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二十年内中国有名的上了报的冤案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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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14:34

最近办理的陕西汉中鲁天恵故意杀人、*幼女申诉案,是我提供法律援助的一起重大冤假错案。鲁天恵第一次见到我的情景,让我至今难忘。他无助、哀求的眼神和对这个世界的恐惧,让我首先从感情上接受了他是被冤枉的事实。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辨别冤假错案,眼神有时比证据更重要。阅卷之后,我进一步坚定了这个认识。
汉中中院和陕西高院判决认定:鲁天恵在1994年8月8日晚八时许,见被害人鲁丽独自一人行走,就将其诱骗至一低洼地进行奸淫。事后怕罪行败露,鲁天恵用水泥块状物品猛砸鲁丽前额,致其死亡。鲁天恵用塑料编织袋将尸体带至约150米远处的稻田内,徒手拔起七、八窝稻谷,将鲁丽的尸体予以掩埋。鲁天恵洗掉手上的泥巴,拿起沾有血迹的衬衣回到自家的草屋,在开门时将拿衬衣手上沾的血迹擦在门框上。又怕罪行败露,用水将衬衣上的血迹洗掉,将血水撒在室内地面上。
*机关于1994年9月4日接到群众报警,在稻田内发现一具尸骨。在此之前,村民鲁存友报警称其养女在8月8日失踪。由于警方发现尸骨旁边有鲁丽生前穿过的裙子,遂直接认定死者即为鲁丽。*机关出具鉴定显示,鲁天恵门框上的血迹、室内地面上的泥土、鲁天恵白衬衣上的血迹、被害人鲁丽裤头、毛发骨骼均为ON型。*据此认为证明鲁天恵作案的证据链已经完整。
但问题是,*认定的案情事实,除了鲁天恵的口供之外,没有任何其他直接证据可以证明。就拿奸淫幼女罪来说,死者鲁丽的内裤上并没有检出精斑。除了鲁天恵自己的供述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鲁丽生前遭遇过性侵。仅仅根据被告人的口供这一孤证,汉中中院竟然就认定鲁天恵犯了奸淫幼女罪。现在看来,汉中中院之所以这样认定,并不是因为他们不懂得这么浅显的证据规则,而是因为一旦拿掉了奸淫幼女这一罪名,那么鲁天恵的杀人动机就成了问题。因此,两级*为了判决鲁天恵故意杀人的罪名,就必须捎带着奸淫幼女的罪名。
现有证据能证明鲁天恵杀害了鲁丽吗?答案是根本不能。任何死亡类案件,侦查的首要任务就是确认死者的身份。然而在这个案件中,死者的身份根本就无法确定。鲁丽是鲁存友的养女,鲁存友看到的只是一具尸骨,根本看不到面容,仅凭尸骨身边的裙子就能认定死者是鲁丽?警方所做的血型鉴定只是种类物鉴定,结论并不具有排他性。更重要的是,鲁天恵的草屋在稻田边上,处在开放的公共位置,很多人都可以接近。即便能够证明鲁天恵的门框上和室内泥土上的血迹就是死者鲁丽的,难道就能由此证明是鲁天恵杀死了鲁丽吗?谁能证明这些血迹是何人留下的?是何时留下的?是为何留下的?
试想,有谁杀了人会故意把血迹抹在自己的门框上,把洗衬衣的血水倒在自家室内地面上?门框上的血迹离地面很近,需要刻意蹲着才能抹上去。鲁天恵草屋边上就是一条小河,血水为何不直接倒进小河里?这根本不符合作案人担心罪行败露的心理,反而很符合伪造现场、栽赃陷害他人的惯用手法。至于染有血迹的白衬衣,鲁天恵解释称已经很久没有穿过了,并且他草屋的钥匙曾经遗失过。可惜的是,鲁天恵的这些解释都没有被*采信。
也许有人问,那鲁天恵为什么会做有罪供述呢?鲁天恵的有罪供述中为何会包括在门框中抹血迹、往室内泥土上倒血水等细节呢?为何会包括承认当晚穿着的是白色衬衣,而这件衬衣后来刚好被检出了血迹呢?不仅如此,鲁天恵为何还对*、埋尸的地点进行了实地辨认呢?难道这些还不足以证明鲁天恵作案吗?
乍一看,似乎在案有完整的证据锁链,可这条锁链根本经不起推敲。*机关是在1994年9月4日发现的尸骨,当天即做了现场勘查,提取了鲁丽的毛发、骨骼和裤头。当年9月16日,*机关已经提取到了门框上的血迹、室内泥土和白色衬衣。当年9月26日,警方正式出具了《尸检报告》。巧合的是,恰恰在这一天,鲁天恵做出了第一份有罪供述。关于案发当晚的穿着,鲁天恵口供中曾有过三种不同的说法。但巧合的是,警方血痕鉴定结论出来以后,鲁天恵的口供就稳定为白衬衣。至于对作案地点的辨认,更是毫无意义,因为杀人地点得不到其他证据佐证,而埋尸地点警方此前早已经掌握。
熟悉刑案的人都知道,这种先证后供的案件,如果不能保证口供的真实性、自主性和合法性,如果期间伴随着刑讯*供、指供诱供,那么所有的证据锁链都是人为制造出来的幻象。形式上具有多份证据,实质上却只是孤证,因为证据印证关系是人为设计、拼凑出来的。当事人怎么说,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侦查人员怎么教,而侦查人员会根据他们已经掌握的证据来诱导、指导当事人做出能够与现有证据互相印证的口供。据鲁天恵申诉材料反应,其本人在侦查期间遭遇过非常残忍的刑讯*供,很多口供都是照着侦查人员的意图做出的。一审*当年也曾要求查明*机关是否有刑讯*供。
*机关当然会出具书面证明材料,言之凿凿的说自己是依法侦查,没有刑讯*供。可这种自证清白的一纸说明,真的能还原整个侦查*吗?在以往已经平反的冤假错案中,也会经常出现这种情况说明。但如果没有刑讯*供、指供诱供,谁会违心承认自己没有做过的事呢?鲁天恵是1994年9月16日被拘传,当年10月15日才被送往看守所关押,期间将近一个月的时间都被关押在办案单位自己的审讯室。那个特殊的时期,那种特殊的命案,*机关完全依法审讯,没有刑讯*供和指供诱供,你信吗?
鲁天恵的供述是虚假的,其实有大量的蛛丝马迹可寻。比如关于奸淫鲁丽的地点,先后就有三个不同的说法。关于自己当晚的穿着,先后也有三种不同的说法。关于杀死鲁丽的方式,最初供述是用刀杀死,后来才改为用水泥块物体砸死。鲁天恵称自己的衬衣上沾染了血迹,但死者鲁丽的裙子上反而没有检出血迹。鲁天恵供述当晚是借助月光作案,但实际上当晚可能根本就看不到月亮。鲁天恵徒手拔起七八窝稻谷的说法,经过侦查试验也根本不可能做到。另外*在勘查现场尸骨时提取到了“成趟脚窝”数据,经比对与鲁天惠的数据不符,但*机关最开始却并未移交该份证据。
纵观全案,如果没有鲁天恵的口供,那么就没有任何证据可以直接证明鲁天恵是作案凶手。而鲁天恵的口供是如何得来的,*和*要么在所不问,要么直接轻信*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对鲁天恵的口供中存在的矛盾和疑点,*和*要么在所不问,要么直接轻轻略过。因为,他们只在意鲁天恵承认自己*杀人的内容。可是,这样简单、机械的正向比对口供,根本还原不出真正的案情事实。大量的司法案例已经证明,人在很多情况下都会做出不利于自己的虚假口供,偏信侦查阶段的有罪口供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首要元凶。
*幼女、故意杀人,拒绝认罪悔罪,却仅被判处无期徒刑。这足以说明,*也认为案件证据存在重大问题。鲁天恵死里逃生却不知感恩,反而持续喊冤申诉长达二十余年。鲁天恵甚至在他的家门口贴上这样的对联“从今愿与鬼为伴,来世不共人同群”,横批“人恶于鬼”。若不是背负有极大的冤情,鲁天恵写不出这样的对联。
目前这个案件已由陕西高院正式立案复查。是否应当再审改判,不是看申诉人是否能提供充分的新证据来证明原审判决是错误的,而是看根据原审证据材料是否能够得出原审判决结论,综合审查原审判决是否存在错误。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不在被告,申诉案件的举证责任同样不在申诉人。接下来,我们会持续代理此案申诉,哪怕花上几年时间也在所不惜。正义不来,我们不散。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14:35

