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与市场经济发展及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制度,更好地发挥工资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企业经营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实行岗位等级工资制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贯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工资制度改革精神,结合三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生产实际情况,以员工岗位责任轻重、技术复杂程度、劳动强度繁简为基本要素,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实行以岗位工资为主体的分配方式,合理确定工资水平,适当拉开岗位差距,真正体现员工收入与个人贡献、企业效益的一致。
第三条 实施本《本法》前提是做好定岗定员,对员工所任岗位进行评价,定岗定员必须做到因事设岗,按需定员,真正实现精干高效,岗位分析采取岗位系数的方式,按管理岗位、技术岗位和生产岗位的不同特点,有区别有重点的从岗位责任轻重、技术复杂程度、劳动强度等方面进行科学的分析评价,再按高、中、初进行岗位排序,拉开档距,合理确定岗位档别、系数.并依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公司机关各部(室)及附属机构、社管中心、公安分处及片区指挥部、项目部、分公司、工区、机电设备安装公司、设备物资中心的在岗员工,各单位根据《办法》原则,拟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处批准后执行。
生活服务公司、医院、四川办事组、贵阳服务部、工地小学、体育用品厂等由公司社会事业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工资管理办法,报处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工资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第五条 基本原则:
一、贯彻按劳分配、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 二、坚持责任、风险、利益相一致原则。
三、坚持与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同步推进的原则。工资制度改革与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人事、用工管理制度等紧密结合起来,实行竞争上岗、优胜劣汰、真正体现员工岗位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工资能升能降、档次能高能低。
四、尊重历史和注重现实相结合的原则.在体现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改革力度的同时,妥善处理好员工之间的分配关系。 第六条 主要内容:
一、以岗位工资为主体,逐步取消分配中非岗位因素造成的工资差别,实行定岗定薪,易岗易薪。
二、在进行科学合理的岗位分析基础上,适当拉开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一般岗位与关键岗位的工资差别。
三、取消干部与工人的身份界线,取消合同工、协议工、临时工的身份界线、实行按岗定薪。
四、为贯彻科技兴企战略,体现技术水平与员工工资关系,吸引并稳定专业技术人才,鼓励员工钻研技术,提高专业技术素质,设立技术津贴和技术等级津贴,进一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水平。
五、增设企业职能津贴。企业职能津贴是对民警在全公司的经营生产中除履行警察的社会职能外,另履行的其他管理职能的一种补充劳动报酬。 六、增设全日制国家统分大中专毕业生生活补贴.生活补贴是对公司每年引进的各类大中专生在见习期所实行的一种补助。
七、取消铁路工资区类别系数。
第三章 岗位等级工资制的构成
第七条 岗位等级工资制由岗位工资、效益工资、工龄工资、特殊工资四个单元组成: 一、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是岗位等级工资制的主体,也是员工直接劳动的报酬。 计算公式:月岗位工资=岗位工资基数×岗位系数.
岗位工资标准(详见附表一).岗位系数是将员工所任岗位(职务)按高、中、初排序,划分为20档,每档确定相应的系数,系数范围为1.0—6.0(详见附表二)。 二、效益工资
效益工资是与公司生产经营直接挂钩,随公司经济效益变化而变化的劳动报酬,每年调整一次,员工因各种原因当年出勤不满半年的(不含见习生和调入人员),次年不享受效益工资。实行项目责任成本考核的单位,不执行效益工资,公司根据项目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通过考核核发生产奖金。 计算公式:月效益工资=效益工资基数×岗位系数。 三、工龄工资
工龄工资是对员工历年贡献积累的补充性报酬.
