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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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2 03:22
85年最高院有下发批复法(研)发[1985]28号指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大部应由企业或其上级主管机关调处,极少数违反法律,必须由人民*受理的,人民*应予受理。
据此,各级*对于一般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未予受理。随着经济的发展,近年来这类纠纷不断涌现,特别是经过本企业及其上级主管机关复议决定后,一方当事人仍然不服,起诉到人民*,要求*处理的情况经常发生。
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企业内部承包事业的发展,这类纠纷逐渐增多。
最高院认为:
大部分应由企业或上级主管机关调处,极少数违反法律,必须由人民*受理的,人民*应予受理。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严格审查、从严掌握,而不宜铺得过宽。
现在的情况是——人民*原则上不受理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由企业或上级主管机关调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