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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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19:15
依据《担保法》第八十二条 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债权人须按合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留置权成立及存续的前提条件。因此,债权人没有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则无留置权可言,债权人丧失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则留置权归于消灭。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债权人占有债务人财产的原因仅限于合同,而非侵权行为。在货运合同中,货物必须在承运人的控制之下。
二、债权与留置物占有的取得必须基于同一合同关系产生
留置权成立的牵连关联,体现为债权与留置物占有的取得须基于同一合同关系而产生。在货运合同中,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未支付的运费、保管费及其他运输费用必须是因所要留置的货物而产生的,承运人不能因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拖欠本次运输合同标的物以外的货物产生的费用对本次运输货物行使留置权。
三、债务人的债务须已届履行期
因为留置权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产生的,而债务是否履行,只有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限才能确定、如果债务人的义务尚未到履行期,则无法判断债务人是否自觉履行债务,从而若允许成立留置权,就意味着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留置权人要行使处分权,必须经过一定的催告期间。《担保法》第87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但是,在债务人无支付能力时,即使债务人的债务未到履行期,留置权也可以成立。此时成立的留置权称为紧急留置权。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2条对此作了规定。
四、须无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
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时,留置权一般即可成立。因而上述三个条件,被称为留置权成立的积极条件。但如果存在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即使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留置权仍不能成立。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有以下几项:其一,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留置权是一种财产权,应当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其适用。《合同法》第315条的但书规定,货运合同中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表明货物留置权仍是合同规定的权利,权利当事人可以行使,也可以自愿放弃,法律并不干涉;其二,留置财产违*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其三,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19:15
简述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答: 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包括以下各项:
1.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只有在债权已届清偿期以后,债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债权人才能留置债务人交给其占有的财产,在此之前债权人无权留置。
3.留置财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留置权成立的消极要件包括:
1.留置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根据《物权法》第232条,法律明确规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2.留置不得违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物权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3.留置不得超过相应的比例。
4.留置不得违反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