工龄工资是按员工每工龄年10元/人月计发,随连续工作年限逐年增长,从次年1月1日起增发,参加工作的第一年不计发工龄工资。
为了招纳人才,凡是全日制国家分配的大专及以上毕业生、高中上中专的国家统分生在校接受高等、中专教育的时间作为计发工龄工资的时间(本科结业、大专结业及高中上中专人员统一按2年计算),但不作为办理退休时计算工龄的时间,非全日制国家统分毕业生不得比照执行。
计算公式:月工龄工资=10×(工龄+学龄). 四、特殊工资
特殊工资是指仍需要执行的津补贴,继续执行和取消的各种津补贴详见附件一。
新增的技术津贴和技术等级津贴标准(详见附表五、六)、企业职能津贴、见习生生活补贴划入特殊工资单元,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技术津贴
1、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的员工(含从事管理岗位的员工),发放技术津贴,专业技术职务属岗位适用的主要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之内的,技术津贴按专业技术系列相应的标准确定;属岗位相关专业系列的,一律按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对应技术津贴发放,技术津贴按出勤天数计发(岗位适应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按隧三企划[2003]551号文件执行)。 2、集团公司内部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其专业技术津贴按向下浮动一档标准执行。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发放技术津贴,但保留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①、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以公司下文为准)。
②、员工现有专业技术职务,在本部门适用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以外的. (二)、技术等级津贴
1、具有高级技师、技师任职资格并被聘用相应岗位的员工,可直接套入相应的技术等级津贴;若从事的岗位与职业资格证书不相符的,其技术等级津贴按本人取得的证书等级下调二档。
2、已取得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并被聘用相应岗位的员工,可直接套入相应的技术等级津贴;若从事的岗位与职业资格证书不相符的,其技术等级津贴按本人取得的证书等级下调一档。
(三)、企业职能津贴
1、企业职能津贴仅对全公司民警发放,民警不执行技术津贴. 企业职能津贴标准:
①、公安分处、第八派出所最高标准=当月平均人数×300元-非在岗人数×非在岗天数×14元。
②、其他基层派出所最高标准=当月平均人数×500元—非在岗人数×非在岗天数×23元。
2、公安分处、第八派出所当月企业职能津贴由公安分处拟定分配方案,由社管中心审核,次月15日前报人事部审批后执行;其他警员由所在单位按月考核后,在最高标准限额内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发放标准。 (四)、见习生生活补贴
生活补贴仅对国家全日制正规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发放,见习生不执行技术津贴,生活补贴标准:博士生600元/人月;硕士生500元/人月;本科生400元/人月;大专生300元/人月;中专生200元/人月,各类结业生按同类毕业生下调100元执行。
第四章 岗位等级工资制的实施
第八条 根据各单位组织机构性质和工资经费来源,分类执行岗位等级工资制中的工资单元。
一、公司机关本部及附属机构、各片区指挥部、公安分处执行岗位等级工资制中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工龄工资和特殊工资。
二、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工区、机电设备安装公司、设备物资中心执行岗位等级工资中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和特殊工资。
第九条 员工的岗位等级工资必须以公司人事部门所聘任(用)的岗位(职务)为准,被聘任(用)为双重岗位的员工可按就高的原则核定岗位工资。
各种兼职原则上不作为核定岗位工资的依据.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各类见习生套档详见附表二。
第十一条 工人划分为五类工种,各类工种又分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详见附表三、四).
