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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税费不是借增贷减,而是借减贷增。应交税费属于是负债类会计科目,在记账时肯定要遵循负债类科目的记账规则。
应交税费的借方核算实际缴纳的各种税,贷方核算应缴纳但未缴纳的各种税费。
但是,由于应交税费的明细科目较多,其他的明细科目基本还是遵循借减贷增的记账规则,但是“应交税费-应交*”这个明细科目毕竟特殊,需要单独记忆。
应交税费-应交*科目的记账规则,需要分为“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和“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两种情况。
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是借增贷减,而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是借减贷增。
对于企业来说“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可以当做企业的资产来使用。所以这个明细科目的核算,可以类比资产类科目。而“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属于企业欠税务局的钱,也就是企业的负债。
应交税费在借贷双方都有可能出现余额。
应交税费余额在借方表示借方余额表示多交的税费和尚未抵扣的,余额在贷方表示应交未交的税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规定的,依照*制定的行*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规相抵触的决定。第四条 法律、行*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第五条 *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