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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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04:44
因为字数有*,现简要向您列明。若要看全部内容,您可以登陆中国*网搜索最高人民*《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改革的意见》(法发〔2015〕3号)1.设立最高人民*巡回法庭。2.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3.推动设立知识产权*。根据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和审判需要,建立和完善符合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规律的专门程序、管辖制度和审理规则。4.改革行政案件管辖制度。5.改革海事案件管辖制度。6.改革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7.健全公益诉讼管辖制度。8.继续推动*管理*改革。9.改革军事司法*机制。10.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强化庭审中心意识,落实直接言词原则,严格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发挥庭审对侦查、起诉程序的制约和引导作用。坚决贯彻疑罪从无原则,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的范围和排除程序。11.强化*司法保障机制。12.健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机制。13.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14.完善民事诉讼证明规则。15.建立庭审全程录音录像机制。16.规范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17.改革案件受理制度18.完善分案制度。19.完善审级制度。20.强化审级监督。21.完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22.深化司法统计改革。23.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24.深化执行*改革。25.推动完善司法救助制度。26.深化司法领域区际国际合作。27.健全主审法官、合议庭案机制。选拔*素质好、案能力强、专业水平高、司法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担任主审法官。独任制审判以主审法官为中心,配备必要数量的审判辅助人员。合议制审判由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合议庭成员都是主审法官的,原则上由承案件的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完善院、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担任审判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工作机制。改革完善合议庭工作机制,明确合议庭作为审判组织的职能范围,完善合议庭成员在交叉阅卷、庭审、合议等环节中的共同参与和制约监督机制。改革裁判文书签发机制。28.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案责任制。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明确主审法官、合议庭及其成员的案责任与免责条件,实现评价机制、问责机制、惩戒机制、退出机制与保障机制的有效衔接。主审法官作为审判长参与合议时,与其他合议庭成员权力平等,但负有主持庭审活动、控制审判流程、组织案件合议、避免程序瑕疵等岗位责任。科学界定合议庭成员的责任,既要确保其发表意见,也要明确其个人意见、履职行为在案件处理结果中的责任。29.健全院、庭长审判管理机制。明确院、庭长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审判管理职责。规范案件审理程序变更、审限变更的审查报批制度。健全诉讼卷宗分类归档、网上案、审判流程管控、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内部督导机制。30.健全院、庭长审判监督机制。明确院、庭长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审判监督职责,健全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完善主审法官会议、专业法官会议机制。规范院、庭长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监督机制,建立院、庭长在监督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文书入卷存档制度。依托现代信息化手段,建立主审法官、合议庭行使审判权与院、庭长行使监督权的全程留痕、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机制,确保监督不缺位、监督不越位、监督必留痕、失职必担责。31.健全审判管理制度。发挥审判管理在提升审判质效、规范司法行为、严格诉讼程序、统一裁判尺度等方面的保障、促进和服务作用,强化审判流程节点管控,进一步改善案件质量评估工作。32.改革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合理定位审判委员会职能,强化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的宏观指导职能。建立审判委员会讨论事项的先行过滤机制,规范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和涉及国家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外,审判委员会主要讨论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完善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建立审判委员会会议材料、会议记录的签名确认制度。建立审判委员会决议事项的督、回复和公示制度。建立审判委员会委员履职考评和内部公示机制。33.推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落实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拓宽人民陪审员选任渠道和范围,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确保基层群众所占比例不低于新增人民陪审员三分之二。进一步规范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改革选任方式,完善退出机制。明确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完善随机抽取机制。改革陪审方式,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加强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的经费保障。建立人民陪审员动态管理机制。34.推动裁判文书说理改革。根据不同审级和案件类型,实现裁判文书的繁简分流。