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5:48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21: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21:37
村民组集体所有的山场承包给他人,承包人数年一直没交承包费,但承包协议中未约定违约处罚措施,村民组现在想解除承包合同,应该怎么办呢?近日,东至县香隅镇联峰村江坝组村民向本报反映。
当地村民说,林场所有权归联峰村江坝村民组。2003年12月30日,时任联峰村支部*徐某和江坝组原组长江某签订了该山头的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期限25年,从2003年12月1日开始至2028年11月30日结束,承包费为每年每亩20元。
至今近14年过去,徐某一分钱承包费也没交给村民组,这引起了江坝组村民的强烈不满。5月11日,江坝村民组召开了村民小组会议。就徐某不交承包费用的行为,讨论处理方案。会议最终商议的结果是,一致同意该山头不再发包,收回来分到各户,村民不知道该如何履行相关程序。
在村民给记者发来的承包山场合同上,记者发现,作为甲方的江坝村民组和作为乙方的徐某,并没有约定对违约责任的处罚措施,也没有约定如果徐某不交承包费,村民组有无收回山场的权利。
徐某是否真的将近14年未交承包费呢?就此,记者联系香隅镇*核实情况,镇*在随后的一份情况说明中写道,当年,江坝组召开组员会议,同意将林场承包给徐某培植绿化苗,合同承包面积为5亩,办理林权证实测面积为15亩。自承包合同签订以来,徐某未向江坝组交纳过承包费。 2017年5月11日,江坝组召开村民会议,会上村民一致要求中止与徐某签订的合同,将山场收回分到各户。目前,双方需要沟通协调。
近14年没交承包费,村民组想收回发包出去的山场,该如何履行相关程序呢?
本报法律顾问韩宝律师认为,近14年不交承包费是一种根本违约行为,村民组有两种方式可以解除合同:一、村民组可以直接通知徐某解除合同,在3个月期限内,如果徐某没有异议,则解除通知生效,如果徐某有异议,认为不该解除合同,可以起诉村民组,由*判决是否解除。二、村民组以徐某近14年不交承包费根本违约为由,直接起诉徐某,请求*判决解除村民组与徐某的山场承包合同。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21:38
承包合同判决后发现没有交承包费的。可以上*撤销承包合同吗 这个可以根据*的规定而行 如果*规定可以撤销,那就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