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东莞,劳动法对辞工是怎么规定的 ?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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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7 03:12

根据劳动法
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补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力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作工作的;
(三)劳动合订立时所依据的客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补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补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7 03:13

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如下:
1、当劳动者无过错,用人单位要辞退劳动者时,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2、当劳动者要求辞职时,劳动者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7 03:13

楼上的现在根本没有多少厂像你说的那样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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