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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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08:3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九条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的,企业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承租方可以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向出租方索取凭证,并以此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