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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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21:11
现在的*是60%。
关于调整购买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比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2-01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来源: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沪公积金(2011)6号
各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各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办[2011]1号)和上海市**《关于本市贯彻〈**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1]6号),自2011年2月1日起,对本市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比例从不低于50%调整至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若有违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一年二月一日
你问的首套,请看第五条。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上海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高本市中低收入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沪府发[1999]27号)、《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是指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且符合申请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以该住房抵押作为反担保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贷款申请条件) 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下列贷款条件:
(一)符合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并已按相关规定签订《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
(二)符合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各项条件。
第四条(共同借款人) 为提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筹款能力,除借款人之外,借款人的配偶和经济适用住房共同产权人应作为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借款人的直系血亲和产权人之外的经济适用住房共同申请人,经本人同意可作为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第五条(贷款金额的确定) 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额度的计算办法是以户为基础,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分别计算贷款额度后累加,具体贷款金额按照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申请金额和现行规定的贷款限额标准确定。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金额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高于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按各自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的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
(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20%;
(三)不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规定比例×12个月×贷款期限;
(四)不高于最高贷款额度。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经适房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
第六条(补充还款人) 当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借款人发生还款困难时,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可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提出增加补充还款人的申请。补充还款人的范围包括:借款人的父母、子女、兄弟和姐妹。经补充还款人本人同意,并由市公积金中心核准,签订相关补充协议后,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可专项用于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还款。
第七条(材料的提供)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除按现行贷款申请应提供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原件)。
申请增加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补充还款人的,还应提供补充还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号、身份证(原件)及与借款人的关系证明。
第八条(贷款受理单位) 市公积金中心所属区县管理部、住房公积金网上贷款系统和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个贷业务担保机构的经办网点,均可受理本市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申请及办理工作。
第九条(贷款的审核) 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受理审核按下列步骤操作:
(一)贷款受理单位审核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申请材料。
(二)贷款受理单位应在借款申请人递交贷款申请资料齐备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三)准予贷款的,由贷款受理单位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签约手续,并向受托银行发出《放款通知书》,由受托银行办理放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通知借款申请人并退还材料。
(四)若借款申请人对贷款受理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贷款受理单位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复议。
第十条(合同签订)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受托银行、保证人等应当以面签形式签订《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签订者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贷款担保) 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实行保证担保方式,担保机构作为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应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足额抵押给担保机构作为反担保。
第十二条(贷款风险防范) 贷款受理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进行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审核;贷款管理部门应加强贷前、贷中、贷后的管理和监督;贷款担保机构应根据业务委托的要求,做好贷款担保及贷款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贷款前提取) 借款人在已支付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总价款20%以上房款后,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本人及符合条件的共同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除贷款以外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款。提取后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留足一定余额以确保其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额度的计算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其他事项)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组织实施) �本实施细则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21:12
简单和你说下哈,一般办理住房贷款的话,首套房首付是三成,无论是否办理公积金贷款,都是三成。买二手房主要是注意买卖双方所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手房按揭贷款申请材料
(1)买方需要提供的资料
1)身份证(夫妻双方)、暂住证(外地人口)
2)户口本(夫妻双方)
3)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丧偶证明、单身证明)
4)收入证明或偿债能力证明(单位出示)
5)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单位出示)
6)学历证明(大专以上提供)
7)申请人的贷款银行活期存折
8)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卖方需要提供的资料
1)身份证(夫妻双方)、暂住证(外地人口)
2)户口本(夫妻双方)
3)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丧偶证明、单身证明)
4)配偶、共有人同意出售证明(固定格式)
5)房屋产权证
6)出售已购公房、央产房、经济适用房、回迁房须提供原购房合同、协议及有关批准文件
7)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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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21:12
购买首套二手房:首付2成(90平方米以下)、首付3成(90平方米以上)
自己看看你那二手房是多大面积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21:13
二手房首套首付一般是30%,二手房贷款还需要看房子的房龄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