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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地分类及标准

2022-04-13 来源:易榕旅网
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1.1 城市用地分类

1.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1.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1.1.3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大类、中类、

小类。 1.1.4 其中,R、C、M、W、U、S、T、D、G类用地属于城市建设用地,E6类用地属于村

建设用地;其余为非建设用地。 1.1.5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

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1.1.6 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1.1的规定。

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表1.1

类别代号 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范 围 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容积率为1的用地 以商品住宅为主的用地 包括以低收入者教工、公务员等特定人群为供应对象的住宅用地 政府组织建设以租给低收入者为供应对象,不对外销售的廉租公房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R1 R11 低密度住宅用地 R12 商品住宅用地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 廉租房用地 R R13 R14 R2 公共服务设施 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3 R4 道路用地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 C1 公共设施用地 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1

C11 市属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 商业金融业用地 C21 商业用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C2 C23 商务办公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 C25 旅馆业用地 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各种商务办公、写字楼等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 C26 市场用地 文化用地 C31 新闻出版用地 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C3 C C33 广播电视用地 C34 图书展览用地 C35 影剧院用地 C36 文娱用地 体育用地 C4 C41 体育场馆用地 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C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2

医疗卫生用地 C51 医院用地 C5 C52 卫生防疫用地 C53 休疗养用地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工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C61 高等学校用地 C6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C6 C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C64 特殊学校用地 C65 科研设计用地 C7 C8 文物古迹用地 其它公共设施 工业用地 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及其它用地(E) M1 M M2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二类工业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W W1 W2 W3 仓储用地 普通仓库用地 危险品仓库用地 堆场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用地 公路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露天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快速路用地、高速公路用地 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 T1 T T21 高速公路用地 T2 T22 一、二、三级公路用地 3

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 T3 长途客运站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管道运输用地 港口用地 T4 T41 海港用地 T42 河港用地 T5 机场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道路用地 S11 主干路用地 S1 S12 次干路用地 S13 支路用地 S14 其它道路用地 S S2 广场用地 S21 交通广场用地 S22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S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S31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S32 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供应设施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U11 供水用地 U U1 U12 供电用地 用地(M)。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 供燃气用地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4

U14 供热用地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道(地 交通设施用地 U21 公共交通用地 U2 U22 货运交通用地 U29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U3 U 面部分)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邮电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U4 U41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U42 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U5 U6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殡葬设施用地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U9 地 绿地 公共绿地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 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G1 G G11 公园 G12 街头绿地 G2 生产防护绿地 G21 园林生产绿地 G22 防护绿地 D D1 特殊用地 军事用地 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D2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5

D3 保安用地 水域和其它用地 水域 耕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 除以上之外的耕地 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村庄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 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 村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村与城市、村与村之间的公路用地 村其它用地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 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 E1 E21 菜地 E2 E22 灌溉水田 E29 其它耕地 E3 E E4 E5 园地 林地 牧草地 村建设用地 E61 村居住用地 E6 E62 村经济发展用地 E63 村公路用地 E69 村其它用地 E7 E8 弃置地 露天矿用地

1.2规划兼容性 1.3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1.3.1 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类别应当按照用地性质及其适建范围(表1.2、表1.3)

确定; 1.3.2 村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可参照表1.2、表1.3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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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2 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用地性质 规划建设主要类别 住宅 宿舍 居住区级以下配套中小学 居住区级以下配套托幼 居住区级以下配套服务设施 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金融商贸服务设施 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行政办公 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商务办公 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文化娱乐设施 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综合市场 社区购物中心 市区购物中心 小型批发市场 城郊购物中心 R1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1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1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1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C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C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C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C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C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C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C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C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W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W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W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T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S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U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G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D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医疗卫生设施 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体育设施 科研教学 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市政公用设施 社会停车场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普通工厂 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 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 普通仓库 营业面积6000㎡以上的仓储式会员店、家居建材商店等 中型批发市场 大型批发市场 19 普通储运 仓储式商业建筑 20 21 危险品储运 露天堆场 R11:低密度住宅用地;R12:商品住宅用地;R13:经济适用房用地;R14:廉租房用地 C1:办公用地;C2:商业金融业用地;C3:文化设施用地;C4:体育用地;C5:医疗卫生用地; C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7:文物古迹用地;C8: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M1:一类工业用地;M2:二类工业用地;M3:三类工业用地 W1:普通仓库用地;W2:危险品仓库用地;W3:堆场用地; G;绿地;T:对外交通用地;S:道路广场用地;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附注:● 允许设置;× 不允许设置;○ 允许或不允许由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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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3 规划建设项目主要类别及建筑分类对照表