一、凡纳入职业技能鉴定范围的各类工种员工,3年内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等级。对暂未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等级的员工,按其连续工龄长短和工种类别分别套入岗位、效益工资档别:①、5年以下的套入初级工;②、6-10年的套入中级工;③、11年及以上的套入高级工.普通工(指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未纳入的职业技能鉴定的工种):①、8年工龄以下的可对应初级工;②、9—16年工龄的可对应中级工;③、17年及以上工龄的可对应高级工。若3年内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高于现岗位工资等级的(必须符合职业技能鉴定要求的申报年限),可按实际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确定岗位工资;3年内不能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的,其岗位、效益工资下调一档,若在下调1年后仍不能取得相应技能等级的,不再聘用上岗。
二、对虽取得高级技师、技师任职资格,但未受聘在高级技师、技师岗位上工作的,其岗位、效益工资统一按本人现受聘岗位高级工套入相应的档别. 三、凡经公司下文招收的协议工、临时工比照合同工执行本《办法》。 四、劳务工不执行本《办法》,其工资形式和标准由各用工单位根据劳务工所从事岗位,参照当地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和劳务工协商决定,原则上不应高于本单位内部同岗位员工的工资。
第十二条 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公司机关本部(附属机构)、乐昌地区各单位、片区指挥部、四川办事组、贵阳服务部停止执行流动施工津贴。
第五章 新进员工的待遇
第十三条 新进员工待遇:
一、各类全日制国家统分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的工资待遇:
对国家全日制正规院校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其见习期间工资待遇:岗位工资和奖金按本《办法》第十条套入相应的档别和系数,津补贴待遇按现行规定,报到工作的当年不支付工龄工资和效益工资,增发见习生生活补贴(生活补贴只限于见习期内,定职后自动取消,对于见习期延长的见习生不再发放),生产奖金由用人单位根据见习生工作表现酌情支付. 二、新招录合同制员工工资待遇:
(一)、新招录的合同制员工{指新录用按国家规定实行试用期的各类毕业生(如“五大”生、中技、职业高中、职业中专等)}在熟练、试用期、见习期内不执行本岗位等级工资制,按500元/人月标准支付生活费,生产奖金可由用人单位根据其工作表现酌情支付。
(二)、试用期规定:严格按《中铁隧道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隧人[2002]11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及以上的一至三类工种试用期为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及以上的四至五类工种试用期为3个月。
(三)、在被招录为合同制工之前,为集团内下文招收的协议工、临时工,且工作满2年及以上、被招收后继续从事原工种的,经考核达到上岗要求者,可不实行试用期.
(四)、在被招录为合同制工之前,已取得国家或省、市级颁发的各类有效证书或岗位证书(技能鉴定等级证书、特殊工种合格证书等)的员工,经考核达到上岗要求者,可报请公司人事部门,提前结束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最短不得少于2个月.
各类新聘用的合同制员工试用期满后,经过考核,达到上岗要求者,由人事部正式聘任(用)的 岗位(职务)套入相应档别;若经考核达不到上岗要
求者,由基层单位写出书面材料报公司人事部,可以酌情延长试用期或解除劳动合同。
(五)、从集团以外单位调入的员工(不含公司引进的紧缺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实行3个月试用期,试用期间工资按600元/人月支付,试用期满后,按人事部正式聘任(用)的岗位 (职务)套入相应的档别,并对试用期间支付的费用按新确定的岗位待遇进行清算,调入人员上岗后的第1年内不实行效益工资,其原调出单位介绍的工资待遇、行政级别、技术职称等均不再作为核定工资的依据。
对于公司引进的紧缺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其工资待遇由公司人事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定。
第十四条 军队转业干部按转业当年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转入企业工资待遇;复员、退伍军人不实行试用期,以军龄折算工龄,执行岗位等级工资制。
第十五条 退休(养)返聘人员工资待遇:
一、退休人员返聘期间实行日工资:副处级或者高级技术职务及以上的员工最高不超过60元/日;正、副科级或者中级技术职务的员工最高不超过45元/日;其他员工最高不超过30元/日。
二、退养人员返聘期间实行日工资:按退休返聘人员标准的80%支付.
