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看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分以下情况:
一、房屋购买于同居期间且登记在双方名下,那么是可以进行分割的。但是具体如何分割还要考虑房产登记信息、出资比例、同居时间长短等因素。(1)房产登记为按份共有。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是按照各自所占份额分割。而房产登记信息就明确显示出双方约定的份额,那法院在审判中就不会考虑其他因素,直接默认为双方已经对房产有了约定,按照房产登记信息中约定的份额分割。(2)房产登记为共同共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因此,同居期间共同共有的财产分割应以等分为原则,并兼顾共有人对房产的出资、同居时间等其他因素,综合考虑才能确定。
二、如果系夫妻一方婚前房产,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个首先要看房屋婚后是否加了您的名字,如果婚后有加名的话,那么在离婚的时候,您可以要求分割
三、房屋买卖合同系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且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首先双方协商房屋归属问题,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那么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具体的计算公式:给予另一方补偿数额=婚后夫妻已共同还贷数额(本金+利息)÷实际总房款(总房款本金+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格×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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