序号 1 2 3 4 住宅 宿舍 居住区级以下配套中小学 居住区级以下配套托幼 规划建设类别 建筑分类 居住建筑——住宅 居住建筑——宿舍 公共建筑——教育建筑 公共建筑——托幼建筑 公共建筑——办公建筑 公共建筑——文化、娱乐、医院建筑 公共建筑——办公、商业建筑 公共建筑——商业建筑 5 居住区级以下配套服务设施 公共建筑——商业建筑 公共建筑——交通建筑 市政设施建筑 公共建筑——金融建筑 6 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金融商贸服务设施 公共建筑——商业建筑 公共建筑——旅馆建筑 7 8 行政办公 商务办公 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文化娱乐体育设施 公共建筑——办公建筑 公共建筑——办公建筑 公共建筑——文化建筑 公共建筑——娱乐建筑 住宅、公寓、老年人住宅等。 职工宿舍、职工公寓、学生宿舍、学生公寓等。 中小学教学楼,中小学配套实验室、体育馆(体育场看台)、食堂、礼堂等。 托儿所,幼儿园。 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居委会。 文化站,文化活动中心,社区服务中心,会所,卫生站(所)。 物业管理用房,煤气管理站,液化汽站。 邮政所,电信所,储蓄所。 营业面积一般在100㎡左右的便利店、食杂店以及营业面积300~500㎡的折扣店(含粮油、副食品、水果店店,综合商店,饮食店,杂货店,药店等),营业面积在6000㎡以下的超市(含肉菜市场,肉菜分销店),理发店,照相馆,书店,银行分理点等。 自行车库,汽车库。 公厕,垃圾压缩站,垃圾收集转运站,变配电房,燃气输配站等。 银行、证券、保险等。 本表第5栏允许设置的各类商业建筑以及各类餐饮、娱乐、美容、洗染、修理和旅游服务建筑等;实际营业面积6000㎡以上的大型超市,营业面积6000~20000㎡百货店(含商业性展览建筑)。 各类旅馆建筑,(包括公寓式酒店)等。 为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使用的建筑。 供非行政办公单位的办公使用的建筑(也被称为写字楼)。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等。 独立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老年活动中心;各类大型文化娱乐(观光)服务设施及附属建筑。 建筑物举例 9 8

建筑面积为5万㎡以内的社区购物中心; 10 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综合市场 公共建筑——商业建筑 建筑面积10万㎡以内的市区购物中心; 营业面积在3万㎡以下小型批发市场; 建筑面积10万㎡以上的城郊购物中心。 11 12 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医疗卫生设施 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体育设施 公共建筑——医院建筑 公共建筑——体育建筑 公共建筑——教育建筑 13 科研教学 公共建筑——科研建筑 供应设施建筑 城市交通设施建筑 对外货运交通建筑 14 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市政公用设施 公共建筑——对外客运交通建筑 邮政、电信设施建筑 环境卫生设施建筑 殡葬设施建筑 其它 15 16 社会停车场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普通工厂 城市交通设施建筑 工业建筑——普通工业厂房 提供医疗、保健、疗养、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场所的建筑,包括医院门诊、病房、卫生防疫、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建筑。 体育场馆及运动员宿舍等配套设施。 各类大中专院校、各类技校、各类成人及业余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市区级中小学、托幼设施的教学楼和相关的配套附属建筑。 以提供教学、科研场所为主要目的的建筑。 水厂建筑、泵房、调压站;变电站、变电所;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锅炉房、调压、调温站。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道(地面部分)的停车库、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站房,以及轮渡(陆上部分)附属建筑、交通指挥中心、教练场用房、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 供铁路、公路、货运港、管道运输使用的货运站及配套设施建筑。 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客运港等以城市对外客运交通运输服务为主的建筑及附属设施建筑。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技术机楼。 泵站、排渍站、处理厂以及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建筑。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以及配套建筑。 消防、防洪、防震、人防设施建筑。 社会停车库(场)。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厂房,如电子工业、轻工业等单层、多层(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关配套附属建筑(含单个建筑面积100~200㎡的工厂直销中心)等。 9

17 18 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 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 工业建筑——工业厂房 工业建筑——工业厂房 仓储建筑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厂房,如食品加工、生物制药等工业厂房;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厂房,如原材料加工、冶金工业、机械制造、化工等工业厂房。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普通仓库、冷库等。 营业面积6000㎡以上的仓储式会员店、家居建材商店等。 19 普通储运 仓储式商业建筑 营业面积在3万㎡~8万㎡中型批发市场。 营业面积在8万㎡以上大型批发市场。 20 21 危险品储运 露天堆场 仓储建筑 货物堆放场 危险品仓库。 集装箱堆场及露天货物堆放场。 1.3 综合性质用地

1.3.1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用地性质混合的建设用地称为综合性质用地。

1.3.2综合性质用地各类建筑规模的比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用地条件、基础设施条件、公共配套需要、周边环境影响等因素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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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

2.1 一般原则

2.1.1 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2.1.2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

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使用和协调。 2.1.3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地规模和建设规模,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把节约用地

放在首位。 2.1.4严禁安排国家明令禁止项目的用地选址。

2.1.5 严格控制破坏生态环境(如水体、山体)的建设活动。地质灾害禁建区内,除

进行危岩滑坡整治、绿化和必须的市政工程外,严禁其他建设活动;地质灾害慎建区内,从严控制工程建设活动,凡在慎建区内选址,必须先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经有关部门审查认定。 2.2 建设项目选址论证

