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师6分钟通勤路连上8年夜班因劳动仲裁被开除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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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14:09

杨先生入职华润超市一周后,领导发现杨先生从家到单位走路五六分钟,上夜班不需要报销夜班交通费,于是安排他每天上夜班一上就是8年,2058天。

但杨先生一分钱夜班费都没拿到,几次申请,都不了了之。杨先生说自己身为IT工程师拿到手工资才两千多,后来自己去劳动仲裁,结果被单位找理由开除了。

于是他起诉维权讨要夜班费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北京市第三中级*终审判决华润超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9万余元,但同时认为,虽然华润超市承认杨先生上夜班的事实,但由于杨先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有关于夜班补助的约定,故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发现员工离家近每天安排上夜班

2004年5月24日,杨先生入职华润万家华北区信息部,担任信息部工程师。

日前记者和杨先生见面时,他刚外面回到家。简单收拾了一下,他应记者要求,带着记者出门走向他以往每天去华润上班的路。

他曾工作了近12年的华润超市,只需从他家穿过一条小巷、过一个红绿灯就能到。记者到后看了下时间,一共花了7分钟。杨先生说,照着他以往上班的走路速度,五六分钟就能到。

在单位门口杨先生和记者聊起了往事。他说,2004年自己入职华润,一周后领导发现,其他同事轮值夜班的时候都会向单位报销晚回家产生的交通费,而杨先生没交报销单。

他说,当时领导问自己,自己就老老实实地照实说了:家离单位特别近走路就行,不涉及交通费。

“当时有的同事家离得远,上一个月夜班的交通费比发给他的工资还高。于是领导就安排我每天上夜班。这样可以节省信息部的办公预算。”

从2004年6月7日到2012年7月31日华润万家华北区总部降格为城市公司停止值夜班,杨先生入职后上了8年的夜班。

杨先生说,刚开始上夜班的时候自己38岁,自己觉得自己还年轻,领导让自己上夜班,自己没好意思提条件就答应了。

多次提出要夜班费都不了了之

他说自己向单位提起过夜班费的事儿,但每次都不了了之。

杨先生说,他工作一年多后听同事说,超市上下货的基层员工上夜班都有夜班费,于是跟当时的领导申请自己的夜班费。

他说,当时那位领导说单位前些天开会说要缩减预算,这个时候申请不合适,说等到合适的时机再帮他,但没过多久,这位领导离职了。

后来,他又跟华润负责人力资源的员工要求夜班费,人力让他等消息,但等了几个月,他再找这名人力时,这个人也离职了。

*工资低被开除IT工程师起诉原单位

2012年6月华润合并了家世界超市,人员也进行了合并,但办公地址还在华润的原地址,他们的上司是原家世界超市员工。

这年杨先生已经46岁了,物价也不是8年前的物价了。杨先生皱着眉头和记者说:“我作为一名会编程序的IT工程师,每月扣完五险一金拿到手的工资只有两千多,我越来越不好意思跟人提收入了。”

原华润员工纷纷离职。杨先生说:“自己提出工资低,还到劳动仲裁委去仲裁。后来,单位将我调离岗位,让我到超市做上货卸货的工作。我是技术人员,当然不能接受这种调配。我就仍在原岗位工作,单位就以未到岗旷工的理由开除了我。”

2016年1月15日,杨先生被华润正式开除。

杨先生起诉到*,要求华润支付违法解除夜班工资、劳动合同关系赔偿金等24万余元。

华润超市:他工作本来就是夜班性质

法庭上,华润超市认为,杨先生的工作范围和时间本来就是夜班,超市已经支付给他工资,不应当再支付夜班工资。

超市还认为,其工资标准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最低的工资标准,且劳动者工资均是在入职时和公司协商并随着在公司工作的时间而增长。

对于安排他做装卸工,华润超市称2015年11月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将信息部外包给联想公司,对信息部员工做出的安置方案是,想继续做信息工作可以,但需要到西安上班,也可与联想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就要内部调岗,而多次协商后杨先生收到调岗通知书不到岗,属于旷工,而按照公司规定旷工3天以上就解除劳动合同。

