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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侵权责任承担责任吗?

2023-10-24 来源:易榕旅网

学校侵权责任承担责任,但若能证明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不承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在学习、生活期间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损害负责。教育管理机构过错造成的损害由其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也需承担责任。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教育管理机构有过错且第三人无力赔偿时,教育管理机构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学校需承担侵权责任,但有管理职责证明则不需要。

法律分析

一、学校侵权责任承担责任吗?

学校侵权责任承担责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在学校死亡的,如果是他人造成的,由他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学校没有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学校承担连带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校园内发生侵权事件赔偿责任是什么?

1、由于教育管理机构本身的过错造成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教育管理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未成年人相互之间造成的人身损害,教育管理机构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教育管理机构的过错程度较低,所造成的损害主要由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教育管理机构责任与监护人责任之间不是连带责任,而是按份责任;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3、第三人没有清偿能力或清偿能力不足,教育管理机构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此种情况下,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和教育管理结构的补充赔偿责任之间不是连带责任,至于教育管理机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能否向直接侵权人追偿,法律未有明文规定,但参照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后可向第三人追偿的法理,以可向第三人追偿为宜。

发生侵权行为之后,必然是需要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如果学生在学校内发生的人身方面的损害,首先对于学校来说的话是需要承担相关的侵权责任的,其次这也是有例外规定的,也就是学校如果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是不需要承担责任。

结语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对于学校侵权责任的承担,如果学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损害,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然而,如果学校能够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且损害是由他人或学校以外的人员造成的,责任可能由侵权人承担。此外,校园内发生侵权事件的赔偿责任取决于教育管理机构的过错程度和侵权人的清偿能力。教育管理机构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能有权向直接侵权人追偿。因此,在处理校园侵权事件时,学校应尽到管理职责,以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三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进行必要的演练。

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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