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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技术开发区税收优惠的法律规定

2024-06-30 来源:易榕旅网

与经济特区相比,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外商投资企业。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所得税 1.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非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仍按3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中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能源工业; 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 建筑业; 交通运输业; 、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生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 经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行业。 2.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税的外,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需要给予更多减征、免征优惠的,由开发区人民政府决定。 3.外商从外商投资企业所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征所得税。 二、流转税 1.开发区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设备、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免征流转税。开发区企业用进口的免税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加工的产品转为内销时,对其所用的进口料、件,照章补征流转税。 2.开发区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外,免征流转税;内销产品,照章征税。 3.开发区内的外商携带进口自用的安家物品和交通工具,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在合理数量内,免征流转税。 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指在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上海、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北海等14个港口城市的市郊划出一定面积,作为经济技术开发区,并对该地区实行特殊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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