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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文件

2024-02-17 来源:易榕旅网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三项经费使用

管理暂行规定

合高管„2002‟51号

总 则

为了加强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科技三项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科技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科技事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的精

神,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税务、财政登记在高新区内的企业。

1

科技三项经费由高新区经贸局(以下简称经贸局)统一管理,高新区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对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进行监督和

审查。

科技三项经费的来源和使用形式

三项经费来源:

(一)高新区管委会每年以不低于年财政支出预算的1.5%设立科

技三项经费;

(二)使用科技三项经费的回收款。

科技三项经费由财政局在银行开设专户,专款专用。 三项科技经费的使用分为无偿、部分回收和全部回收三种形式。 高新区科技三项经费的使用时间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二年。

科技三项经费的申报条件、合同及年度计划

科技三项经费主要用于可促进高新区经济、社会、科技发展的高新技术及产品(试制)研制、中试、成果推广及软科学研究。 申请使用科技三项经费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备完成申报项目

2

的条件和能力,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申报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 (二)项目承担者是高新技术企业或属于高新区重点扶持的对象; (三)项目具有先进性、适用性、新颖性,且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显著。

项目申请单位需向经贸局提交项目申请和可行性论证等材料。经贸局会同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根据年度科技三项经费的总额,编制年度科技项目和资金使用计划草案,报高新区管委

会批准。经贸局每年两次下达项目和资金使用计划。 经批准取得承担科技计划项目资格而使用科技三项经费的单位,应与经贸局签订科技三项经费项目(课题)使用合同。合同中应明确使用科技三项经费的科技项目名称、单位名称、经费使用形式、使用金额及期限、回收比例、项目应达到的经济或技术指标、项目

验收标准及方式、违约责任及其它必须具备的条款。 财政局根据合同书载明的资金使用计划,将资金转至项目承担单

位的账号上。

3

科技三项经费使用范围和管理规定 项目承担单位可将三项科技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专用仪器设备购臵及使用费用。包括项目必备的仪器和设备

购臵、加工、安装、调试和化验测试等费用;

(二)研究(研制)材料及样品费用。包括元器件、原材料、化学试

剂、消耗性材料、样品样机购臵等费用;

(三)专用业务费用。包括图纸资料、调研、技术咨询、技术转让、

论证、鉴定及人员培训等费用。

(四)软科学项目费用。可含调研费、咨询费、资料费、差旅费等。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项目合同要求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或与其它项目合并。如需修改、调整、终止或撤消项目必须遵

守下列规定:

(一)如需修改、调整项目合同条款,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书面报告,报经贸局审批,签订补充合同。对调整更换后的项目,不再追

加经费;

(二)如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技术问题或其它原因无法继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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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调整、终止或撤销项目报告,报经贸局审

批;

(三) 经批准终止或撤销合同项目的承担单位必须做出清理决算。用科技三项经费购臵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试产品以及结余款项,

必须专项报经贸局、财政局审查,按批复处理。

科技三项经费的监理验收和审计

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科技三项经费应严格按合同预算范围开支,专

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项目承担单位应每半年向经贸局、财政局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资料和报表。经贸局、财政局每年第一季度内将上一年度科技三项经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高新区管委会。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时由经贸局组织验收。验收时,项目单位须做出财务总决算报财政局审核。合同中载明需回收的经费,由经贸局按照合同规定的回收比例负责回收,财政局负责监督回收。 高新区经贸局、财政局可以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科技三项经费的使

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5

项目承担单位若不能按合同规定使用经费的,如无故终止合同、不按计划用款、挪用科技三项经费,或不按规定报送财务报表等,将撤销其项目、收回已拨的全部款项、取消其五年的各类科技项目

的申报资格,并按合同的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附 则

本规定由高新区经贸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二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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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高管„2008‟159号

关于印发《合肥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推进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创建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管委会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合肥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推进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创建工

作的暂行办法》经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科技 知识产权 试点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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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安徽省知识产权局,合肥市知识产权局。 合肥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08年8月27日印发

共印20份

合肥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推进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创建工作暂

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争创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促进高新区企业自主创新,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园区企业知识产权的数量与质量,培育园区企业基于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竞争力,从而实现园区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合肥高新区实际,合肥高新区管委会决定,从2008年起至2010年,加

8

大知识产权资助力度,大力促进企业发展知识产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对象的基本条件: 资助对象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

企业或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 (一)工商、税务关系在合肥高新区;

(二)统计关系在合肥高新区。 第三条 资助条件、内容及标准:

(一)对于设有知识产权工作机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规章比较完备、制定了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知识产权年新增申请量30件以上的企业,授予高新区知识产权优势企