*终审:单位违法解约赔9万多

*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华润超市向杨先生口头提出调岗,杨先生未接受,双方没有就调岗一事达成一致,华润超市也未就此作进一步的处理,调岗一事并未实际履行。

华润超市主张杨先生自2016年1月4日起累计旷工3天以上,但就此未提交相应证据,杨先生亦不予认可,主张其仍在原岗位上班,故华润超市主张杨先生旷工依据不足。

但*同时认为,杨先生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关于夜班补助的约定,故他要求给付夜班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17年7月27日,北京市第三中级*终审判决华润超市支付杨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3600元,2015年未休年假工资1020.69元。

今年9月20日,华润超市把涉案钱款给了杨先生。“有总比没有好。我最初通过法律维权的时候已经抱了最坏的打算。主要是想伸张我的正义。”

谈到现状,杨先生眼里多了些光亮:“我在新单位工作五个月了,每天上班坐一个来小时地铁就到。单位还给我提前转正了,还让我管事儿了,工资也比以前高了不少。”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14:09

违法开除可以要求赔偿金。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14:10

  工作时间,又称法定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工作义务,在法定限度内,在用人单位从事工作或者生产的时间。在单位的用餐时间是包括在工作时间内,因为用餐是人的生理的需要,也是为了继续工作的需要,也是为了安全生产的需要。就像包括喝水、上厕所时间都是人的生理需要。休息时间是在8小时以外劳动者自由支配的时间。
  劳部发[1994]521文件中:四、劳动者工作时间包括准备结束时间、作业时间、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一)准备结束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日(班),为完成生产任务或作业的准备和结束所消耗的时间;(二)作业时间系指劳动者直接用于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或作业所消耗的时间;(三)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因自身的生理需要而必须中断正常工作的时间;(四)工艺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中,因工艺技术特点的需要使工作必须中断的时间。
  所以路上时间不能算工作时间。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14:09

杨先生入职华润超市一周后,领导发现杨先生从家到单位走路五六分钟,上夜班不需要报销夜班交通费,于是安排他每天上夜班一上就是8年,2058天。

但杨先生一分钱夜班费都没拿到,几次申请,都不了了之。杨先生说自己身为IT工程师拿到手工资才两千多,后来自己去劳动仲裁,结果被单位找理由开除了。

于是他起诉维权讨要夜班费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北京市第三中级*终审判决华润超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9万余元,但同时认为,虽然华润超市承认杨先生上夜班的事实,但由于杨先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有关于夜班补助的约定,故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发现员工离家近每天安排上夜班

2004年5月24日,杨先生入职华润万家华北区信息部,担任信息部工程师。

日前记者和杨先生见面时,他刚外面回到家。简单收拾了一下,他应记者要求,带着记者出门走向他以往每天去华润上班的路。

他曾工作了近12年的华润超市,只需从他家穿过一条小巷、过一个红绿灯就能到。记者到后看了下时间,一共花了7分钟。杨先生说,照着他以往上班的走路速度,五六分钟就能到。

在单位门口杨先生和记者聊起了往事。他说,2004年自己入职华润,一周后领导发现,其他同事轮值夜班的时候都会向单位报销晚回家产生的交通费,而杨先生没交报销单。

他说,当时领导问自己,自己就老老实实地照实说了:家离单位特别近走路就行,不涉及交通费。

“当时有的同事家离得远,上一个月夜班的交通费比发给他的工资还高。于是领导就安排我每天上夜班。这样可以节省信息部的办公预算。”

