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城市居民医保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1:58

我来回答

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02 09:32

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如下:
第一条根据《*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桂政发〔2007〕3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是由*和个人共同筹资,以解决参保居民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问题为主的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建立居民医保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低水平起步,保障水平要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二)坚持自愿参加,医疗保险费以个人(家庭)缴费为主、*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
(三)坚持以住院统筹为主、兼顾部分重大疾病门诊医疗需求的原则;
(四)坚持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五)坚持属地管理,统筹协调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标准和管理措施等衔接的原则。
第四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全市范围内(包括合浦县、海城区、银海区和铁山港区,以下简称县(区))的城镇居民,参加全市统一的居民医保,其中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范围内的参保居民由市本级统一管理,合浦县辖区内的参保居民暂由合浦县单独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向市级管理过渡。
第五条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居民医保的行政管理和监督。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实施市本级和三区的具体工作,合浦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实施合浦县辖区内的具体工作。
如有其他保险疑问,请来:多保鱼讲保险!,

声明声明:本网页内容为用户发布,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网认同其观点,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