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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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8 13:58
依据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小规模纳税人减征*会计处理为:
1、确认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
2、在达到《通知》
规定的免征*条件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
贷:营业外收入
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和营业税的通知》
(
财税[2013]
52号,
以下简称《通知
》)
相关规定,
现就小微企业免征*、
营业税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
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
并确认为应交税费,
在达到《通知》
规定的免征*条件时,
将有关应交*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小微企业满足《通知》
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
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
小微企业对本规定施行前免征*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不进行追溯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