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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与定额计价模式的区别

2021-01-19 来源:易榕旅网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与定额计价模式的区别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与定额计价模式的区别 4.1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随着我国建设市场的快速发展,招标投标制、合同制的逐步推行,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改革不断深入,特别是2001年底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0),面对开放的国际市场竞争环境,按照WTO的要求,我国的工程计价方式与国际通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接轨工作

势在必行。根据“政府宏观调控,统一计价规则、企业自主报价、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改革目标,建设部于2002年初开始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的工程造价专家编制全国统一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为了增强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以国家标准的形式推出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于200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是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招标人或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和招标文件

的有关规定,根据施工设计图纸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反映工程实体消耗和措施性消耗的工程量清单,并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提供给投标人,由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的计价方式。在工程招投标中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国际上较为通行的做法。

1、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形式。工程量清单报价包括实物工程量清单报价、非实物形态竞争性费用。工程量清单以实物工程量为主体,非实物形态竞争性费用和人工费用不提供实物量。实物工程量清单通常指建筑安装就位后工程实体量。工程量清单不能单独使用,应与招

标文件的招标须知、合同文件、技术规范和图纸等结合使用。目前工程量清单报价有以下几种形式:

(1)直接费单价法。直接费单价即工程量清单的单价由人工、材料和机械费组成,按定额的工、料、机消耗标准及价格和进入直接费的调整价确定。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差价、税金等按现行的计算方法计取后列入其他相应价格计算表中。这是我国目前绝大

部分地区所采用的编制办法。

(2)综合单价法。综合单价指完成某工程量清单项目每一计算单位除税金外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综合了直接费、管理费和利润等。其对应的图纸内工程量清单即分部分项工程实物量计价表,属于非竞争期性费用。而另一部分公共(综合)费用项目表属于竞争性费用,如:脚手架费,高层建筑增加费、施工组织措施费及保险费等。在投标报价中,非竞争性费用采用定额法计算,而竞争性费用则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自己的实力竞争报价。

(3)全费用法。全费用是由直接费用、非竞争性费用、竞争性费用组成。该工程量清单项目分为一般项目、暂定金额和计日工三种。一般项目是指工程量清单中除暂定金额和计日工以外的全部项目。暂定金额是指包括在合同中的供工程任何部分施工或提供物、材料、设备、服务,或提供不可预料事件所需费用的一项金额。全费用单价合同是典型、完整的单位合同,工程量清单按能形成一个独立的构件为子目分部分项编制。同时对该子目的工作内容和范围必须加以说明界定。

2、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项目中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由招标人提供反映工程实体和措施项目的工

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由投标人自主报价,经评审合理低价中标的工程造价计价模式。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优点:

(1)实行全国统一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计算规则,为建立全国统一的建切工作设市场和规范计价行为提供了依据。

(2)工程量清单计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组成。措施项目费单列计算,有利于投标企业根据自身的技术力量、管理水平和劳动生产率降低造价,提高竞争力。

(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由于工程量是公开的,将避免工程招标中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盲目压价等不规范行为,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反映市场经济规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行综合单价,即分部分项工程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这样,只要计算出工程量,就可简便快捷地确

定工程造价,更有利于工程造价的控制。

(4)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没有具体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投标企业可根据企业定额或参照省颁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和市场价

格信息,按照计价规范规定的原则和方法进行报价,工程造价的最终确定,由承发包双方在市场竞争中按价值规律通过合同确定。充分体现了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的清单计价模式。

(5)清单计价模式与国际通行的计价模式相一致,实现了与国际接轨,提高了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3、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特别是以国家标准的形式发布尚属首次,实行清单计价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计价规范中个别项目划分不细,含盖内容较多;个别项目的工程内容列项不完全等。因此,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结合工程实际予以增减,避免重复或漏项。

(2)投标人应及时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进行复核,发现错误及时提出,避免结算时的争执与扯皮。

(3)投标人在编报综合单价或确定项目费用费率时,应结合工程实际及企业自身条件,并综合考虑风险因素,避免结算时调整。

(4)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对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是懂技术、懂经济、懂法律、善管理等全面发展的复合人才。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要从以往依据工程定额编制工程预结算,转变到依据工程定额结合企业技术与管理水平编制企业定额,并依据企业定额和工程实际、市场情况确定工程造价,同时,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还要注意工、料、机、费等价格信息的收集,提高报价水平和竞争能力。

4.2 定额计价模式

建设工程定额,是指按照国家有关的产品标准、设计规划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并参考行业、地方标准以及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确定的工程建设过程中完成规定计量单位产品所消耗的人工、材料、机械等消耗量的标准。反映在一定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下,完成某项建设工程的各种生产消耗量之间特定的数量关