2.2.1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因国家、省或者市重点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或者工程咨询单位进行建设项目选址论证。

2.2.2建设项目选址论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建设项目的现状调查或说明; (2) 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情况;

(3) 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能源、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4) 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设施与城市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5) 建设项目对城市环境的影响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6) 建设项目与城市防灾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7) 建设项目与城市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等项内容; (8) 建设项目与国家安全保密要求等的协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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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设项目用地控制

3.1 建设项目用地控制

建设项目用地控制主要是指通过规划用地红线图对用地位置和范围进行界定,通过规划设计条件对用地规划指标进行控制。 3.2规划用地红线

3.2.1规划用地红线指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界线。

3.2.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图“规划用地坐标红线图”示例图样参见图3.1。

图3.1 “规划用地坐标红线图”示例图样

3.2.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用地红线原则上应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选址范围及界线一致。当因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安全、公众重大利益等情况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可按城市规划及现状实际情况对原选址范围、界线进行合理校核、调整,一般不超出原《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定的范围。 3.3用地面积计算

3.3.1用地面积指规划用地红线所围合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包括净用地面积和代征用地的面积。

3.3.2净用地面积指用地面积中扣除代征用地面积后的面积(即可建设用地面积)。 3.3.3代征用地指城市规划部门确定范围,由建设单位代替城市人民政府征用并负责拆迁现状地上物、安置现状居民和单位后,交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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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代征用地包括代征道路用地、代征绿化用地。

3.3.5代征用地不纳入建设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核算范围。 3.3.6邻近建设用地有表3.1所列情况且尚未征用的用地,根据规划需要原则上应纳入代征范围。

代征用地项目 表3.1

类别 代征道路用地 代征绿化用地 代征用地项目 规划控制宽度不大于50米的市政道路 位于铁路、河涌两侧,每侧规划控制宽度不大于20米的本侧防护绿地 代征范围 代征至规划道路中线 代征全部 3.4 规划设计条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件“规划设计条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表3.2中的项目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具体指标参阅《增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修建性详细规划篇》相关内容。

规划控制要求项目表 表3.2

用地单位 1 用地概况 用地性质 用地位置 用地面积(净用地面积) 建筑密度 2 经济技术指标 容积率 总建筑面积 人口密度 建筑高度 规划建筑设计要求 建筑退让 建筑间距 建筑退缩道路、河涌等要求 8 规划方案布局及城市景观要求 7 专项规划要求 6 道路交通 规划要求 5 绿化规划要求 绿地率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防护绿地设置要求 古树名木保护要求 绿地设置位置及要求 地块四至城市道路相关参数 交通出入口方位要求 配套停车场(库)要求 文物、公安消防、环保、卫生、防洪排涝、电力、交通、地质灾害等要求 竖向规划要求 3 4 公建配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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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村建设用地控制

4.1 一般要求

4.1.1村庄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要求,各项建设应符合经批准的村庄规划;

4.1.2村庄的规划建设,应当选择集中和相对集中方式,防止建设无序扩散。 4.2村居住用地

4.2.1因国家、省或者市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而安排的村民复建用地,必须在符合规划的基础上,由项目业主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具体位置和规模。

4.2.2在增城市中心城区及各镇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的,应当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

4.2.3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批准的宅基地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平原地区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山区150平方米以下,建筑层数不大于3层。

4.3 村经济发展用地

4.3.1因国家、省或者市重点工程建设需要留用的村经济发展用地,必须在符合规划的基础上,由项目业主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具体位置和规模。

4.3.2村经济发展用地的规划建设参照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控制。 4.4 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4.4.1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包括行政管理用地、教育机构用地、文体科技用地、医疗保健用地、公建配套及金融用地。

4.4.2新村建设和旧村改造时,必须统筹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设施。 4.4.3村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符合表4.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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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及规模表 表4.1

类别 行政管理 项目 中心村 基层村 每处建筑面积 (平方米) 一般规模 用地面积 (平方米) 根据情况具体设置 所需处数 (处/万人) 村委会 ● - 小学 教育机构 幼儿园 托儿所 文化站 文体科技 小型运动场 村民健身设施 卫生站 医疗保健 老年人服务站点 托老所 肉菜市场 公建配套 公厕 垃圾转运站 垃圾收集点 金融 信用社 ● - 3500~4500 10000~12000 1500~2000 1200 1000~1200 10000~15000 500~1000 100~300 1 (18~24班规模) 2(每所6~9班规模) 1~3 1 1 2~3 1.5 1~2 0.5~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00~1800 600~800 400~600 300 50~100 300 100~120 150~450 150 注:表中●—应设的项目;○—可设的项目

4.5 村绿化和市政设施用地

4.5.1旧村改造绿地率不小于25%,人均公共绿地不小于0.5平方米/人。 4.5.2新村建设绿地率控制在30~35%,人均公共绿地不小于1.0平方米/人。 4.5.3市政设施用地应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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