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异议的处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只能对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什么是执行行为呢执行行为是指执行人员为了保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而采取的执行措施,包括查封、冻结、扣留、拍卖、变卖等。执行行为违法,是指执行行为违反了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而实施的执行行为。这里的“法律”是广义的概念,不单单包括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也包括其他诉讼法、司法解释以及部门法。如果其他法律中对强制执行有明确规定,执行人员违反该规定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提出异议。(2)案外人异议的处理。执行过程中通常遇到的是案外人异议,案外人是指执行当事人以外之人,亦即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以外,执行依据效力所不及之人。案外人异议中案外人只能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也就是说法院的执行措施已经侵犯了案外人的实体权利,由于现在社会中财产的所有权人和占有人未必是同一个人,设立案外人异议就是为了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是对案外人权利的一种救济制度。案外人异议一般进行书面审查,对于复杂、疑难的案外人异议也可以适用听证程序来审查,以准确查明事实。案外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在异议审查期间,执行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除非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3)对案外人异议裁定不服的救济。对案外人异议的处理结果,如果审查后裁定异议成立,则可能申请执行人不服;如果审查后认为异议不成立,予以驳回,则可能案外人不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执行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