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5:48
共4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21:3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的优惠*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即纳税人的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劳务的年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销售额(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
(2)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本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21:35
从2009年1月1日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含应当缴纳消费税的小汽车,游艇等),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
公式:应纳*=全部销售收入/(1+4%)*4%/2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21:36
要看下小汽车是什么时间购买的,如果2009年以后购买的,已经抵扣了13%的进项税,那么按照17%征收。如果没2009年以前买的,那么4%减半缴纳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21:36
按转让收入的4%减半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