业称号,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二)对荣获中国专利金奖的专利项目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

荣获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专利项目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对在2008年至2010年期间新获得知识产权授权的企业按

以下内容和标准分别给予资助:

1、国外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0000元,其中通过PCT体系申请国外专利进入国家阶段先资助10000元(同一专利最多资助两个国家

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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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4000元; 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每件资助3000元; 4、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 5、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500元; 6、国外商标每件资助4000元; 7、国内商标每件资助1000元; 8、软件著作权每件资助500元; 9、植物新品种每件资助2000元。

(四)对于在2008年至2010年期间,年代理合肥高新区内100件以上知识产权的中介服务机构,授予年度知识产权优秀服务机构称号,当年给予1万元(每增加50件,奖励增加5000元,每个机

构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

(五)对于在2008年至2010年期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获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六)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由高新区科技局用于园区知识产权宣传、维护专题数据库、引进专业服务和建设知识产权小分队,并组

织区内企业参加知识产权培训等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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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合肥高新区知识产权年新增量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授予

“知识产权优秀工作者”。 第四条 申请材料:

(一)合肥高新区企业专利奖励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知识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五)申请PCT专利资助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检索报告; (六)申请第三条第2款需提交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 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高新区科技局提出申请,由高新区科技局进行

审核,经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批准后拨付资金。 第六条 区内企业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的企业,一经发现,将在三年内取消其享受合肥高新区管委会相关科技优惠

政策的资格,并收回本资助资金。

第七条 本办法由合肥高新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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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高科„2009‟04号

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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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

各有关单位:

《合肥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经研究通过,现予印

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肥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科技企业孵化器△ 管理 通知

合肥高新区科技局 2009年6月25日印发

共印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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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育中小科技企业,规范合肥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管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科技进步法》和《中小企业促进

法》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大学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软件园以及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企业家为宗旨的社会公益性科技服务机构。孵化器是高新区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

创新体系的核心。

第三条 高新区科技局负责对全区孵化器建设与发展进行宏观

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孵化器职能与要求 第四条 孵化器应行使和履行下列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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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整合社会科技资源,为在孵企业提供足够的创业场地

和共享设施;

(二)具有扶持在孵企业的优惠政策和孵化资金投入,开展信贷

担保及风险资本引导和产权交易服务;

(三)搭建科技信息网络平台,能够提供国内外最新科技和产业

信息;

(四)组织在孵企业开展各种科技交流、科技协作和市场开拓等

活动;

(五)注重创业文化与氛围的营造,积极帮助创业者提高科技创

业能力;

(六)适应在孵企业发展要求做好各种培训、交流与合作服务。 第五条 孵化器要建立起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主导的运行机制,通过优质的有偿服务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实现其经济和社会效益。要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向专业化、多元

化、网络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

第六条 要支持和鼓励孵化器的建设与发展,鼓励各类组织和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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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企业团体以及有条件的个人创办多种形式的孵化器,包括综合性孵化器、专业技术孵化器、大学创业园、国有企业孵化器、民营

孵化器等。

第三章 孵化器认定与管理

第七条 高新区科技局负责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工作,凡符合孵化

器条件,经高新区科技局备案,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 第八条 申报孵化器认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孵化器目标、性质、定位及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

条所规定的要求;

2、具有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其中综合型孵化器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应占总场地面积的2/3以上; 3、综合型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年毕业科技企业数占在孵企业数的25%以上; 4、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齐全,可为企业提供场地、商务、资金、信息、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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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领导班子得力、管理机构设臵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

上学历的占70%以上;

6、管理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

的统计数据齐全;

7、孵化器每年用于支持在孵企业发展的孵化资金不少于50万元,并与创业投资、专业担保机构等建立了经常业务联系;

8、实际运营时间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第九条 进入孵化器的孵化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或机构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2、企业产权清晰,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有开办企业和实

施孵化项目所需的基本资金;

3、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和产品应符合科技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和国家及地方鼓励扶持的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要求;

4、企业负责人应为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 5、企业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和要求; 申请进入孵化器的孵化企业,孵化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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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孵化器毕业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以上:

1、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具有产业化生产能力及条件,年技工贸总收入在500万元以上,且有

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3、企业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企业负责人具

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孵化器毕业企业由高新区科技局统一组织考核,对符合条件企业

颁发孵化器毕业企业证书。

第十一条 申报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1、产业目标、性质、定位及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

所规定的要求;

2、具有可自主支配场地,其中综合型产业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0平方米,专业技术型产业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其中入驻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总场地面积的2/3以上; 3、综合型产业基地入驻企业不少于10家;专业技术型产业基地

