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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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4 20:24
比重不得低于价格分值30%。
《*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公式计算。
扩展资料:
《*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相关法条:
第六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
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第六十九条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4 20:25
在财政部颁发的18号令《*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有明确的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再多说几句吧,上面的法律有个前提是采用综合评分法,这是评标方法,如果换成是综合评审法的话则没有打分这一项只是由专家直接写份意见表,推荐成交供应商,18号令上的部分法律规定要比《*采购法》更加全面和具体。可以自己翻看一下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4 20:25
在财政部颁发的18号令《*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有明确的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4 20:27
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法律依据为《*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