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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跨期票据问题的处理

2024-07-13 来源:易榕旅网


行政事业单位跨期票据问题的处理

年末决算大家正在紧张的进行中,我们在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经常会遇到跨期票据报销的问题。那么跨期票据是否可以报销,成为实践中的难点。笔者找了很多财经法规,并没有见到相关行政事业单位跨期票据的表述,往往见诸于审计报告,会涉及到单位跨期票据报销的问题,但整改意见并不明确。

大家都感到跨期票据属于不合理的问题,但如何避免跨期票据的发生,遇到跨期票据如何处理?很多会计感到茫然,有的就直接向单位业务部门申明不得报销跨期票据,而有的认为金额较小,没有跨期多长时间,也可以报。本文针对跨期票据问题进行分析研讨,以解决大家在财务管理实践中的困惑,完全一家之见,仅供各位参考。

一、跨期发票的形成

单位发生的真实费用,如果报销及时,往来款项及时清理,在当年完全可以报销,列入当年的支出。但有些单位总会存在部分当年实际发生的支出,不能在结账前取得发票,或已取得发票,不能及时在结账前报销的情况。很多单位将此部分费用支出列入下年报销,进而形成跨期票据的问题。

以2017年为例,单位取得跨期票据主要有以下情形:

1、发票日期开具年度为2016年度,在2017年度列支,一般在2017年年初1月份报销;

2、发票日期开具年度为2017年度,在2018年度列支,一般在2018年年初1月份报销;

以上两项均属于典型的跨期票据报销问题。

3、2017年末结账前能够确认属于2017年度的支出,但发票无法及时取得入账,比如定杂志款项,已经支出,但在2017年度不能取得发票,有的单位为确认当年支出,无票列支,导致违纪问题发生;其他应收款未及时取得发票,2017年不能及时报销,也会涉及到跨期的问题;

4、结账后发现虽然发票日期开具年度为2018年,但实质上属于2017年度的支出。比如2017年购买煤款,当年因无款项来源,未报销,开具2018年发票,在2018年报销;

5、属于以前年度应支付的款项,在2017年报销。比如2015年应支付的条幅款5000元,因种种原因未能报销,拿到2017年报销,时间跨度较大;或者属于学费性质,比如2014年入学,根据单位政策,需要在毕业后凭据报销,也涉及到跨年的问题。

无论跨期票据怎么形成,就是当年报销的发票开具年度与报销年度不符或支出的项目与当期预算不符两个原因。

二、跨期发票形成问题分析

(一)结账日提前

有些单位为年度决算的方便,人为的将结账日提前,比如单位会计在年度决算前,财务人员告诉单位报销截止日为2017年12月25日,但单位经济活动并没有结束,导致有些单位从2017年12月26日-31日发生的年度支出不能正常报销,即发票开票日期为2017年12月30日,在2018年度入账,导致2017年度预算支出不完整,年度支出虽然完成,但在年度决算报告中没有真实反映,预算执行率也不完整。

(二)当期支出大于收入

有些单位未按预算执行,导致当期支出大于收入,没有付款来源,导致2017年开具的发票无法正常入账报销,只能将2017年已经开具的发票拿到下年报销。

(三)支付以前年度应付未付的款项

由于单位法人更换或会计差错、财务管理不善等等特殊原因,导致以前年度应支付的款项,单位既没挂账也未支付,而对方已开具发票,2017年债权人拿着发票和合同找到单位要求支付款项,单位经过调查,属于正常应支付的款项,经集体研究决定后在2017年支付款项。

(四)当期列支报销,发票为以前年度的款项。

比如应报销的学费等款项,2017年以前年度开具,在2017年报销,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报销政策和国家文件按规定在当期报销。

三、跨期票据违反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分析

(一)不得将结账日提前

《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为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预算法》规定预算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因此单位不得将结账日提前或滞后,就不会产生跨期票据的问题。即使财政部门有规定,需要单位结账日提前,单位财务部门一定要与单位法人和业务部门沟通好,不得再开具当年发票业务,否则不予报销,防止发生跨期票据的问题。

(二)不得跨期核算经济事项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十五条“行政单位对于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对于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政府财政各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帐工作。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

《预算法》第十三条 “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单位应按预算年度规定将全部经济事项纳入本年度核算,跨期票据不属于当年支出,

单位跨期票据属于违纪问题。

(三)未列入预算项目不得支出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八条“事业单位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单位应本着收支平衡的原则,未列入预算项目不得执行,单位应合理安排单位各项支出,不应产生跨期票据的问题。

三、总结

综上分析,跨期票据处理不好会导致违纪问题的发生,单位应该尽量避免发生跨期票据问题,单位当年如果无款项来源支付,更不应该让债权人开具发票。

单位要按上述(一)-(三)法规规定,避免跨期票据问题的发生。

即使发生了,无款项来源,也应该将发票开到下年度,在下一年度按预算列支。不应该以没有跨期多少和少量金额作为跨期报账的依据,只要跨期,就不分金额大小和日期多少。

因会计差错等原因的跨期票据,跨期发票不是没有解决的途径,进行了正确的账务处理也是可以的。在下一年度报销时应作为调整期初结余科目(财政补助结转、非财政补助结转、事业基金等科目)进行核算,不应该列为当期支出。还比如以前年度支付的款项,当年取得发票报销的,也应做调整期初余额处理。

总之,跨年度取得发票入账是否需要进行调整期初余额处理,要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如果单位没有结转的期初余额,调整之后出现负数也是不可以的。对于以前年度的一些重要款项是否支付也要依据相关文件或咨询律师,取得合法凭证,才能作为列支的合法依据。

另外,还要重点说明的是,尤其是基本支出,一般在当年预算中执行,是不允许跨年的,而一些项目支出,需要在两个年度以上执行完毕的,也要保证不跨期,即使当年发生未列支,发票也应在下年开具列支。

作为财务人员应与单位法人、业务部门保持良好的业务沟通,所以单位可以通过加强内部管理,以避免产生跨期票据为工作的重点:

(一)快到年底的时候,检查是否有当年的费用支出还没有取得发票的情况,没有取得发票的及时向对方索取并查明原因。比如是否有对方已经开票但没有寄出,或则发票丢失等情况。

(二)要求对方开具发票后通知你单位,以便及时取得发票。

(三)年底合理安排业务,尽量避免下年度才能取得发票的情况。

今日寄语:

岁月留痕,感悟越深。酸甜苦辣,唯有己知。

“天空没有留下鸟的痕迹,但它已飞过。”一切的一切,平淡如暗流,生活一如既往地夹杂着平淡、嘈杂、快乐和痛苦缓缓向前淌去……也许模糊才是真实的,生命的痕迹,

遍寻不及。

愿在此处能留下一些痕迹,让我在或许并不那么美好的现实中还能坚持捕捉思想光芒的足迹,然而这些并不构成我生命中无法抹去的痕迹,因为这只是一场开放的双向选择而已。

祝我的朋友们健康!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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