入驻企业不少于5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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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齐全,可为企业提供场地、商务、资金、信息、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

务;

5、领导班子得力、管理机构设臵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

上学历的占70%以上;

6、管理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入驻企业

的统计数据齐全;

7、综合型产业基地内入驻企业年技工贸总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专业技术型产业基地内入驻企业年技工贸总收入不低于3000

万元;

8、企业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第十二条 孵化器毕业企业进入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基地),在同等条件下,可享受高新区科技计划、风险投资机构、贷款担保机

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科技资源的优先支持。 第十三条 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企业为自身或本行业发展建立的工程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孵化器认定: 1、研发中心(机构)目标、性质、定位及发展方向明确,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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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要求;

2、具有可自主支配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

场地应占总场地面积的2/3以上;

3、具备从事相关研发领域必备的硬件设施及设备,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

合作等多方面服务;

4、领导班子得力、管理机构设臵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

上学历的占70%以上;

5、管理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

的统计数据齐全;

6、在研发中心(机构)自主研发项目(技术)5项以上,进入

中试阶段的研发项目2项以上;

7、研发中心(机构)年投入研发经费不少于100万元;

8、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第十四条 申报孵化器,应向高新区科技局提出申请,上报材料,经审核后,高新区科技局依据本办法和《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组织专家评审认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孵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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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证书或“合肥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基地)”牌匾,予以公布。被认定为孵化器(基地)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孵化器(基地)须提交下列材料:

1、《合肥高新区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4、孵化器管理人员情况表; 5、孵化器上年度财务报表;

5、入驻企业名录、毕业企业名录及淘汰企业名录;

6、孵化器内实施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名录; 7、孵化器配套创业投资情况说明材料;

8、其他附件。

第 四 章 孵化器扶持与考核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科技进步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规定,经批准认定的孵化器(基地),可享受合肥高新区有关孵化器优惠政策,高新区应在规划、用地、财政、收费等方面为孵化器

提供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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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孵化器建设在高新区科技计划中列创新孵化体系专项,每年安排相应的财政拨款,为孵化器(基地)的建设和发展提

供必要的财政支持。

第十八条 高新区科技局将按照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基地)认定标准,向国家、省有关部门推荐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

器(基地)。

第十九条 高新区科技局将每年组织孵化器考核,对在孵化器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连续2年绩效评估达不到条件的孵化器,将取消其科技企业孵化器(基地)的资格。

第 五 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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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高管„2009‟225号

关于印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鼓励留学人员创业的若干暂行

规定》的通知

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区各有关单位: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留学人员创业的若干暂行规定》已经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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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知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留学

人员创业的若干暂行规定

为了鼓励留学人员来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新区)创办企业,加快国际化成果在高新区转化和产业化步伐,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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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省、市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本规定所鼓励的留学人员,是指依照国家规定公派、自费出国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包括在国外工作并已入外国国籍或者已获得外国长期(永久)居留权及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人员;在国内取得本科以上学历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后,到国(境)外进修或作为访问学者工作一年以上,在某个领域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

人员。每年在合肥实际工作时间在七个月以上。

二、留学人员来高新区创办企业初期,经高新区科技局认定为高

新技术项目的,可获5-10万元研发或项目产业化资助资金。属于

重大科技项目的则予以专项研究确定。

三、留学人员来高新区创办企业,租用办公和生产用房面积在

200m2内的享受三年免租金或租金补贴。

四、企业从注册之日起前三年,每年按企业实际缴纳营业税数额中高新区留存部分的100%、增值税中高新区留存部分的50%奖励

给留学生创业企业。

五、留学人员来高新区创业、工作,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

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入的营业税,三年内全额奖

25

励企业。

六、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经审定的科研开发项目优先享受高新区科技三项经费的支

持。

八、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优先申报省、市经济技

术升级专项资金和省、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的支持。 九、协助申报省、市设立的海外归国人才专项资金,协助企业申请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小额资助”基金,协助企业申请国家科技产业基金,省、市科技产业资金,协助办理专利注册申请、科技成果鉴定。 十、为企业推荐资信较好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及专利事务所及企业管理咨询机构。

十一、组织专家为企业提供创业咨询与孵化服务,为留学生创办企业提供公司注册流程咨询服务以及针对留学生在经营企业中的其它相关问题的咨询服务,免费为企业举办各种培训班和专题讲

座。

十二、推荐企业获得小额信用贷款担保,推荐企业获得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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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资金支持。

十三、定期组织入驻企业参加各种人才洽谈会、项目推介会及融

资洽谈会、产品展示(览)会等。

十四、来高新区创业的留学人员需要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可根据本人条件直接申请参加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对其在国(境)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对应的技术职称、执业资格经审核后予以

