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劳动法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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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22:53

如果单位不低于以前的标准续约,你不同意,就没有补偿

如果单位低于以前的标准续约,你不同意,就有经济补偿

如果产生纠纷,建议去劳动局投诉或者直接提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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