从2004年6月7日到2012年7月31日华润万家华北区总部降格为城市公司停止值夜班,杨先生入职后上了8年的夜班。

杨先生说,刚开始上夜班的时候自己38岁,自己觉得自己还年轻,领导让自己上夜班,自己没好意思提条件就答应了。

多次提出要夜班费都不了了之

他说自己向单位提起过夜班费的事儿,但每次都不了了之。

杨先生说,他工作一年多后听同事说,超市上下货的基层员工上夜班都有夜班费,于是跟当时的领导申请自己的夜班费。

他说,当时那位领导说单位前些天开会说要缩减预算,这个时候申请不合适,说等到合适的时机再帮他,但没过多久,这位领导离职了。

后来,他又跟华润负责人力资源的员工要求夜班费,人力让他等消息,但等了几个月,他再找这名人力时,这个人也离职了。

*工资低被开除IT工程师起诉原单位

2012年6月华润合并了家世界超市,人员也进行了合并,但办公地址还在华润的原地址,他们的上司是原家世界超市员工。

这年杨先生已经46岁了,物价也不是8年前的物价了。杨先生皱着眉头和记者说:“我作为一名会编程序的IT工程师,每月扣完五险一金拿到手的工资只有两千多,我越来越不好意思跟人提收入了。”

原华润员工纷纷离职。杨先生说:“自己提出工资低,还到劳动仲裁委去仲裁。后来,单位将我调离岗位,让我到超市做上货卸货的工作。我是技术人员,当然不能接受这种调配。我就仍在原岗位工作,单位就以未到岗旷工的理由开除了我。”

2016年1月15日,杨先生被华润正式开除。

杨先生起诉到*,要求华润支付违法解除夜班工资、劳动合同关系赔偿金等24万余元。

华润超市:他工作本来就是夜班性质

法庭上,华润超市认为,杨先生的工作范围和时间本来就是夜班,超市已经支付给他工资,不应当再支付夜班工资。

超市还认为,其工资标准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最低的工资标准,且劳动者工资均是在入职时和公司协商并随着在公司工作的时间而增长。

对于安排他做装卸工,华润超市称2015年11月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将信息部外包给联想公司,对信息部员工做出的安置方案是,想继续做信息工作可以,但需要到西安上班,也可与联想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就要内部调岗,而多次协商后杨先生收到调岗通知书不到岗,属于旷工,而按照公司规定旷工3天以上就解除劳动合同。

*终审:单位违法解约赔9万多

*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华润超市向杨先生口头提出调岗,杨先生未接受,双方没有就调岗一事达成一致,华润超市也未就此作进一步的处理,调岗一事并未实际履行。

华润超市主张杨先生自2016年1月4日起累计旷工3天以上,但就此未提交相应证据,杨先生亦不予认可,主张其仍在原岗位上班,故华润超市主张杨先生旷工依据不足。

但*同时认为,杨先生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关于夜班补助的约定,故他要求给付夜班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17年7月27日,北京市第三中级*终审判决华润超市支付杨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3600元,2015年未休年假工资1020.69元。

今年9月20日,华润超市把涉案钱款给了杨先生。“有总比没有好。我最初通过法律维权的时候已经抱了最坏的打算。主要是想伸张我的正义。”

谈到现状,杨先生眼里多了些光亮:“我在新单位工作五个月了,每天上班坐一个来小时地铁就到。单位还给我提前转正了,还让我管事儿了,工资也比以前高了不少。”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14:09

违法开除可以要求赔偿金。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14:10

  工作时间,又称法定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工作义务,在法定限度内,在用人单位从事工作或者生产的时间。在单位的用餐时间是包括在工作时间内,因为用餐是人的生理的需要,也是为了继续工作的需要,也是为了安全生产的需要。就像包括喝水、上厕所时间都是人的生理需要。休息时间是在8小时以外劳动者自由支配的时间。
  劳部发[1994]521文件中:四、劳动者工作时间包括准备结束时间、作业时间、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一)准备结束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日(班),为完成生产任务或作业的准备和结束所消耗的时间;(二)作业时间系指劳动者直接用于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或作业所消耗的时间;(三)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因自身的生理需要而必须中断正常工作的时间;(四)工艺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中,因工艺技术特点的需要使工作必须中断的时间。
  所以路上时间不能算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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