承认。

十五、来高新区创业的留学人员在居留权、配偶和子女入户籍、购房及子女入学方面享受合肥市政府提供的有关优惠政策。留学人

员子女在高新区内入托、上学、就业等优先安排。

十六、留学人员为高新区经济建设和自主创新做出重大贡献的,

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七、留学人员属于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并来高新区创业、生活

的,可按高新区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十八、本规定由高新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十九、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暂定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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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合肥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科技 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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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2009年8月31日印 共印30份

合高管„2009‟226号

关于推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产业化

的实施意见

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的实施,加快实现项目的产业化,重点培育一批新兴产业和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高新技术企业,现就海外高层次人才在高新区的创业项目提出以下实施意

见:

一、项目重点和申报条件

重点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国际先进、市场竞争力强、能形成高新技术新兴产业和提升产业质量水平,并能够

在高新区进行产业化的项目。

申报项目必须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初步具备规模生产、实

29

现产业化的条件。 二、申报和评审要求

(一)凡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可由项目报告人向高新区科技局

提出申报,并附承诺资金匹配证明;

(二)由高新区科技局组织技术、行业、财务专家对申报的项目

进行评审,或委托权威咨询机构进行评审;

(三)计划项目的实施周期原则上为三年。在计划项目实施结束前,每年由高新区科技局和财政局组织专家按项目计划的要求进行

考核或验收。 三、扶持政策

(一)海外高层次人才承担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国际先进、市场竞争力强、能形成高新技术新兴产业和提升产业质量水平,并能够在高新区进行产业化的项目,且创业团队成熟,高新区

将给予不少于100万元政府扶持资金。

(二)根据项目需求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场所和不少于

100平方米住房公寓,三年内免收租金。

(三)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国内申请专利或通过PCT(专利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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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途经申请国外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以及通过其它途经申请国外专利的,可按照合高管„2008‟59号《合肥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推进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创建工作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予以资助

和奖励。

(四)对市场前景好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可给予最多不超过3

000万元的资金担保、委托贷款或风险投资。

(五)对海外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自注册之日起的前三年,每年按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数额中高新区留存部分的100%、增值

税数额中高新区留存部分的50%予以奖励。

四、其它事项

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的具体申报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31

合高管„2009‟227号

关于印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管

理办法》的通知

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区各有关单位: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管理办法》已经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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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外高层次

人才创业项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人才发展环境,鼓励和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来高新区创业和工作,落实人才强区战略,提高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面向国际市场的高端产业园区,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政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申报条件

(一)在海外学习并取得博士学位或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在国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内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在国际知名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

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创业人才;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进行产业化生产的人才。

二、申报对象

(一)目前在海外工作的领军型科技创业留学人员;

33

(二)目前已在国内其他地区工作(创业),有意来高新区创业

的留学归国人员。 三、申报办法

高新区科技局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的常年申报和咨询

工作。

项目申报人应填写《合肥高新区科技领军人才创业计划书》,并以单独附件形式提供下述材料:个人资质证明(身份证或护照)、知识产权权属证明(获得的专利、奖励证书等)、以及创业企业证

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商业计划书等相关材料。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高新区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属未申报其他城市和地区的创业项目,且申报时必须明确在高新区落户创业;

(二)申报人个人出资不得低于政府扶持资金; (三)申报人原则上必须与注册企业的法人代表相一致; (四)申报人申报成功后所获得的创业启动资金须用于与企业科

研、经营等相关活动;

(五)已在合肥地区注册落户并已获得政府支持的海外高层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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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创业企业,不得重复申报;

(六)申报人到高新区创业后,每年在合肥实际工作时间须在七

个月以上。

五、资格认定和项目初审

项目申报后,由高新区人事局对报名人员的国(境)外留学学历、经历等进行认定、审核。由高新区科技局对创业计划书及相关材料的具体内容进行初审,对其提交的知识产权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在资格认定和项目初审的基础上,确定提交专家评审小组进行

评审的项目和人选,并通知申报人是否初步入选。

六、项目评审及立项决策 (一)项目决策机构

项目决策机构为高新区项目决策委员会。

(二)项目评审方式

1.由高新区科技局主持有招商局、经贸局、财政局、相关公司、技术专家、行业市场专家、财务专家等参加的项目评审会。科技局负责完成“技术评估报告”,经贸局负责完成“市场评估报告”,财政局负责完成“财务评估报告”。依据以上三份报告,科技局、招