加强对当事人争议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一审案件,以及所有的二审案件、再审案件、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的一审轻微刑事案件,使用简化的裁判文书,通过填充要素、简化格式,提高裁判效率。重视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对于律师依法提出的辩护代理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完善裁判文书说理的刚性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建立裁判文书说理的评价体系,将裁判文书的说理水平作为法官业绩评价和晋级、选升的重要因素。35.完善司法廉政监督机制。改进和加强司法巡查、审务督察和廉政监察员工作。建立上级纪委和上级*为主、下级*协同配合的违纪案件查处机制,实现纪检监察程序与法官惩戒程序的有序衔接。建立*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规范*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36.改革涉诉信访制度。完善诉访分离工作机制,明确诉访分离的标准、范围和程序。健全涉诉信访终结机制,依法规范涉诉信访秩序。建立就地接访督导机制,创新网络信访机制。推动建立申诉案件律师代理制度。探索建立社会第三方参与机制,增强涉诉信访矛盾多元化解合力。(五)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必须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增进公众对司法的了解、信赖和监督。到2015年底,形成体系完备、信息齐全、使用便捷的人民*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立覆盖全面、系统科学、便民利民的司法为民机制。37.完善庭审公开制度。建立庭审公告和旁听席位信息的公示与预约制度。对于依法应当公开审理,且受社会关注的案件,人民*应当在已有条件范围内,优先安排与申请旁听者数量相适应的法庭开庭。有条件的审判法庭应当设立媒体旁听席,优先满足新闻媒体的旁听需要。38.完善审判流程公开平台。推动全国*政务网站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诉讼公告网上平台和诉讼公告网站。继续加强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网站建设,完善审判信息数据及时汇总和即时更新机制。加快建设诉讼档案电子化工程。推动实现全国*在同一平台公开审判流程信息,方便当事人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在线获取审判流程节点信息。39.完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加强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建设,完善其查询检索、信息聚合功能,方便公众有效获取、查阅、复制裁判文书。严格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实现四级人民*依法应当公开的生效裁判文书统一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40.完善执行信息公开平台。整合各类执行信息,推动实现全国*在同一平台统一公开执行信息,方便当事人在线了解执行工作进展。加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力度,充分发挥其信用惩戒作用,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完善被执行人信息公开系统建设,方便公众了解执行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41.完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公开制度。完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和案件程序,确保相关案件公开、公正处理。会同刑罚执行机关、检察机关推动网上协同案平台建设,对执法案和考核奖惩中的重要事项、重点环节,实行网上录入、信息共享、全程留痕,从制度和技术上确保监督到位。建立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实现三类案件的立案公示、庭审公告、文书公布统一在网上公开。42.建立司法公开督导制度。强化公众对司法公开工作的监督,健全对违反司法公开规定行为的投诉机制和救济渠道。充分发挥司法公开三大平台的监督功能,使公众通过平台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成为人民*审判管理、审判监督和改进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43.完善诉讼服务中心制度。加强诉讼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完善诉讼服务大厅、网上诉讼服务平台、12368司法服务热线。建立网上预约立案、送达、公告、申诉等工作机制。推动远程调解、信访等视频应用,进一步拓展司法为民的广度和深度。44.完善人民法庭制度。优化人民法庭的区域布局和人员比例。积极推进以中心法庭为主、社区法庭和巡回审判点为辅的法庭布局形式。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完善人民法庭便民立案机制。优化人民法庭人员构成。有序推进人民法庭之间、人民法庭和基层人民*其他庭室之间的人员交流。45.推动送达制度改革。推动建立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约束机制,探索推广信息化条件下的电子送达方式,提高送达效率。46.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继续推进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的有机衔接、相互协调,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的纠纷解决方式。推动在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劳动保障、医疗卫生、交通事故、物业管理、保险纠纷等领域加强行业性、专业性纠纷解决组织建设,推动仲裁制度和行政裁决制度的完善。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进程,构建系统、科学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47.推动实行普法责任制。强化*普法意识,充分发挥庭审公开、文书说理、案例发布的普法功能,推动人民*行使审判职能与履行普法责任的高度统一。(六)推进*人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必须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以法官为重心,全面推进*人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努力提升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到2017年底,初步建立分类科学、分工明确、结构合理和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人员管理制度。48.推动*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健全法官助理、*员、执行员等审判辅助人员管理制度。