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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提“家庭农场”

2021-02-06 来源:易榕旅网
首提“家庭农场”的意义分析 王新志

2013年02月24日11:01 来源: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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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其中,“家庭农场”的概念是首次在一号文件中出现。作为农业家庭经营的最高形式,家庭农场的提出既顺应了当前我国农业发展的新趋势,也破解了我国未来农业经营主体的稳定性和持续性难题;既坚持了农业家庭生产经营的特性,又通过适度规模经营达到了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目的;同时还是对工商资本汹涌“入农”的一种矫正。

家庭农场的提出顺应了当前我国农业发展的新趋势。随着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深刻变革、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和工业化与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业经营主体已经出现了分化,除了一般的小农经营主体外,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在推动农业农村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按照家庭农场的三大标准(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家庭农场必然会来源于专业大户,但是其界定标准要高于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作为专业大户的升级版,引领着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代表着中国农业的先进生产力。因此,通过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制度,明确家庭农场认定标准、登记办法,制定专门的财政、税收、用地、金融、保险等政策来重点扶持家庭农场,正好顺应了新阶段我国农业生产的新变革。

家庭农场破解了我国未来农业经营主体的稳定性和持续性难题。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工业和城市的蓬勃发展,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转移,农村的经济社会结构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如知名学者黄宗智所言,我国农村社会整体上进入了一种“制度化的半工半耕的小农经济形态”。在这种背景下,农业生产的兼业化、老龄化、女性化趋势愈发严重。农村和农业生产一线精壮劳动力严重匮乏,大量的老、弱、病、残和妇女成为农业生产的主力军,未来由谁来种粮已经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而家庭农场作为培养职业农民的重要途径,会在其发展过程中自动实现代际传承和新老交替,从而有效破解我国未来农业经营主体的稳定性和持续性难题。

家庭农场坚持了农业家庭生产经营的优势。无论是在“人少地多”的美国、加拿大,“人地平衡”的法国、德国,还是“人多地少”的日本、韩国,农业家庭经营都是最普遍的农业经营形式。农业家庭经营之所以具有如此广泛的适应性,是基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质和家庭经营的特殊优势。农业是一个经济再生产与自然再生产相交织的特殊产业,其生产活动的分散性、频繁性导致对其监督和计量非常困难,因此容易产生信息不对称、委托-代理及机会主义行为等问题,从而导致农业生产效率低下。家庭作为一种特殊的利益共同体,拥有包括血缘、感情、婚姻伦理等一系列超经济的社会纽带,更容易形成共同目标和行为一致性,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不需要进行精确的劳动计量和监督,使劳动者具有更大的主动性、积极性和灵活性。因此,家庭农场作为一种有效率的组织形式,完美地解决了农业生产中的合作、监督和激励问题,是农业生产经营的先天最佳组织形式,也是世界各国农业生产中占绝对优势的经营形式。

家庭农场具有适度规模经济效应。目前我国一家一户的超小农业规模经营虽然具有内部效率,但却缺乏外部效率。首先,一家一户的农业超小规模经营,不利于农业生产的专业化、标准化、科技化等,因此难以实现农业现代化;其次,一家一户的农业超小规模经营,资源配置效

率不高,难以实现规模效应;最后,一家一户的农业超小规模经营,不利于农户与农业龙头企业等其它农业相关利益主体的博弈,维护自身利益的力量微薄。而通过家庭农场产生规模经济效应,则可有效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但是,家庭农场的规模也不是越大越好,要以一个家庭所能顾及的范围为限,如果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超过自身经营能力,则资源利用率、土地产出率和经济效益都可能下降。

家庭农场是对工商资本汹涌下乡潮的一种矫正。近些年,一些工商资本借助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政策,大肆圈占农民耕地,引发了一股工商资本下乡潮。如果城市工商资本长时间大规模地直接参与农业经营,必然会对原来土地上工作的农民产生挤出效应,影响农村人口的就业。另外,一些工商资本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使流转的土地出现“非农化”、“非粮化”等现象,也会在某种程度上危及国家粮食安全。但是,工商资本下乡同样有其正面作用。工商资本下乡可以盘活分散的农业资源,带来农村匮乏的物质资本、人力资本乃至社会资本。关键在于,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要对农民形成带动效应,而非挤出效应;要确保农户家庭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地位,而非替代其地位。因此,对工商资本进入农业既要有所鼓励又要有所限制,既要鼓励工商资本积极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后等社会化服务,发展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和“四荒”资源开发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产业,又要建立严格的工商资本租赁农户承包土地准入和监管制度,防止其与家庭农场竞争。 (作者单位:山东社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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