35

商局、经贸局、财政局共同形成“项目评审报告”,由科技局提交

项目决策委员会。

2.由高新区科技局委托国家权威咨询机构进行项目评审,完成

“项目评审报告”,并提交项目决策委员会。

(三)项目决策意见

项目决策委员会依据提交的“项目评审报告”与项目申报人及创

业团队洽谈,洽谈后召开立项决策会议并做出决策意见。

七、签订协议

对项目决策委员会通过的项目,由高新区招商局与项目申报人签订“创业合作协议”,并由高新区科技局与项目申报人签订“创业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实施中各阶段应完成的科技创新指标和经

济指标以及对政府扶持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二)各相关部门协助项目申报人完成公司注册登记工作。 (三)项目申报人在完成公司的注册登记工作和承诺的自筹资金到位后,高新区将依据“创业合作协议”落实政府扶持资金。

八、项目管理

(一)项目立项后各相关部门应加强跟踪服务和检查,以加快其

36

按计划落实。

(二)高新区科技局组织经贸、财政等部门每半年对项目的产业化进程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阶段检查验收,加强对政府扶持资金使

用的跟踪审计。

(三)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现象,经调查核实后,除追回创业启动资金等已兑现的政策待遇,并不得再次申报高新区各类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同时通过相关新闻媒体予以通报。对违法违

纪的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九、附则

高新区有关支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

专款专用的原则。

本规定由高新区管委会科技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三年。

37

主题词:科技 人才 通知

合肥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09年8月31日印 共印30份

合高管„2009‟276号

关于印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关于鼓励软件、动漫和服务外包产业

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各有关企业: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鼓励软件、动漫和服务外包产业

38

发展的若干政策》经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四日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鼓励软件、动漫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第一条 为推动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软件、动漫和服务外包产业的快速、健康和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并结

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已在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入驻合肥高新区动漫和服务外包产业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并经合肥高新区动漫和服务外包产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小组)认定,纳入我区软件、动漫和服务外包行业管理名录

的企业:

1、从事动漫游戏产品的研发和制作、动漫游戏产品的测试和互动游戏平台的开发、动漫游戏相关产品开发工具的研发制作,年营

39

业额达到500万元;从事动漫衍生产品的生产、经营等,年营业额

达到1000万元的企业。

2、从事软件产品研发和生产,年营业额超过1亿元的企业。 3、从事服务外包的开发、经营,ITO类年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

BPO类年营业额达到3000万元的企业。

4、2008年12月31日前入驻高新区的企业,以2008年正式年报数据为基准,营业额新增部分达到上述规定,则同样适用本政策

范围。

5、享受政策的企业年营业额增加率超过30%,次年方可继续享

受政策。

第三条 设立高新区软件、动漫和服务外包产业专项扶持资金。从2010年起五年内每年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软件、动漫

和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 软件、动漫和服务外包产业入驻基地,租用研发、生产、办公用房300-1000平方米以内的,3年内租金全免。企业购臵基地

研发、生产、办公用房的,以优惠价出让。

第五条 新入驻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

40

分,以“2免3减半”(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的形式返还给企业。行政性收费全额免收或补助企业用于企业

发展。

第六条 新入驻企业的高层技术、管理人员,年薪20万元以上的,5年内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个人创新

创业。

第七条 入驻企业引进的核心团队的关键人才(须经小组认定,具体标准另见有关规定),在合肥购臵住房的,144平方米以内给

予购房款总额20%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企业在我区设立的研发(技术、创作)机构,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中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获得国际、国家、省部级及市一级奖励的企业,经小组核实后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用于支持企业的技术

平台建设及产品研发项目。多次获奖的从高奖励。

第九条 企业建立各类技术支撑平台、人才培训平台和信息服务平台,给予总投资2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公共服务平台建成后,每年度为高新区企业培训各种技术人才发生的费用,按

41

费用支出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在高新区新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年度投资额50%以上投资在小组办公室备案的软件、动漫和服务外包企业的,其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以“2免3减半”

的形式返还给企业。

第十一条 在高新区设立的担保公司,年度担保额50%以上服务在小组办公室备案的软件、动漫和服务外包企业的,其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以“2免3减半”的形式返还给企业。高新区下属的担保公司优先为基地企业提供担保服

务。

第十二条 从事软件、动漫和服务外包业务,注册资本超过一千万,年营业额超过一亿元的企业,或具有较强原创能力、知名品牌形象、成功赢利模式、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实行重点扶持政策,开辟“绿色通道”,享受“一企一议”、“一事一议”优惠政策。享受“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企业、项目,不重复享受本政策规

