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验收程序
1、建设单位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测检查,并出具相应证明文件。
2、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组成自验小组,可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参加,进行自验,出具自验意见书。
3、自验合格后,向住建局安监站提出消防验收申请。
消防验收申请需要提供的资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一式两份)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A4纸需要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四方签字盖公章)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原件)
4、有防火性能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装饰材料所作的见证取样检验报告一份(原件)
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消防公司、消防设备厂家、甲方、消电检公司、装修公司、设计公司、电源线厂家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红章,甲方、设计不需要出示原件)
7、建审意见书、施工现场意见书(复印件一份)
8、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单位申报申请(委托书要标明被委托人职务、权限、联系方式、授权时间)加盖公章。
9、竣工蓝图(盖竣工章)工程技术保证资料文件
1、消防监督部门的建审意见书;
2、图纸会审记录;
3、设计变更;
4、竣工图纸;
5、系统竣工表;
6、主要消防设备的型式检验报告;
主要消防设备的型式检验报告:
① 或者自动报警设备(包括:探测器控制器等);
② 室内消火栓;
③ 各种喷头、报警阀、水流指示器等;
④ 气压稳压设备;
⑤ 消防水泵;
⑥ 防火门、防火卷帘门;
⑦ 防火阀;
⑧ 水泵结合器;
⑨ 疏散指示灯;
⑩ 其他灭火设备(如气体灭火设备等)。
7、主要设备及材料的合格证;
除上述设备外、各种管材、电线、电缆等;难燃、不燃材料应有有关检测报告,钢材应有材质化验单。
8、隐蔽工程记录;
主要隐蔽工程记录如下:
① 自动报警系统管路敷设隐蔽工程记录;
② 消防供电、消防通讯管路隐蔽工程记录;
③ 消防管网隐蔽工程记录(包括水系统、气体、泡沫等系统);④、接地装置隐蔽工程记录;
9、系统调试报告(包括自动报警系统、水系统、气体、二氧化碳、泡沫等系统);
10、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11、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12、消防管网水冲洗记录(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二氧化碳、泡沫系统等);
13、管道系统试压记录(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二氧化碳、泡沫系统等);
14、接地装置安装记录;
15、电动门及防火卷帘门安装记录;
16、电动门及防火卷帘门调试记录;
17、消防广播系统调试记录;
18、风机安装记录;
19、水泵安装记录;
20、风机、水泵运行记录;
2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联动试验记录;
22、消防电梯安装记录;
23、防排烟系统调试及联动试验、试运行记录;
24、气体灭火联动试验记录;
25、气体灭火管网冲洗、试压记录;
26、泡沫液储罐的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
27、阀门的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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