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售已经使用过的汽车需要交纳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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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21:34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的优惠*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38号令)第十五条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文件规定:

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   

扩展资料:

营业税改*的征收范围如下所示:

1、征收范围

营业税改*主要涉及的范围是交通运输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

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 

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2、营业税改征*后税率

新增两档按照试点行业营业税实际税负测算,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等交通运输业转换的*税率水平基本在11%-15%之间,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基本在6%-10%之间。

为使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改革试点选择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分别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3、广告代理业在营业税改*范围内,税率为:6%.

广告服务,指的是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作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是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21:35

    

  企业出售"已经使用过"的汽车,分为""的汽车和""的汽车。无论是否属于应征或不征“消费税”的汽车,在出售时都以“购置时间”作为判断标准而分别处理。详见以下:

   

      

  购置时间:2013年8月1日以前

  出售时间:2014年7月1日以前

  

  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

  

  一、*暂行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

  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第1目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

  

          

 

  购置时间:2013年8月1日以前

  出售时间:2014年7月1日以后  

  

  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征收率*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购置时间:2013年8月1日以后

  出售时间:经使用后再出售的

  

  按照适用税率征收*。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试点税收*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一条规定:经*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该通知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该附件第二条第(一)项第2目规定,原*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八)项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延续了财税〔2013〕37号文件的规定。

       

  

   

  购置时间:2009年1月1日以前

  出售时间:2014年7月1日以前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


  购置时间:2009年1月1日以前

  出售时间:2014年7月1日以后 

  

  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

  

  财税〔2014〕57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购置时间:2009年1月1日以后

  出售时间:经使用后再出售的  

  

  按照适用税率征收*。

  

  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不论其购入或自制时是否取得进项抵扣*,也不论其是否已抵扣进项税额,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


  纳税申报  

  自2014年7月1日起,对适用简易办法征收的纳税人出售已使用的固定资产,*纳税申报仅涉及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的问题。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2《*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以下简称《填写说明》)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8行——第12行“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全部征税项目”各行,按不同征收率和项目分别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全部征税项目。

 

  应纳税额的填报  

  《填写说明》第二条第(三十五)项规定,《*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额,但不包括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减征税额的填报  

  《填写说明》第二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应纳税额。包含按照规定可在*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



     :以上部分内容摘自“国家税务总局网”相关*法规条款。  

     :http://www.chinatax.gov.cn/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21:35

不需要啊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21:36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的通知

财税[2009]9号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的优惠*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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