定的其他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原创动漫作品开发计划通过小组审核(有关审核办法

42

另行公布),并报高新区管委会同意,给予30万至100万的创新扶持资金。手机电影原创作品开发计划通过小组审核(有关审核办法另行公布),并报高新区管委会同意,给予3万至5万的创新扶持

资金。

第十四条 在我区立项生产的原创影视动画,一经中央、省级、市级电视台播出,并获得国家、省、市奖励的,高新区再给分别给予全额奖金50%、30%、20%的奖励。在多级或多家电视台播出的

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企业推出正式运营的3D网络游戏,通过内测、公测,正式运营满1年后,(有关审核办法另行公布)一次性给予企业100

万到300万的奖励。

第十六条 企业的原创手机电影,预装手机100万部以上,或者

下载量达到100万次以上,奖励5至10万元。

第十七条 入驻基地满1年,并符合本政策第二条规定的企业,根据企业营业收入的增长情况给予成长性奖励。年增长率在50%、70%、100%、100%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100万、200万和300

万的奖励。最高奖励额为3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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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上述企业在高新区经营时间不得少于10年,企业经营期限不满10年,在高新区所享受的各项优惠、减免和奖励资金将

全部追回。

第十九条 本政策实施细则由小组办公室制订,经高新区管委会

批准后执行。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经济管理 制度 通知

合肥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09年11月4日印发 共印40 份

44

合高管„2010‟7号

关于印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

保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保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经研究

45

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保险资助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区科技保险事业的发展,切实有效分散和化解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创业风险,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促进我区自主创新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国保监会、科技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科技部办公

46

厅、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

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保险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是为支持科技保险事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用于支持我区高新技术企业参加

科技保险保费资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资助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区科技局管理,实行专项管

理和专账核算。专项资金总额逐年增加。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资助方式 第四条 资助资金支持对象

工商、税务关系在合肥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海外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经认定的创新型企业及省级以上孵化器在孵企业,具

有较好的信誉,并且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记录。

第五条 资助科技保险险种范围

(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经营的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信用保

险;

(二)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

47

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等5个险种;

(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的高新技术企业特殊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特殊人员团体重大疾病保险等2类险种; (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意外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利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等14个险种。

第六条 资助资金的额度及资助方式 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按企业实际支出保

险费的10%配套。

其他科技保险,按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50%配套。

资助方式为无偿资助。 第三章 资助资金申请程序

第七条 科技保险资助业务由区科技局负责业务初审、财政负责

48

复审及财政拨付,每年受理一次。

第八条 企业申请资助资金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肥高新区科技保险保费资助申请表(见附件); (二)法人营业执照、国税、地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资质相关证明材料;

(四)保险合同复印件。

以上所提交的材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合肥高新区管委会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0年 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合肥高新区科技保险保费资助申请表

49

主题词:经济管理 制度 科技保险资助资金△ 通知 抄送:安徽省科技厅,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 合肥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0年1月15日印发 共印20份

附:合肥高新区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申请表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 法人代表 分管领导

所属行业 性别 电话 年龄 邮 编 文化程度 职称 手机 传真 50

联 系 人 电话 研发设 备总额 (万元) E-Mail 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金额 (万元) 手机 固定资 产总额 (万元) 全体员工(人) 平均年龄(岁) 高管和关键研发人员 平均年龄(岁) 上年度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 总人数 人数 上年度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是否列入其它财 上年度税后利润 (万元) 政 保险资金补贴计划 □是 □否 目前是否有较 大研发项目 □是 □否 二、主要高新技术产品情况

51

投 编 产品(项目)号 名称 产 时间 1 2 3 获奖 情况

专利类别 与专利号 销售收入 利税总额 三、申请理由 我公司是 区(县)注册企业,符合政府对科技保险企业的相关要求。本公司愿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做好科技保险工作。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四、参保项目

52

项 目 份数 总保额(万元) 保费(万元) □ 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信用保险 □ 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 □ 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设备保险 □ 高新技术企业营业中断保险 □ 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 □ 高新技术特殊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 高新技术特殊人员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 高新技术企业财产保险

53

□ 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 高新技术企业雇主责任保险 合 计 投保起止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五、申请补贴金额

54

根据《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保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特申请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为 ( )%,补贴金额( )元(大写: )。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

55

六、审查意见 推荐部门意见(限于孵化器内企业): (公 章) 年 月 日 科技局初审意见: 经审查,该企业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保险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建议补贴:

等险种。保费补贴比例为 %,补贴金额 万元。 56

合高管„2010‟25号

关于印发《合肥高新区知识产权 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的通知

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方案》(国知发管字„2009‟19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健全高

新区知识产权工作体系,提高全区知识产权管理工

作效率,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发展环境,经管委会领导同意,现将《合肥高新区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单