科学确定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的数量比例,建立审判辅助人员的正常增补机制,切实减轻法官事务性工作负担。拓宽审判辅助人员的来源渠道,探索以购买社会化服务的方式,优化审判辅助人员结构。探索推动司法*管理*改革。完善司法行政人员管理制度。49.建立法*额制度。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数量(含暂住人口)、案件数量、案件类型等基础数据,结合*审级职能、法官工作量、审判辅助人员配置、案保障条件等因素,科学确定四级*的法*额。根据案件数量、人员结构的变化情况,完善法*额的动态调节机制。科学设置法*额制改革过渡方案,综合考虑审判业绩、业务能力、理论水平和法律工作经历等因素,确保优秀法官留在审判一线。50.改革法官选任制度。针对不同层级的*,设置不同的法官任职条件。在国家和省一级分别设立由法官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的法官遴选委员会,制定公开、公平、公正的选任程序,确保品行端正、经验丰富、专业水平较高的优秀法律人才成为法官人选,实现法官遴选机制与法定任免机制的有效衔接。健全初任法官由高级人民*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人民*任职机制。配合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改革,健全预备法官训练制度。适当提高初任法官的任职年龄。建立上级*法官原则上从下一级*遴选产生的工作机制。完善将优秀律师、法律学者,以及在立法、检察、执法等部门任职的专业法律人才选任为法官的制度。健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实施高校和*人员互聘计划。51.完善法官业绩评价体系。建立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符合规律的法官业绩评价机制,完善评价标准,将评价结果作为法官等级晋升、择优遴选的重要依据。建立不适任法官的退出机制,完善相关配套措施。52.完善法官在职培训机制。严格以实际需求为导向,坚持分类、分级、全员培训,着力提升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法律适用能力和裁判文书写作能力。改进法官教育培训的计划生成、组织调训、跟踪管理和质量评估机制,健全教学师资库、案例库、精品课件库。加强法官培训机构和现场教学基地建设。建立中国法官教育培训网,依托信息化手段,大力推广网络教学,实现精品教学课件由*人员免费在线共享。大力加强基层人民*法官和少数民族双语法官的培训工作。53.完善法官工资制度。落实法官法规定,研究建立与法官单独职务序列配套的工资制度。(七)确保人民*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推动完善确保人民*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各项制度,优化司法环境,树立司法权威,强化职业保障,提高司法公信力。到2018年底,推动形成信赖司法、尊重司法、支持司法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54.推动省级以下*人员统一管理改革。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建立省级以下地方*人员编制统一管理制度。推动建立省级以下地方*法官统一由省级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机制。55.建立防止干预司法活动的工作机制。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审判执行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案件全程留痕要求,明确审判组织的记录义务和责任,对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批示、函文、记录等信息,建立依法提取、介质存储、专库录入、入卷存查机制,相关信息均应当存入案件正卷,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询。56.健全法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合理确定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明确不同主体、不同类型过错的甄别标准和免责事由,确保法官依法履职行为不受追究。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完善法官申诉控告制度,建立法官合法权益因依法履职受到侵害的救济机制,健全不实举报澄清机制。在国家和省一级分别设立由法官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的法官惩戒委员会,制定公开、公正的法官惩戒程序,既确保法官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得到应有惩戒,又保障其辩解、举证、申请复议和申诉的权利。57.完善司法权威保障机制。推动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藐视法庭权威等犯罪行为的追诉机制。推动相关法律修改,依法惩治当庭损毁证据材料、庭审记录、法律文书和法庭设施等严重藐视法庭权威的行为,以及在法庭之外威胁、侮辱、跟踪、*扰*人员或其近亲属等违法犯罪行为。58.强化诉讼诚信保障机制。建立诉讼诚信记录和惩戒制度。依法惩治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将上述三类行为信息纳入社会征信系统。探索建立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受害人损害赔偿之诉。59.优化行政审判外部环境。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引导、规范行政机关参加诉讼活动。规范司法建议的制作和发送,促进依法行政水平提升。60.完善法官宣誓制度。完善法官宣誓制度,经各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法官,正式就职时应当公开向*宣誓。61.完善司法荣誉制度。明确授予法官、审判辅助人员不同类别荣誉的标准、条件和程序,提升*人员的司法职业尊荣感和归属感。62.理顺*司法行政事务管理关系。科学设置人民*的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机构,规范和统一管理职责,探索实行*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的相对分离。改进上下级*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机制,明确上级*司法行政事务管理部门对下级*司法行政事务的监管职能。63.推动人民*财物管理*改革。配合*有关部门,推动省级以下地方*经费统一管理机制改革。完善人民*预算保障体系、国库收付体系和财务管理体系,推动人民*经费管理与保障的长效机制建设。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收取的诉讼费、罚金、没收的财物,以及追缴的赃款赃物等,统一上缴省级国库。加强“两庭”等场所建设。建立人民*装备标准体系。.推动人民*内设机构改革。按照科学、精简、高效的工作要求,推进扁平化管理,逐步建立以服务审判工作为重心的*内设机构设置模式。65.推动人民*信息化建设。加快“天平工程”建设,着力整合现有资源,推动以服务*工作和公众需求的各类信息化应用。最高人民*和高级人民*主要业务信息化覆盖率达到100%,中级人民*和基层人民*分别达到95%和8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