置在开放的社区环境中,并充分利用社区的有效 能的同时,也注重对罪犯的检查监督,一旦发现其 资源对其进行矫治,使其顺利的回归社会,这正是 在受限期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违规行为,即随时将其 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同时,与监禁刑相比,社区矫 收监。 正的惩罚力度是轻缓的,社区矫正中诸多人性化的 管理措施和刑罚的执行都兼顾了社区、犯罪分子和 二、社区矫正在我国的发展 被害人三方面的利益,尽可能的减少重复侵害的可 2002年8月,上海市率先在我国开展了社区 收稿日期:2011—01—13 作者简介:王雁凌,女。法学硕士。讲师。E—mail:150165944@qq.eom. ・61・ 第1期 浅议刑罚执行中的社区矫正制度 第13卷 矫正的试点工作,在同年12月举行的中国监狱学 会研讨会上,司法部部长张福生指出“从世界范围 看,行刑社会化已经成为行刑领域的一个趋势,我 们要加强对社区矫正问题的研究…。”2003年7月 中,更加注重的是教育感化和帮扶脱困,着力构建 社区服刑人员的”生存支持系统”,花费大量的人 力物力进行 15、,理健康教育、组织参加技能培训、甚 至帮助解决住房困难等。虽然这些人性化的措施 在一定程度上确实为防止服刑人员的再犯起到了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 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立社 区矫正制度,将上海、江苏、浙江、北京、天津、山东 作为首批社区矫正试点地区,进行建立社区矫正制 定的作用,但如果社区矫正仅仅是将帮扶教育作 为重点,而不设定一些惩罚性措施或者补偿性义 务,那么实际上犯罪分子是没有受到任何实质性的 度的探索。2004年5月,司法部又颁布了《司法行 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对建立专门的社 区矫正队伍提出了初步的构想。根据《通知》和 《暂行办法》的规定,适用社区矫正对象的范围被 确定为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 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 上服刑罪行相对较轻微的五类犯罪分子。在这些 文件的指导下,各试点地区对于社区矫正的制度创 建、队伍建设、组织管理以及社区矫正的具体内容、 监督管理、教育感化、帮扶手段等方面进行了积极 探索和大胆的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例如北京 开展的“3+N”社区矫正模式、上海的社区矫正“三 大支持系统”、云南开展的“双语社区矫正”、黑龙 江的“六化”模式等,这些探索无疑都为构建符合 中国国情的社区矫正制度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与 此同时,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 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也明确提出了”对判 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将”社 区矫正”写入刑法,增加对管制、缓刑、假释等犯罪 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规定,也是国家为社 区矫正的立法预留衔接空间。 三、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社区矫正惩罚性不足 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还不是很完善,在现 有的刑事法律、司法实践中,社区矫正的定性只是 在行刑场所的层面上,属于社区矫正的初级形式范 畴 J。随着社区矫正制度的逐渐完善,其终究会演 变成刑罚的种类之一。刑罚是国家对犯罪分子及 其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必定要体现出一定的惩罚 性。虽然”非监禁”是社区矫正的典型特征,但是 不予关押并不意味着其被排除在刑罚的内涵之外。 然而在社区矫正试点的这些年来,由于法律法规的 不完善以及认识上的误区,导致社区矫正在实践中 明显缺乏惩罚功能。各地在开展社区矫正的过程 .62・ 惩罚的。另外,与我国独有的劳动教养相比较,劳 教人员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是远不及那些触 犯了刑法,并接受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的,但其却 可能受到公安机关未经法庭审讯而直接投入劳教 场所并强制执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 强迫劳动的处罚,这是明显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的。更重要的是,缺乏惩罚性的社区矫正对社会民 众而言,会感觉法律有失公平,缺乏安全感;对于那 些劳教人员而言,会导致其心理不平衡,甚至会产 生报复社会的心态;对于犯罪分子而言,也会存在 侥幸心理,将社区矫正当作一种逃避法律制裁的手 段。 (二)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不应包含被剥夺政 治权利的犯罪分子 剥夺政治权利是刑法中规定的附加刑之一,主 要内容是剥夺行为人参加管理国家和参与政治活 动的权利,从本质上说是一种资格刑,它可以单处 也可以作为附加刑并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笔者 认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不应被纳为社区 矫正的范围,其与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或者监外 执行的四类犯罪分子不同,剥夺政治权利只是剥夺 了行为人行使相关政治权利的资格,并未剥夺或者 限制行为人的人身自由。对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依据只能是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执行机关必须严格 依照法定的方式执行,无权增加任何刑事义务。但 如果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的范围,在适用的过程中有 可能会给行为人增加额外的义务。例如对于单处 剥夺政治权利的行为人而言,其被剥夺的只是一种 政治权利,法庭并未判决限制其人身自由,如果将 其纳入社区矫正的范围,与被判处管制等其他矫正 对象一起,在指定的事件、地点,向特定的人进行思 想汇报、接受心理健康培训、接受技能培训或者公 益劳动,这在实践中很容易演变成变相的对人身自 由的限制。对附JJtJ ̄U夺政治权利的行为人而言,己 经在监狱服完了被判定的刑期并刑满释放了,除了 第1期 浅议刑罚执行中的社区矫正制度 第13卷 不能行使法定政治权利,其他权利不应再受到限制 或者变相限制,尤其是人身自由权利。如果再被纳 入社区矫正,对于行为人而言无疑是另外一种负 本,节约了因监禁而产生的费用。可以将一些罪刑 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罪犯安置在一些公益场 所,例如社区的居委会、养老院、街道、卫生院等,从 担,这种汇报、培训或者公益劳动等人身自由的限 制,根本不是法庭判决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服刑内 容,而是在社区矫正阶段被擅自增加的。 (三)社区建设相对落后 事一些档案整理、老年人看护、街道社区保洁、日常 巡逻等无偿劳动。这也正符合目前我国社区建设、 社区养老的需求。社区服务的具体内容应当按照 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和社区的基本情况确定,服务的 时间不宜过长,可以参照国外的做法按照小时计 社区矫正是依托社区进行罪犯矫正的制度,因 此良好的社区环境是其赖以生存的前提,也是社区 矫正取得实效的关键因素。我国社区的建设起步 较晚,社区只是居民委员会进行规模调整之后的产 物,与国外成熟的社区相比,社区管理滞后于社区 建设,社区建设滞后于经济发展,存在基础设施和 公众服务设施薄弱,自我发展能力较弱,发展空间 有限,经费不足等问题。并且目前社区的功能都是 以为成员提供生活服务、基础医疗、简单的教育服 务为主。西方国家社区矫正取得良好效果的前提 是社区经过了多年的发展已经逐渐成熟,具备了良 好的整合力、控制力和协调力,尤其在协调社会关 系、化解社会矛盾、控制人们的行为等方面发挥着 重要作用 。而目前我国社区建设相对比较落后, 社区的服务功能比较单一,主要精力放在为社区成 员提供福利和解决困难,尤其是对弱势群体的特殊 照顾。作为社区控制主要机构的社区居委会本身 承担着非常繁重的行政管理任务面临着人手短缺 等问题,同时由于我国的社区建制和划分具有行政 区划的特性,社区居民缺少自主性的交流和交互, 社区成员没有共同生活的概念,对所属社区的情感 和心理认同感比较低,心理上很难接受服刑人员在 社区进行矫正。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区矫正实 践的开展。 四、构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构想 (一)建立社区矫正的惩罚机制 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活动的一种,行刑的性质 和任务与刑罚是一致的,虽然在社区通过矫正所执 行的惩罚力度不及监狱,但不能因此弱化这一基本 功能,更不能将社区矫正变成救助中心。笔者认 为,社区矫正的惩罚机制可以由以下几种构成: 社区服务。社区服务是西方国家社区矫正的 主要内容之一,是由法院判定被告人在社区内从事 一定时间劳动或者服务的刑罚执行方式。社区服 务兼具惩罚功能和改造功能,同时也降低了行刑成 算,一般累计不得超过250小时,每天的服务时间 不宜超过5小时。 加强监管。在我国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之前,非 监禁刑例如管制、缓刑、假释等在执行的过程中大 多形式化,管理的规范程度和严厉程度远不及强调 刑罚轻刑化、人性化的英美国家。以缓刑为例,执 行机关往往只需要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一个月 向派出所报告一次即可。这种松散的管理使得对 罪犯的监督与约束流于形式,因此在进行社区矫正 的试点工作中,重新规范这些制度受到了极大的阻 碍,立法上的缺失、监管上的不力等诸多原因同时 导致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权威性不足,服刑人员抵制 情绪较强,有的甚至故意违反相关规定。因此有必 要借鉴成熟的社区矫正的经验,加强对服刑人员的 监管力度,例如对一些经常犯错屡教不改的服刑人 员,可以参照国外的做法建立“日报告中心”,建立 专门的规章制度,在固定的时间段开展对服刑人员 一天主要活动的检查,或者增设“中途之家”,对危 险性较大的服刑人员,强制其晚上居住在中途之 家,由专人进行监管。 (二)完善管制、缓刑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 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2004年5月司法部颁布 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来看, 社区矫正适用范围包括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 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 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如前所述,笔者认 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行为人不应被纳人社区矫正 的适用范围,资格刑的剥夺不需要依赖社区等社会 力量的参与,并且我国现行刑法中也没有规定任何 单位、民众有义务配合司法机关来监督或者帮助剥 夺政治权利的执行。社区矫正的对象应当限定为 被判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和被裁定假释的犯 罪分子。另外在实践中由于管制、缓刑和假释的相 ・63・ 第1期 浅议刑罚执行中的社区矫正制度 第13卷 关法律规定过于抽象,导致法院适用这些非监禁刑 的比例较低,这将严重阻碍社区矫正在我国的发 展,因此有必要对现行刑法中的管制、缓刑等适用 条件做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目前我国管制适用 普遍较少,作为执行管制刑的公安机关,由于警力 有限,对管制的监管工作实际上无法落实,而随着 经济体制的改革,单位也无义务监管被判管制的行 为人,缺乏有效的监督,影响了管制的效果。将管 制列入社区矫正的范围并作出详细的规定,明确监 管职责,这对于管制刑来说意义重大。同时,缓刑 适用条件中”确有悔罪表现’’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 强,其中的”不予关押不致再危害社会”是一种待 定的状态,难以在短时间内予以确定。有必要建立 配套的危险评价系统,对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进行划分,来确定相应的对策。 (三)开展科学合理的社区建设 社区矫正是行刑社会化的理想模式。将社区 作为行刑社会化的试点,其基本思想就是将行为人 置于社区之中,利用社区的有效资源和发动社区内 的各种力量参与矫正工作。与监禁刑相比,社区矫 正的特征不仅仅体现在矫正活动在地理位置上的 变化,更体现在社会力量对行为人矫正活动的广泛 参与之上,以完善的社区为依托,由国家机关与社 会力量共同参与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必须以发 育成熟的社区作为前提和基础,没有一个功能完 善、结构优良的社区,社区矫正就丧失了赖以生存 的环境。我国现阶段的社区并没有良好的结构与 功能来担负社区矫正的重任,开展科学合理的社区 建设刻不容缓。 首先,应当创立新的社区管理体制,培养社区 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意识。只 有社区在管理上达到了自治才是社区赖以存在和 社区凝聚力形成的基本前提,形成良好的社区意识 和成员归属感,才能对行为人进行全方位的教育感 化和监督。如果单纯依靠司法机关,效果有限,和 普通的非监禁刑没有本质区别,不能得到社区矫正 的应有效果 。 其次,应当培养良好的社区文化,大力宣传社 区矫正的理念,构建和谐的社区环境。社区矫正既 有刑罚性,也有社会性,同时还需要很强的参与性, ・64・ 社区的环境直接决定矫正工作的成败。由于受中 国传统刑罚理念的影响,社区成员往往对犯罪分子 存在一定的戒备心理,认为将尚未接受刑罚处罚的 犯罪分子安置在社区是极度危险的,会给社区居民 带来很大的心理压力。这种思想的形成有一定的 历史原因,并非一朝一夕就能更改,因此,需要通过 各种媒介将社区矫正的理念、意义、实施办法进行 广泛宣传,引导社区成员逐渐接纳非监禁、谦抑性 等进步理念,理解社区矫正,重新看待接受矫正的 行为人,以平常心接纳他们,在友好、和谐的氛围中 激活罪犯改悔自新的进取心,使其早日回归社会。 最后,培育专门的社区矫正力量。社区矫正是 一种社会化的刑罚执行活动,它的运作除了专门的 司法机关之外,更多依赖的是社会团体、民间组织 或者社会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同时社区矫正工作 的专业性要求从事这项工作的人不仅要具有专业 的知识,还需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有一定 的社会经验,能实现与被矫正对象的顺利沟通,有 一定的心理学方面的知识,能够引导矫正对象进行 自我改造,目前试点工作中的社区矫正志愿者大多 都来自于法学院校的大学生、法律工作者、被矫正 对象亲属、社区干部等,这些社区矫正志愿者大多 是兼职,服务时间与空间有限,缺乏专业性和规范 性,在管理上也比较困难,因此从长远来看,从各领 域选取一些高学历高层次、相对专业的人员组成专 门的社会矫正队伍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严励.刑事司法与犯罪控制的新发展 [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121. [2]王顺.社区矫正的法律问题[J].政法论 坛,2004(3). [3]胡承浩.中国社区矫正发展的路径选择 [D]:[博士学位论文]湖北:华中科技大学行政管 理.2008. [4]姚建龙.论社区矫正的社会支持系统[J]. 中国监狱学刊,2007(5):55. [5]封志哗.社区矫正与社区建设的分离与磨 合[J].法制与社会,2007(7):526. [责任审校:蔡新职]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