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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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8 09:21
2016年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贵州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2016年3月22日)的《2015年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统计数据,我省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2016年其他侵权事故造成的普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1.残疾赔偿金=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死亡赔偿金=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3.丧葬费=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8.护理费=医疗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
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2.营养费=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3.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需鉴定)
14.精神损害费=*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原则上以构成伤残为基础)
交通事故植物人赔偿:http://www.peichang.cn/detail/id3350.html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8 09:21
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要及时报警,由*机关根据具体情节进行责任认定,并根据过错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现阶段按照《最高*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具体赔偿内容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应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具体规定如下 :
《最高*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