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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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03:52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如经劳动能力鉴定为10级伤残的,可享受如下工伤待遇:
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
2.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
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
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由工伤职工所在地标准发放;
5.工伤赔偿:
(1)如果继续在单位工作,不辞职的话,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级工伤为7个月本人工资。
(2)如果选择辞职不干了的话,在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同时,还可以根据《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个月解除合同时上一年度济宁市职工平均工资)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个月解除合同时上一年度济宁市职工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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