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犯罪种类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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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20:38

刑事处罚是指违反刑法,应当受到的刑法制裁,简称刑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20:39

第一章 危害*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20:39

那样罪名很多,介意直接购买刑法课本来看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20:40

盗窃罪的概念、特征、犯罪构成
(一)概念: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的行为。[3]
(二)特征:盗窃罪具有两个显著的特征,一是取得他人财产的方式具有秘密性,即非法取得公私财产的过程不让财产所有人知道,偷偷的、秘密的暗中进行。这里所说的秘密是以盗窃行为实施者主观上认为是偷偷的、秘密的是暗中进行为标准,例如:受害人王某骑一辆新摩托车到某饭店就餐,进入饭店后,王某坐在饭店内靠近大窗户的餐桌旁,随时能看到窗外自己的摩托车,这时尾遂而至的李某以为王某在饭店不可能看到自己,于是便将王某的摩托车推了便走,刚走出不到20米,便被王某抓住,我认为李某之行为便属于秘密盗取,构成盗窃罪的暗中进行。二是使非法占有的财产,脱离财产所有人的控制,使他人所有的财产失去自己的控制。“行为具有秘密性”是盗窃行为的本质特征,也是区别其他财产性犯罪的关键。[4]
(三)犯罪构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主要是指有形财产,但也有一部分如盗窃电力、热气、天然气等无形财产。本罪侵犯的对象一般是指动产,但如果是与不动产可以分离,而又不丧失原物价值的物品。如盗窃房屋上的门窗、土地上生长的零星树木、庄稼、果实等,数额较大的也应构成盗窃罪。[5]本罪侵犯的是指财产权,对于侵犯的一些财产性的权益,如盗窃欠条、债权文书等,是否属于盗窃罪的侵犯对象在我国尚不明确。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或窃取的数额不是较大,但曾多次的实施盗窃。“多次盗窃”根据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4条之规定是指:“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3、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主体。
4、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具有这一特定目的的,不构成本罪。
二、盗窃罪的定罪数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从《刑法》条文可知,盗窃罪盗窃数额的确定对正确的量刑具有重大的意义,为此,在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发布《解释》第三条对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作出规定。随后在1998年3月26日,三机关又作出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规定: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高级人民*、人民*、*厅,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在上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备案。1999年2月4日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规定: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三、“数额特别巨大”以六万元为起点,对盗窃数额的确定,司法机关先后连续作出三个司法解释,加以详细的规定,由此可见,盗窃罪数额的确定之重要。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
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界定问题,对于定罪和量刑均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应予准确的把握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定标准问题,这个问题在学术界存在不同的看法,归纳起来主要有“接触说”、“转移说”、“藏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这六种学说各有各的特点,都有其合理性的一面,我本人也认为“失控说”显然是更具有合理性,失控说认为应当以盗窃行为人的盗窃行为是否使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失去了对该财物的实际控制,区分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凡是由盗窃的财物已脱离了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的实际控制即为既遂,如果窃取的财物实际上仍在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的控制之下,即为未遂。[5]
因为盗窃罪的本质是在于使所有人或者占有人丧失对所有物或者占有物的支配权,而不是在于行为人是否因此获得对财物的控制权。因此,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采用“失控说”更具有合理性。例如:某甲入室盗窃,偷窃一数额较大的财物,他隔着墙头扔出去后,正好被一个过路之人拾走,在本案中对某甲就应定为盗窃既遂。
四、盗窃罪的认定,盗窃罪的转化
(一)盗窃罪认定
盗窃罪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一定要明确的予以区分,盗窃一般的财物达到盗窃罪的定罪标准,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如盗窃的是特定对象,应按《刑法》分则以及司法解释中的规定罪名定罪处罚。下面是本人对他们的系统归纳总结:
1、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一般限于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2、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盗窃罪定罪处罚。
3、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就定盗窃罪而非信用卡诈骗罪其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因为信用卡本身不具有价值,盗窃信用卡后不使用不构成盗窃罪。
4、行为人盗窃*专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5、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从中窃取财物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就定盗窃罪。
6、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7、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8、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9、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失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10、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为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行实行数罪并罚。
11、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按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处罚。
12、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伐倒的树木窃为已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13、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论处。”
14、行为人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道中的油的,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盗窃罪等犯罪的,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5、盗窃*支、弹药、爆炸物,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依据《刑法修正案三》第六条之规定以盗窃、抢夺*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
16、以窃取的方法获取国家秘密的,以《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定罪。
17、盗窃、侮辱尸体的,以《刑法》第三百零二条之规定,应当定盗窃、侮辱尸体罪。
18、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依据《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定罪处罚。
19、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依据《刑法》第三百二十九要的规定,以窃取国有档案罪定罪处罚。
20、盗窃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依据《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之规定,以盗窃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
21、盗窃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依据《刑法修正案四》第7条之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处罚。
22、以窃取的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依照《刑法》第四百三十二条之规定以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定罪处罚。
23、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武器的,依据刑法第四百三十八条之规定以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军用物资罪定罪处罚。
(二)盗窃罪的转化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我国刑法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法律规定,行为人在盗窃他人财物之后离开现场,一般有三种情况,1是无暴力的顺利离开,这时构成的是盗窃罪的既遂。2是受阻逃走或被抓获,构成盗窃未遂。3是受阻后使用暴力逃走,在这种情况下,犯罪的性质也就发生了变化,转化成抢劫罪。盗窃罪转化成抢劫罪必须符合下述三个条件,1是行为人必须首先的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这是适用刑法第269条的前提条件。2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适用刑法第269条的时间和手段条件。3行为下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6]只有这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从盗窃罪转化成抢劫罪,在这里应特别的强调当场,准确认定“当场”十分重要,“当场”就是指盗窃行为的现场,但是如果犯罪分子逃离现场时,即刻被人发现而紧追不放,其过程属于现场的延伸,也应视为当场。如果在犯罪之后的其它时间实施上述行为,就不属于当场,不能转化成抢劫罪。例如:甲某入户盗窃乙某的一台彩电,刚走出家门被正好回家的乙某发现,乙某当即追赶甲某,如果甲某对乙某实施暴力,即转化成抢劫罪,如果第二天被乙某发现,甲某对乙某实施暴力,就构成盗窃罪,而不转化为抢劫罪。在很多的情况下,盗窃罪是发生转化。转化成抢劫罪的应注意明确的界定,更应注意当场性。盗窃罪转化成抢劫罪实质上是条件的变化导致了犯罪构成整体性的转化,犯罪性质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是抢劫罪。从字面上分析,“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胁迫”则是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其他方法”作为抢劫方法的一部分与暴力、胁迫并列,应理解为与暴力、胁迫性质相同,危害程度近似。暴力、胁迫都是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因此,其他方法也应是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抢劫公私财物”是刑法对抢劫罪侵犯财产权利的描述,可以理解为夺取或*迫交出公私财物。《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表明,抢劫罪是一种既侵犯人身权利,又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
抢劫罪的法定最低刑是三年有期徒刑,一般的抢劫就是三年以上,10年以下。
但是如果有(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其中的一种行为的,就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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