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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名下的财产可以直接执行吗

2024-04-09 来源:易榕旅网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同等重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夫妻间的经济关系趋于复杂化,没有深入审查很难简单认定财产及债务的性质。在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承担案件义务的情况下,即使是配偶,也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可以直接执行。在这种情况下直接执行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不但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且有违程序正义,无法体现司法的公平正义,如果被执行人配偶存在合理的异议,则可能造成错案。

因此只有通过追加被执行人或起诉被执行人配偶取得其对本案的债务负清偿责任的裁判,将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转化为本案的执行标的才能依法执行。为了避免财产转移,可由申请人申请并提供相应财产担保,对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采取控制措施。

一、夫妻一方财产执行怎么办

1、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一方名下的。登记在被执行人一方名下的财产,各地法院均认可直接视为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如果被执行人的配偶提出异议,认为财产虽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但实际所有人为自己的。对此,上海高院规定执行机构应当进行异议听证审查,并作出适当的财产权属判断;北京高院则规定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关于案外人异议的规定处理。

2、财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共同名下的。上海高院规定,可以对登记在共同名下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配偶间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被执行人配偶提起析产诉讼或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确定。财产份额确定后,应对属于被执行人配偶份额部分裁定解除控制性措施。

北京高院规定,可以对登记在共同名下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可执行的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共有部分,需要注意的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针对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整体,无需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单个财产逐一进行分割。可执行的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共有部分,不得超过夫妻共同财产价值总额的一半。

3、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一方名下的。上海高院规定,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该财产是在被执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情况下,执行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等控制性措施。但,执行机构已查明该财产为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归被执行人配偶所有的除外。应当同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并告知其自被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听证审查)。被执行人配偶逾期未提异议的,执行机构可依法处分被执行人在该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

二、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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