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以上所说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