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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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21:34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小车,必须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票,但是缴税的话是回单位自行申报,税款*4%减半征收,其他还有附加税,印花税等。
公司目前销售使用过汽车,涉及税种有: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易征收*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应开具普通*,不得开具*专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用*。
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用*。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销售使用过汽车,应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应缴纳的*并开具*。
2、印花税:汽车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依转让金额万分之五计算缴纳印花税。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21:35
需要看购进的时候是否抵扣进项税了,如何抵扣了进项税,应该按照适应的税率计算缴纳,即17%税率;如果没有抵扣进项税,那么,可以按照简易征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简并*征收率*的通知 》财税(2014)57号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二、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三、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依照4%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21:35
企业销售自用的小汽车需要办的手续吧,这个要到车管所更换相关证件,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好像还要年检。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21:36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小车,必须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票
但是缴税的话是回单位自行申报
税款*4%减半征收,其他还有附加税,印花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