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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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04:52
单 GP 和双 GP,两种架构模式都是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治理形式的体现,而双 GP模式,可以说是 LP与GP在“利益诉求最大化”和“管理决策控制权”上博弈与较量的结果,是 GP 与 GP 寻求合力、互助发展的创新模式。
一、单GP和双GP模式有何不同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PE)从 1986 年诞生到现在,已经有 30 多年的发展历史。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包括公司型、契约型和有限合伙制三种,其中有限合伙制私募以其设立程序简便、运作机制高效、利益分配灵活、税收成本优惠的突出优势,成为我国私募股权发展的主要形式。2007 年《合伙企业法》的颁布,为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促进了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迅速发展。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由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组成,GP 负责全部投资决策,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LP分享合伙收益,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同时享有监督权、管理建议权、财务知悉权等,但不参与公司管理。《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制传统典型的架构即为一名 GP 和若干名LP组成。随着私募股权市场的蓬勃发展,各式基金构造创新不断,以两名 GP加上若干名 LP 构成的双 GP模式悄然兴起,这两名 GP 中至少有一名同时担任基金的管理人。
单 GP 和双 GP,两种架构模式都是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治理形式的体现,而双 GP模式,可以说是 LP与GP在“利益诉求最大化”和“管理决策控制权”上博弈与较量的结果,是 GP 与 GP 寻求合力、互助发展的创新模式,也是产业资本时代PE 资本与产业资本深度结合、融合发展的探索之举。
二、私募基金的控制权仍然在GP手上
从双 GP 与单 GP 的异同上来看,双 GP 与单 GP在整个有限合伙层面基本一致,私募基金的控制权仍然在GP手上,差异主要在于双 GP模式中两名GP的责权利划分及管理机制的运作上。在双 GP 模式下,两名GP一般为合作关系,只是内部分工不同。一般在合伙协议条款中,会对两个 GP 的权限进行划分、界定。对于均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的双 GP,更要明确约定双方的权责和利益 ,以免产生矛盾。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04:52
一、《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很显然,立法已经给双GP的基金模式留出足够的生存空间。
二、双GP模式的法律结构
首先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双GP与单GP在整个有限合伙层面而言并无二致。事实上,所谓双GP模式中的两家GP一般均为合作关系,两者共饰GP角色,只是内部分工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