位依据文件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57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

合肥高新区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一、合肥高新区知识产权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是全区知识产权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加强全区知识产权工作的宏观管理与协调,研究制定全区知识产权管理的重大政策与对策;统筹协调全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建立涉外知识产权工作机制,统一处理知识产权涉外事宜;组织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信息沟通、情况通报,定期发布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组织知识产

权联合执法;指导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及宣传报道工作。 二、联席会议原则上由分管知识产权工作的管委会领导主持,区科技局、经贸局、招商局、财政局、人事局、社会事业局、农村工

58

作局、工商分局、质监分局、公安分局、检察院、法院等与知识产权工作密切相关的成员单位参加。(成员单位工作职责附后) 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同时指派一名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与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联络工作。可邀请省、市知识

产权局有关领导列席会议。

三、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高新区科技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区知识产权联系会议筹备工作及贯彻落实会议决定事项;督促落实管委会领导交办的工作和负责协调各职能部门工作;定时汇报全区知识产权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统筹协调本区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组织知

识产权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四、联席会议每年召开1-2次全体会议,并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内容为:总结交流工作情况,研究、布臵工作任务,协调解决全区知识产权工作的难题、突出问题。 五、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对本部门组织的涉及其他部门知识产权工作的,应当提请联席会议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进行统筹协调。对本部门发生的有关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联席

59

会议办公室报告。

六、对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与有关部

门应结合本单位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七、成员单位联络员应每半年一次将本部门有关知识产权工

作开展情况的书面总结材料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八、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时将各成员单位报送的工作情况予以汇

总,上报管委会及省、市领导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主题词:科技 知识产权 制度 通知

抄送:省、市知识产权局。

合肥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0年2月22日印发 共印25份 附件:合肥高新区知识产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60

一、科技局

(一)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调全区知识产权工作。 (二)制定相关知识产权政策,为吸纳人才、项目、资金,营造

以知识产权保护为核心的良好政策环境。

(三)指导全区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帮助企事业开展专利信息利用和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工作及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 (四)在科技经费安排上,重点扶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五)统筹协调全区涉外知识产权工作事宜,负责知识产权国际

交流与合作工作。

(六)组织重大知识产权管理资助资金;指导列入全区有关计划

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专利管理工作。

(七)将自主知识产权,特别是以拥有专利为主的知识产权的数量与质量作为高新区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的重要条件和考核内容。 (八)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知识产权宣

传、教育及培训工作。

(九)加强对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知识产权中介

服务市场。

61

二、经济贸易局

(一)将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工作列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战略及年度发展计划。

(二)对于重大生产性投资项目,论证时要进行专利检索,明确

知识产权归属并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三)指导工业企业把技术创新活动与知识产权工作结合起来,将自主知识产权列为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的重要内容,将企业拥有以专利为主的知识产权的数量与质量作为政策扶持的重要条件和

考核内容。

(四)协助做好工业企业知识产权宣传工作。

(六)协助抓好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工业系统行业协会

建立保护知识产权的自律制度。

三、招商局

(一)加强对招商引资项目自有知识产权情况的评价,强化对企业创新能力的评价,将“发明专利申请数”、“专利申请数”、“拥有

发明专利数”等项列入招商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基本框架。 (二)积极配合开展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工作。

62

(三)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相关工

作。 四、财政局

(一)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统筹协调管理和行政执法所需的各项

经费予以重点支持。

(二)在资助专利申请、专利技术产业化、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利

用等方面,加大政策和资金引导及扶持的力度。

五、人事劳动局

(一)将知识产权培训纳入全区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主要内

容。

(二)将企业拥有专利为主的知识产权的数量与质量作为每年全

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工作的重要条件和考核内容。

(三)重视知识产权宣传工作。

六、社会事业局

(一)将知识产权教育列入教育系统的科研、科普工作内容,指

导广大教育工作者、学生树立知识产权意识。

(二)在学生素质教育中,培养青少年创造性思维,对学生专利

63

发明人给予奖励。

(三)管理医疗卫生系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四)在普法宣传活动开展过程中,将知识产权法列入重点宣传

内容。 七、农村工作局

(一)完善社区、农村知识产权工作思路和机制,在全区加强组织机构和工作网络建设,按照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的

要求建立相应工作机制。

(二)加强社区及农村地区知识产权的普及和宣传,定期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活动,把有关知识产权知识送进社区,送到农民手中,

服务科技创新。

(三)大力培育特色农业、品牌农业,引导和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特色农业,加强农副产品的品牌培育、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 (四)在全区推广使用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八、工商分局

