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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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21:37
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但有一点瑕疵。因为建筑公司是委托林某负责工程,作为委托方,林某的行为后果应由建筑公司负责,因此林某不应承担责任。庞某作为承包人,承包合同注明是包工包料,因此庞某有权就工程采购材料,且采购时不必告知发包人。建筑公司已付完的工程款,但庞某却欠付材料款,由于建筑公司在发包中有过错(发包给无资质的庞某),判令建筑公司负连带责任是有依据的,但判令林某负连带责任缺少依据。此案如果没有新的证据,很难得到中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