中国冤案实例:聂树斌安、胡格吉乐图案、佘祥林安、赵作海案、罗开友案、张振风案、李久明案、杜培武案
请采纳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14:35

没上报的冤案谁也不知道有多少?为什么冤案不断?因为第三方介入在中国永远是难题。执法者永远是以权办案。有冤难诉!现在冤案依然上演!这就是法律制度的弊端。应该是制度的弊端。权力永远大于法律。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14:36

中国错判曝光都需要凶手证明,不然没有明天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14:36

1、佘祥林案,1994年湖北农民佘祥林因“杀妻”被判死刑,湖北高院发回重审,后改判有期徒刑15年。2005年3月28日,佘祥林“死亡”11年的妻子突然出现。随后,佘祥林获释,被判无罪,并获得国家赔偿。
2、聂树斌案,1995年3月,河北青年聂树斌因“奸杀妇女”被判死刑,一个月后执行。2005年1月18日,警方抓获的逃犯王书金供述其曾经多次奸杀妇女,其中一起与聂案情形几乎完全一致。2007年11月,最高人民*答复称,聂案的申诉由河北高院负责,至今未果。
3、呼格吉勒图案,1996年6月,内蒙古青年呼格吉勒图因犯下“公厕奸杀妇女”案被执行死刑。2005年10月23日,在内蒙古境内接连作案二十多起、身负十余条人命的赵志红落网,承认他曾犯下一起公厕奸杀案,时间地点与呼案基本吻合。
4、杜培武案,1999年2月5日,昆明*杜培武因*杀*王俊波和王晓湘(杜培武妻子),被判死刑,后改判死缓。杜培武因遭受刑讯*供认罪。2000年6月17日,杀害“二王”的真凶杨天勇在另一案件中落网。2000年7月6日,云南省高院对杜培武故意杀人案再审,宣告杜培武无罪并予释放。
5、赵作海案,1999年,河南农民赵作海因同村赵振晌失踪后发现一具无头尸体而被拘留,2002年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2010年4月30日,“被害人”赵振晌回到村中,2010年5月,河南省高级*宣告赵作海无罪,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6、张辉、张高平案,2003年,安徽货车司机张辉、张高平侄叔所搭载的少女王冬被害,2004年,杭州市中级*以*罪分别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浙江省高级*分别改判死缓和有期徒刑十五年。2011年11月,在媒体报道后,警方通过比对DNA发现“真凶”疑为另一起案件的杀人犯。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浙江省已成立联合调查组,对此案原办理过程中公、检、法各部门办案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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