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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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19:28
教师资格证的评分标准如图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受*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该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在未受*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扩展资料
考试流程
1、考普通话证(语文老师要二级甲等以上;其他科目要二级乙等以上) 一般3月到6月,9月到12月每个月可以考一次。
2、考心理学以及教育学(该考试半年一次,通常在3月和10月, 有效期要根据自己省份的规定,因此最好一次性通关;在考心理学和教育学时,就要报名好考试的等级,幼儿教师/小学/初中/高中(高职)/大学,学历一定要高报名等级一级,如果要教高中就一定要大专以上学历,另外大学教师证是提供给大学在职教师考的)。
3、拿上以上三个证外加毕业证、身份证、体检,就可以去报名试讲,也就是“说课”,这个时候要选好科目(就是要选好数学、语文之类的) 。说课一般是15分钟,考之前上网下一下模板。在每年6月和11月,通过说课就可以拿证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教师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教师资格证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19:28
教师资格面试试讲作为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决定着我们是否能够获得教师资格证,在面试中如何把握试讲环节,取得高分尤为重要。华图网校对教师资格证面试常见扣分点进行归纳总结,希望考生注意这些细节,不要因为细节影响考试成绩。
试讲开始容易丢分细节:
1.开场语速过快,急着表现自己,或准备了太多的话,怕时间不够噼里啪啦的进行描述,完全不顾考官是否听得懂听得清。
开场非常重要,是你的一个亮相,是给考官的第一印象,也就是心理学中所讲的首因效应。如果首因效应的效果好,会引起晕轮效应。所以,大家不容忽视这一亮相。
2.穿太暴露的衣服,或可爱的衣服。
穿着方面,更要注意自己在考场的两重身份:即考生和未来的教师,因此穿着就要符合这两身份——不要太低龄或太*。
试讲过程中容易丢分细节:
教师资格面试试讲规定时间是10分钟。
1.没有互动,考官感受不到课堂氛围。
模拟试讲没有学生,但要当做有学生,即“此时无生胜有生”。教师需要有很强的表演性,即一个人的讲课,却要让评委感觉你就是在给学生上课,课堂的热烈气氛、学生的反应等都要表现出来。
2.对学生的反馈都是“回答的很好,请坐”。
这种评价不仅单调,而且不太符合实际提问。建议提问和评价要提前设计。要把学生的回答先预设好,再转述出来。同时,学生能否回答出来,回答的完整与否,都要先预设好,还要多样化,不能让人觉得所有学生都是那么配合你,而且每个学生都回答的那么完美。
3.缩在黑板的一角,不敢直视考官。
在试讲的过程中,也要注意走位。特别是提问的时候,可以位移大点,从左边到右边;或者指着黑板讲课时也要注意左边和右边的位移。这样才能不会忽略一部分学生,而照顾到全班学生。
4.10分钟的时间,讲不完所有的东西,讲到那就算哪。
如果这样,肯定会影响分数,除非是你在讲课过程中评委打断了你,觉得已经了解了你,这样的话没讲完就没关系。
5.新课导入提的问题太普通。
导入技能就是要大家设计好一个新颖的导入,能引起学生兴趣,激发学习*。中小学试讲的导入要提前设计,不能太过随意。
6.频频看时间,感觉很慌张。
看时间时,大家可以在手腕带块手表,在指板书或者写板书看看时间。
7.发现讲错了知识点便打断了教学,回头重新讲。
讲错知识点时,可以引导学生来思考自己的讲述。然后提问,圆场。
8.板书太乱
板书是大家在讲课中唯一留在评委面前的东西,所以不能太平凡或者太乱。整洁和重点突出的板书有利于学生把握本节课内容的精华。
以上的试讲过程中常见的扣分点,希望大家在教师资格证面试备考练习时,重视起来,做好备考工作,祝各位考生考试成功。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19:29
大学教师资格证简介
第一条 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
第四条 教师资格分为: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第五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教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 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 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 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第十条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每年进行一次。
参加前款所列教师资格考试,考试科目全部及格的,发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当年考试不及格的科目,可以在下一年度补考;经补考仍有一门或者一门以上科目不及格的,应当重新参加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根据需要举行。
申请参加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应当学有专长,并有两名相关专业的教授或者副教授推荐。
教师资格认定
第十二条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受*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在未受*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四条 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
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规定,并以适当形式公布。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的*事处、乡*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
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教师资格证书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 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拟取得更高等级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资格的,应当通过相应的教师资格考试或者取得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并依照本章规定,经认定合格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罚 则
第十八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二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一条 教师资格考试命题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试题、参*及评分标准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