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所得价款清偿顺序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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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2 09:44

当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就存在着清偿顺序的问题。而在一般民事债权的清偿中,则存在清偿抵充的规定,即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现象。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 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
第七十四条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1)实现抵押权的费用;(2)主债权的利息:(3)主债权。上述规定无不体现了一般债权清偿时抵充顺序为费用、利息、原本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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