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意外险赔偿标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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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02:17

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
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
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三)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符合本条款第二十七条释义的医院(以
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 100
元的部分给付医疗保险金。
(四)误工津贴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在
释义医院住院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按照保险单载明的误工津贴日额给
付“误工津贴保险金”。
(五)住院护理津贴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在
释义医院住院治疗,经医师诊断被保险人必须实施特级或一级护理的,保险人就被保险人接
受护理的合理天数,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住院护理津贴日额给付“住院护理津贴保险金”。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医疗费用支出或住院治疗的,保险人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医疗费用支出或住院治疗的,
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受*、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第八条 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
用;
(二)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三)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
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九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分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误工津贴保险
金额、住院护理津贴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
准。
详细见平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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