(一)鼓励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成立科技型企业;加强对知识产

权中介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64

(二)负责商标管理工作,加强驰名商标及著名商标保护,查处

商标侵权行为。

(三)查处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把知识产权保护作

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

(四)与其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配合,加强专利广告管理以及知

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工作。

九、质监分局

(—)在对生产领域产品质量实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涉及知识

产权的问题,及时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联系配合处理。 (二)在标准化管理工作中,引导企业把专利战略与标准战略结

合起来。

(三)组织申报原产地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四)在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行为实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及时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联系处理。 (五)加强对药监行政管理及执法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

十、公安局高新分局

(一)严格贯彻执行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知识

65

产权局《关于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精神,主动配合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

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

(二)积极配合、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活动开展集中打击行动,及时查处阻碍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执行公务的

案件。

(三)加强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联系、沟通,共同建立健全侵

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的移送机制。

十一、高新区检察院

(一)负责知识产权违法刑事犯罪的批捕和公诉工作。 (二)配合各相关部门,积极提供有关知识产权法律咨询的各项

信息。

(三)在组织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业务培训时,加强知识产权法

律、法规的培训。 十二、高新区法院

(一)负责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二)配合各相关部门,解决好企事业单位有关知识产权的民事

66

纠纷问题。

(三)配合各相关部门,积极提供有关知识产权法律咨询的信息。(四)在组织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业务培训时,加强知识产权法律、

法规的培训。

67

合高管„2010‟21号

关于印发《合肥高新区关于扶持科技小巨人企业做大做强的政

策意见》的通知

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合肥高新区关于扶持科技小巨人企业做大做强的政策意

见》经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制度 科技小巨人企业△ 通知

抄送:安徽省科技厅,合肥市科技局。

合肥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0年2月8日印发 共印30份

68

合肥高新区关于扶持科技小巨人企业

做大做强的政策意见

为积极抢抓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机遇,进一步壮大合肥高新区产业规模,推进“千亿高新区”战略目标实施,管委会决

定启动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特制定本意见。

发展目标

根据企业目前的经营规模,分别按2010年、2011年和2012年三个年度,对销售收入有望超过1亿元、年增长35%以上的企业列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以下简称“培育企业”),给予分类支持,实现园区亿元以上企业持续大幅增加的奋斗目标。

扶持对象

入选培育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在高新区的科技型企业。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技术处于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三)有扎实的产业化基础和条件,技术储备充足、市场潜力大。 (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明晰,无权属纠纷。

三、扶持政策

69

(一)建立培育企业联系制度。“领导包抓,部门包扶”。管委会领导定期跟踪走访,深入调研,解决企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相关

部门负责制定帮扶企业的具体措施。

(二)优先推荐申报项目。管委会各部门优先推荐培育企业申报国家及省市各类项目和资金,申报管委会各类项目和资金,在同等

条件下,优先支持培育企业。

(三)采取资本金投入、有偿或无息借贷、以奖代补、风险补助等多种途径,支持培育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增强市场竞争力,具体依据《合肥高新区科技创新产业化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合高管„2009‟256号)文件执行。

(四)鼓励培育企业通过股权融资、股份制改造等资本运作方式迅速做大做强,对于拟上市的企业,在完成股份制改造后,优先给

予资金补助。

(五)鼓励培育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于知识产权资产评

估和办理质押手续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六)通过融资洽谈、项目推荐等途径,促进培育企业与各类金融机构及风险资本对接,为企业快速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在坚持市

70

场化运作前提下,管委会参(控)股的风险投资公司、基金及担保

公司,优先支持培育企业发展。

(七)管委会对当年销售收入实现大幅增长的培育企业,按其收入增长额的1%—2%给予奖励,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的培育企业授予“科技小巨人企业”的荣誉称号,并给予表彰奖励。

(八)为加强科技成果孵化力度,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向企业成长的早期延伸,选择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增长潜力大、销售收入有望迅速增长的初创期企业作为科技小巨人创业企业(简称“创业企业”),在其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一千万元后给予20-40万

元的奖励。

以上所需资金从高新区科技创新产业化专项基金中支付。

四、具体实施办法

(一)成立高新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由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科技局、财政局、经贸局、招商局等单位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局,办公室职责:受理企业申请,负责组织相关产业发展专家对企业进行评估,

71

以及政策实施工作。

(二)企业的遴选及管理:领导小组根据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企业经营情况,每年确定一批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和科技小巨人创业企业予以重点扶持。入选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考核评定

一次。具体申报及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三)支持周期:培育企业和创业企业的培育周期不超过3年,

对不能实现经营目标的企业实行淘汰制。

五、附则

(一)本文件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本文件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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