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软件侵权赔偿方式探究

2021-07-23 来源:易榕旅网

侵犯著作权或相关权利,侵权人应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包括合理开支。若损失或所得无法确定,法院可根据侵权行为判决赔偿不超过50万元。

法律分析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拓展延伸

软件侵权赔偿制度的法律演变与实践分析

软件侵权赔偿制度的法律演变与实践分析主要关注软件领域内侵权行为的赔偿问题。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软件侵权行为日益增多,给软件产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为了保护软件创作者的权益,法律制定了相应的侵权赔偿制度。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该制度的演变过程,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首先,回顾软件侵权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从最初的单一赔偿模式逐渐演变为多元化赔偿方式。其次,通过案例分析,探讨赔偿标准的确定、赔偿金额的计算等实践问题。最后,提出完善软件侵权赔偿制度的建议,包括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完善赔偿标准等方面的措施,以促进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

结语

侵犯著作权需赔偿,按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计算,包括合理开支。如难确定,法院可酌情判赔五十万元以下。软件侵权赔偿制度的演变与实践分析,关注软件领域内的赔偿问题。历史发展中,赔偿模式逐渐多元化。案例分析探讨赔偿标准和金额计算。建议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完善赔偿标准,促进软件产业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五章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 第五十一条 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的除外;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第二十二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