系,考虑的是正常的施工条件、大多数施工企业的技术装备程度、

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和劳动组织下的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在我国,工程造价在工程招投标价格形成中采用定额计价模式:按预算定额规定的分部分项子目,逐项计算工程量,套用预算定额单价(或单位估价表)确定直接费,然后按规定的取费标准确定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加上材料调差系数和适当的不可预见费,汇总后即为工程预算或标底。而标底则作为评标定标的主要依据。

定额单价法确定工程造价,是我国采用的一种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国家以假定的建筑安装产品为对象,制定统一的预算和概算定额,计算出每一单元子项的费用后,再综合形成整个工程的价格。

编制建设工程造价最基本的过程有两个:工程量计算和工程计价。为统一口径,工程量的计算均按照统一的项目划分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工程量确定后,就可以按照一定的方法确定出工程的成本及盈利,最终就可以确定出工程预算造价(或投标报价)。

多年来,在建设工程造价行业,我国一直使用传统的定额计价模式,即由国家或行业提供统一的社会平均的人工、材料、机械标准和价格,供用户确定工程造价的模式。定额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在计划经济时期,定额作为建设工程计价的主要依据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定额的局限性日渐突出,主要表现在:

1、定额的指令性限制了定额应用的灵活性;

2、定额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的材料预算价格不利于市场竞争。针对定额编制与应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量价分离、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的工程造价改革措施,工程造价管理由静态管理模式逐步转变为动态管理模式。

从2000年开始,全国各地开始了工程造价改革试点:上海的新定额实行了量价分离;顺德、广东的改革则采用了工程量清单模式,既体现了量价分离,又把传统的定额与清单计价有机结合起来。我省也于2000年开始着手新定额的编制工作,新定额的编制即充分结合我省

实际,又借鉴了上述各地改革的成功经验,同时还着眼于工程计价的发展方向,以利于下一步与新型计价模式的结合。

新定额施行后,定额使用的灵活性增强,便于同国家颁布施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相结合,同时,企业可根据省颁定额结合企业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及劳动生产率编制自己的企业定额,这样企业在投标报价时,可根据工程实际自主选择使用省颁定额或企业定额;新定额价格与费率的参考性,更有利于企业结合自身技术管理水平、市场情况及工程实际自主报价,提高竞争力,实现政府定价到市场定价的转变。

3、定额计价模式的缺陷

在定额计价模式下,政府是制定工程造价的主体。它限定不同级别的施工企业在计取造价时必须执行同一种标准的“定额直接费”或

“定额人工费”,业主只能处于从属地位,不能自主定价,只能按照政府的“取费标准”计算。其所产生的弊端有:

(1)反映不出建设先后顺序、主从关系和资金使用的时间、空间的秩序,只是单纯从会计的角度规定我国工程造价的构成,体现不出工程造价管理的清晰思路,实施起来容易混淆。

(2)不能体现出建筑产品优质优价的原则。业主总是希望工程质量好,价格低,然而建造高质量的工程比建造普通合理的工程投入要大。然政府最近作了调整允许双方在自愿的原则下收取优良工程补偿费,但是如果一方不同意,所投入的费用就不能收回。

(3)不利于招标工作的展开。现行的工程造价计算复杂,耗时费工,不但要套用“定额直接费”,还要计算材料价差及套用定额收取管理费等。同时从理论上讲一样的图纸套用一样的定额,按一样的信息价计算,所得的结果应该是一样的。但是由于操作人员理解不同,水平有差异,往往得出的结果有很大差异,使得招标工作考察的并不是企业的综合能力,而是考核预算员的理解能力和运气,谁做的工程预算跟标底碰上了,谁中标的可能性就大,明显的不公平、不合理。

(4)不利于工程的结算在建筑工程完工后进行结算时,一般都会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的办法进行调整。在确定调整工程

量的单价方面,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比预算单价法更具有优势。因为预算定额单价法编制施工图预算,主要是采用了各地区、各部门统一编制的综合单价,便于造价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管理,适应了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但在市场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变化波动较大的情

况下,采用预算定额单价法计算的结果往往会偏离实际水平越大,这往往成为以预算定额单价法结算工程款争议的一个焦点。而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因其调整的工程量单价是按以下三个原则确定的,故可避免此争议。其确定单价的原则为:当投标报价中已有的价格确定;当投标报价中有类似于调整工程量的价格时,可参照报价中已有的价格确定;当投标报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调整工程量的价格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价格,若协商不成,可报工程所在地的省级或国务院有关总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确定。

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确定工程造价可以克服预算单价法的缺点,避免一个工程1年完工,却要决算3年的怪事情,克服施工时马马虎虎,决算时是一笔糊涂帐的通病。工程量清单报价法因为单价已定,剩下的就是在整个施工过程中不断核对工程量。即使有增加项目、也是以补充综合单价的形式出现,这样工程一竣工,整个结算价也就出来了,真正做到工完帐清,增加企业的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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