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劳动保障部9号令规定,工资协议签订后,企业应于7日内将工资协议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我市在贯彻9号令的文件中对此作了具体的规定:
一是《工资协议》审查的管辖权问题。市属及中央驻津企业以及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工资协议》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查;其他企业的《工资协议》由企业住所地所在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和新技术产业园区注册的企业均应到三区的劳动人事局办理审查。
二是企业应报送《工资协议》一式四份,其中三份正本、一份副本。
三是企业报送《工资协议》时应同时报送的材料。主要有:
1、双方主体资格证明;
2、工资协商过程中双方的原始记录,并须有记录员的签字;
3、工资协商签订的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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