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属于支付首付款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婚前按揭购买的房屋,购买一方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首付款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
离婚时,对于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房屋归不动产登记一方所有,剩余贷款由其独自偿还,并且就双方共同还贷的部分以及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折价补偿。
温馨提示:为明确房屋的性质,双方可以签订一份书面的财产协议,对房屋的归属进行明确的约定,具体可以向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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