第六章 员工假期、缺勤及非在岗员工的待遇
第十六条 员工享受的各种假期及因各种原因缺勤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员工假期规定:按隧三人[2003]77号及隧三人函[2003]28号文件执行. 二、员工假期期间的待遇:
(一)、年休假、有薪假不支付生产奖金,其它待遇不变。
(二)、探亲假、婚丧假、、搬家假、计划生育假等薪假,在规定的休假期内,工龄工资和岗位工资照发,津补贴待遇按现行规定,其余工资单元按缺勤天数扣发。
(三)、法定产假待遇按隧三社管函[2003]136号文件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员工缺勤期间的待遇: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离岗之日起停发各类工资单元的工资及各种福利性待遇,并由本人承担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金。 1、因个人原因,长期脱岗的人员。
2、凡因酗酒或打架斗殴致伤而缺勤的员工。 3、员工触犯国家法律被拘役者。
(二)、员工因事请假1个月之内的,按实际缺勤天数扣减各类工资单元的工资和生产奖金;如1年之内累计事假超出30天(含30天)或者连续请事假30天以上的,按实际超出的天数停发各类工资单元的工资和生产奖金,并由本人承担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金。
(三)、旷工的员工,按旷工1天扣发5天的岗位工资和效益工资,以此类推,直至扣完为止,其余工资单元的工资和生产奖金按缺勤天数扣发;如连续旷工15天或者在1年之内累计旷工30天者,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按以下规定处理:
1、在医疗期1个月(不含1个月)以内的零星病、伤休假,休假期间工龄工资、岗位工资照发,津补贴待遇按现行规定,其余工资单元的工资和生产奖金按缺勤天数扣发。
2、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休假满1个月不满3个月者,工龄工资照发,岗位工资按60%计发,津补贴待遇按现行规定,其余工资单元的工资停发。
3、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休假满3个月不满6个月者,工龄工资照发,岗位工资按50%计发,津补贴待遇按现行规定,其余工资单元的工资停发。
4、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休假满6个月及以上的,工龄工资照发,岗位工资按40%支付,津补贴待遇按现行规定,其余工资单元的工资停发,医疗期满或医疗痊愈后,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五)、员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治疗,其工资待遇按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和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停发员工工资,按月计发工伤津贴,其标准为员工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水平,原工资低于参保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发放;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能重新上岗工作的,按新聘任(用)的岗位套入相应的岗位、效益工资档别;对既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又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工作的,按国家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计算员工假期、缺勤时间,均以制度工作日为准,即:制度工作日21天为1个月,满126天为6个月。 第十八条 其它非在岗员工的待遇:
实施本《办法》后的长病(休)、长学、内部退养、内部下(待)岗、息工人员的待遇:
一、员工长学期间的待遇:
(一)、员工受单位委派参加各种学习、短期进修,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工资待遇不变;超过6个月以上的,自第7个月起,工龄工资、岗位工资照发,效益工资按50%计发,津补贴待遇按现行规定,其余工资单元的工资和生产奖金停发。
(二)、脱产带薪入学的长学人员(主要是学历教育)在长学期间,工龄工资照发,岗位工资可按本人入学前岗位工资标准的70%计发,其余工资单元的工资和生产奖金停发。
(三)、函授学习人员在离岗函授学习期间,工龄工资照发,岗位工资可按本人入学前岗位工资标准的70%计发,津补贴待遇按现行规定,其余工资单元的工资和生产奖金按缺勤天数扣发。
若遇公司全体员工工资下浮时,入学待遇则相应下浮。
二、内部退养员工的生活费按隧三人(2002)28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内部下(待)岗员工的生活费随当地(广东省乐昌市)当年度公布的标准进行调整。
四、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办理息工。
第十九条 实施本《办法》前的长病(休)、长学和息工人员维持原待遇不变.
第二十条 处分、停职立案调查期间待遇:
一、员工因严重失职或其他等原因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处分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活费,月生活费标准按其它工资的50%加工龄工资计发;处分期满后,按重新聘任(用)岗位(职务)套入本岗位等级工资.
