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纪检监察监督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05-06-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组织对交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维护国家、集体利益,促进工程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及国家、省、部的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公路项目(含独立大桥和隧道),高速公路养护、大中修项目,路网改造项目,沿海和内河港口、航道项目,站场、学校、医院项目及其他交通建设项目。
第三条 各建设项目的招标人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组织的监督。
第四条 交通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履行好对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的职责,受理对招投标工作的投诉举报,查处招投标工作中的违规违纪问题。列入省以上重点基本建设项目由省交通厅负责监督;其他建设项目,按照事权划分,由各市、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一)厅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对省管重点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也可委托其他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监督;高速公路养护、绿化、大中修、房建、沿线设施及建设期间的设备物资采购等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一般由管理单位的纪检监察组织进行监督,必要时,
厅纪检组、监察室也可直接进行监督。
(二)厅直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负责对本单位承担的交通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
(三)各重点工程项目办的纪检监察组织负责对本项目建设期间的有关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
(四)厅纪检组、监察室可直接对(二)、(三)项所涉及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
(五)各市、县(区)交通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组织负责对本地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 监督方式、内容
第五条 纪检监察组织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主要采取现场监督和受理投诉监督的方式。现场监督,是指纪检监察人员通过参与资格预审、标底编定、开标、清标、评标、定标等过程,对招投标工作直接进行监督。受理投诉监督,是指纪检监察组织通过受理和调查投诉举报,对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 纪检监察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调查取证,依法调阅与招标工作有关的记录、文件、资料。
第七条 纪检监察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财务、审计、建设管理等方面人员组成调查小组,对投诉举报进行调查。
第八条 纪检监察组织主要对招投标工作程序的合法性及是否存在违纪违规问题进行监督。
(一)资格预审的监督
1、是否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确定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
2、资格预审是否公平、公正;
3、凡因行贿等问题受到省级及以上交通或建设部门通报的单位,一律不准进入山东交通建设市场。
(二)编定标底的监督
1、编定标底工作是否严格保密;
2、确定标底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3、标底的密封、存放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三)开标过程的监督
1、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参加;
2、是否按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终止招标文件的接收及招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3、是否允许投标人当场提出异议,及对提出异议的解决情况。
(四)专家抽取的监督
1、评标专家抽取的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2、是否采取随机抽取的原则,并注意职务回避和每个专家原则上每年省内评标不超过两次;
3、遵守当天抽取、当天集中、严格保密的原则。
(五)清标工作的监督
1、清标的原则是否公平、公正,有无地方保护或歧视性规定;
2、废标的理由是否充分、合理;
3、清标报告是否客观、准确。
(六)评标过程的监督
1、评标工作应当封闭进行,评标地点要严格保密,参与评标人员的通讯工具、活动范围要严格控制;
2、评标过程要遵守既定、合法的评标程序;
3、评标专家及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评标纪律,不得采取暗示、授意、引导等方式干预评标。
(七)定标的监督
1、是否在评标专家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确定中标人;
2、是否按评标专家委员会推荐的中标侯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
3、是否有指定分包和转包的问题。
(八)邀请招标的监督
1、邀请招标的项目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2、邀请招标是否经过批准;
3、被邀请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有无陪标问题。
第三章 监督程序
第九条 招标人在资格预审前应通知纪检监察组织,纪检监察组织要派人参加。
第十条 招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时,应同时向纪检监察组织报备。
第十一条 招标人在编定标底工作开始前,要向纪检监察组织进行通报,纪检监察组
织要派人参加。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组织要派人参加开标工作。
第十三条 在抽取评标专家时,招标人要通知纪检监察人员现场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在组织进行清标工作前,招标人要通知纪检监察组织,纪检监察组织要派人参加。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组织要派人监督评标工作。
第十六条 参与监督的纪检监察人员要在各个环节相关的文件资料上签字,并在评标工作结束后写出监督报告。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在评标工作结束后,将评标报告向纪检监察组织报备。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5章的规定,需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的,纪检监察组织应按照职责权限予以追究。
第十九条 对招标人违反招投标办法、纪律的问题,要及时制止,提出纠正意见,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对评标专家违反评标纪律,要提出批评;情节严重,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取消其评标资格,并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如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中标,一经查实,建议取消其中标资格,中止合同,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监督人员未履行监督职责,对招标过程中的违纪违规问题不查不问,导致严重后果的,要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招标过程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评标纪律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厅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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