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21:47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8 22:10
案例:李先生是某公司驾驶员,其公司为车辆投保了车上人员险,其中驾驶员的死亡伤残医疗部分为30万元。后李先生驾车发生单方肇事受伤,其公司承担了他的全部治疗费用21万元。在承担医疗费后,公司以投保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将赔偿金支付给了公司。而李先生在治疗完毕后以被保险人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公司以李先生的损失已支付给投保人也就是公司为由,拒绝了李先生的请求。律师分析:本案中保险公司在两个问题上的理解有误,首先其混淆了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之间的区别。我们一般讲财产保险中应当遵循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不能够通过财产保险事故获利,以避免道德的风险的发生。但是人身保险不能够适用上述的原则,其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人的身体是无价的,不能够直接的通过金钱进行衡量,当然在人身损害的情况下不存在获利的可能性,正式基于此点。在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职工在发生工伤时,工伤部分的赔偿不能阻碍职工向是实际责任人的请求再次的赔偿。因为车上人员险是伤害保险所以即使公司赔偿了李先生所有的费用,李先生仍然有权利向保险公司主张。第二点就是保险公司错误的理解了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确定保险金请求权的前提,而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投保人只是与保险公司建立保险合同关系的人,并不是保险金的请求人,因此在本案中被保险人是李先生,并非公司。公司没有权利要求保险公司如何支付保险赔偿金,保险公司也不应当根据投保人的要求来进行处理。虽然现行的《保险法》对此规定是模糊的,但新修订的保险法则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是保险金的请求权人。基于以上两点,保险公司的拒赔是错误的。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