二、员工受党内、行政处分的,酌情停发1-6个月(含6个月)的效益工资和生产奖金,并视错误严重程度,按规定程序决定是否下浮岗位工资。 三、员工因各种原因被停职立案审查期间,停发工资,按公司机关所在地最低生活标准支付生活费,待审查结束后,有问题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没有问题的,补发所有的扣发工资。
第二十一条 员工在工作时间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应按正常出勤待遇办理.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级以上政府、党派、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活动;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会议;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第七章 岗位等级工资制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岗位等级工资制实行全额浮动,能增能减。当效益好、支付能力强时,应充分发挥各工资单元的调节作用;当生产经营、效益下滑、支付能力减弱时,可减发或停发各工资单元,其调节顺序为:生产奖金→效益工资→特殊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但减发或停发各工资单元的工资后,低于广东省乐昌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工资调节尤其是工资下调时,须按规定程序,征得同级工会同意和征求员工代表意见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三条 岗位等级工资制中的岗位工资水平可参照社会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公司生产经营、经济效益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十四条 公司机关本部、片区指挥部、项目经理部、分公司的生产奖金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五条 岗位等级工资制中各单元的工资计发与员工本人日常工作和实际贡献挂钩。当员工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完不成规定的生产(工作)任务或者给企业造成社会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时,在征求同级工会意见后,可减发或停发各类工资单元的工资,低于广东省乐昌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职责单一、技术含量轻微、岗位任职条件要求低的部分后勤服务岗位,可实行包干工资。 第二十七条 加班待遇
一、实行岗位等级工资制度后,各单位应合理安排工作,原则上不安排加班。确因特殊情况需加班的,须提前报批。
二、实行固定工资或包干工资制的员工,固定工资或包干工资中已含加班工资在内,不再另行支付加班工资;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员工,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工作视为正常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实行岗位等级工资制度: 一、竞争上岗而未被受聘的人员。
二、本《办法》实施前的带薪入学(指学历)、长期病、伤以及休产假或息工未上岗工作的人员。
三、被停职立案审查的人员和受留用察看支付生活费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 从本《办法》试行之日起,员工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工资作为档案管理,并逐年增长技能工资2档,作为员工需要介绍或需要用原工资计发有关待遇的基数。
第三十条 以往有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事部负责解释,其未尽事宜在试行中逐步完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OO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一:
一、继续执行的津补贴:
①回族伙食津贴(财政部、国家民委[1997]财事字352号)。②教护龄津贴(隧三人劳[86]070号)。③班主任津贴、超课时津贴(隧人[1994]96号)。④女职工劳动保护卫生费津贴(隧三劳函[1996]017号)。⑤放射工作人员保健津贴(隧三劳函[1998]237号)。⑥公安警衔津贴(隧三劳[2000]224号)、政府津贴、铁道部、总公司、集团公司青年科技拨尖人才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岗位补贴、流动施工津贴(隧三劳[1993]289号)。⑦隧道津贴(隧三人劳[90]684号)。⑧台车长津贴(隧劳[1991]623号)。⑨工班长津贴(隧劳[1993]32号).⑩夜班津贴(隧三劳函[2000]094号).
上述继续执行的各类津贴,其发放标准、范围、条件、管理办法等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取消员工现有的津补贴:
①生活物价补贴122元/人月(隧三劳函[1996]362号、隧三财函[2001]6号)。②工资性补贴(隧三劳[1996]201号)。③粮煤补贴(隧三劳[1995]009号)。④附加工资(地区差)、交通补贴(隧财函[1998]212号)。⑤洗理费、书报费(隧三财函[1998]245号)。房水电补贴(隧工[1985]28号).⑥住房补贴(隧行[1995]112号)。⑦职工宿舍冬季取暖补贴(隧劳[1991]506号).⑧兼职女工委员会主任兼职津贴(隧劳[1995]122号).⑨计划生育人员岗位津贴(隧三劳函[1999]98号).⑩纪检监察办案经费补贴(隧监[2000]50号)。11卫生防疫津贴(隧人
[1981]186号)。12环境保护监测津贴(隧卫[1985]147号)。13项目总工程师岗位津贴(隧人[2001]21号)。14特种工资(铁劳[1993]125号)。15技师、高级技师津贴、工人技术等级补贴以及公司自行执行和设立的各种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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