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未成年保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4:05

我来回答

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08:52

保护未成年*益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现行的许多法例当中,它没有一个专门、统一的条例,但未成年人的权益在这些法例中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保护。如:法例第226章《少年犯条例》规定: 10岁以下(而2003年7月之前的法律规定则是7岁以下)的儿童没有任何辨别能力,不负任何刑事法律责任,并不会因任何行为而被判罪;法例第200章《刑事罪刑条例》中规定了对16岁以下的儿童性侵害的刑罚(第123节,任何男子与13岁以下之女童发生性行为,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终身监禁;第125节,任何男子与一名年龄在16岁以下的女童非法*,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5年;第135节,任何人导致或鼓励一名年龄在16岁以下女童或男童卖淫,或导致或鼓励任何人与该女童或男童进行非法的性行为,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10年);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条例》对不足16岁的儿童实施*、抛弃遗弃等行为规定了刑罚(第27节,任何超过16岁而对不足该年岁的任何儿童或少年人负有管养、看管或照顾责任的人,如故意*、忽略、抛弃遗弃该儿童或少年人,或导致、促致该儿童或少年人受袭击、*、忽略,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10年);法例第390章的《管制淫亵与不雅物件条例》规定了对向青少年发布不雅物品犯罪的刑罚(任何人向青少年人发布不雅物品,不论是否知道该品是不雅物品,或是否知道该人是青少年,均属犯罪,首次定罪,可处罚款$400000及监禁12个月,第二次或其后定罪,可处罚款$800000及监禁12个月)。同时,法律对处理未成年人犯事时各程序中的特殊权利以及定罪量刑和刑罚方面也对他们的权益予以保护。如:法例第213章的《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和上述第226章的《少年犯条例》就对未成年人这方面的权益给予了特别保护,内容有:(1)任何被拘捕的青少年(这里指16岁以下),除了犯杀人罪或其他严重罪行外;或与不良分子为伍而可能再犯罪;或警方有理由相信,释放该青少年有碍公正的情况下,否则当事人均可得在候审期间保释。(2)任何青少年在警署拘留期内,均可得与一个成年的亲属陪同,但不得与其他成年的犯人一同拘留。但若该人与该儿童或少年人是被共同控以同一罪行的,则属例外。另外,任何少女在被拘留、解送或等候期间,必须得到一个成年女士的照顾。(3)在审讯期间,少年法庭有责任以浅白语言向该少年嫌疑犯解释该指控罪行的内容,协助他向证人作出提问,及听取该少年的供词及证据。为保护青少年,除了法庭人员、检控双方法律代表、证人及直接与该案件有关人士、新闻记者及其他获特别授权出席人士,其他人等一律不可出席聆讯。(4)在判案前,法庭须考虑该少年人的品行、一般行为、家庭环境、学校记录及医疗报告等,以便能在最能保障该少年人利益的情况下判案。(5)在量刑方面,法庭亦须询问该少年人是否意欲就减轻罪行或减轻刑罚一事或其他事宜而发言;任何儿童不得被判处监禁或因欠缴罚款、损害赔偿或讼费而被判入监狱。法官应尽量不判少年犯人入狱,而改判以其他刑罚。如果少年犯被判入狱(此“入狱”的意思即是入住羁留所(Detention Centres)、感化院(Reformatory Schools)或教导所(Training Centres)),法官所判决的课刑,是视乎该青少年所犯案的轻重而定。少年受羁留的一般期限是1年或6个月,但如果他在服刑期间行为不检,社会福利署署长可延长其监管令(Supervision Or-der),他将不会与其他成年犯同狱。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08:52

不但有,而且还比*的完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08:52

保护未成年*益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现行的许多法例当中,它没有一个专门、统一的条例,但未成年人的权益在这些法例中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保护。如:法例第226章《少年犯条例》规定: 10岁以下(而2003年7月之前的法律规定则是7岁以下)的儿童没有任何辨别能力,不负任何刑事法律责任,并不会因任何行为而被判罪;法例第200章《刑事罪刑条例》中规定了对16岁以下的儿童性侵害的刑罚(第123节,任何男子与13岁以下之女童发生性行为,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终身监禁;第125节,任何男子与一名年龄在16岁以下的女童非法*,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5年;第135节,任何人导致或鼓励一名年龄在16岁以下女童或男童卖淫,或导致或鼓励任何人与该女童或男童进行非法的性行为,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10年);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条例》对不足16岁的儿童实施*、抛弃遗弃等行为规定了刑罚(第27节,任何超过16岁而对不足该年岁的任何儿童或少年人负有管养、看管或照顾责任的人,如故意*、忽略、抛弃遗弃该儿童或少年人,或导致、促致该儿童或少年人受袭击、*、忽略,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10年);法例第390章的《管制淫亵与不雅物件条例》规定了对向青少年发布不雅物品犯罪的刑罚(任何人向青少年人发布不雅物品,不论是否知道该品是不雅物品,或是否知道该人是青少年,均属犯罪,首次定罪,可处罚款$400000及监禁12个月,第二次或其后定罪,可处罚款$800000及监禁12个月)。同时,法律对处理未成年人犯事时各程序中的特殊权利以及定罪量刑和刑罚方面也对他们的权益予以保护。如:法例第213章的《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和上述第226章的《少年犯条例》就对未成年人这方面的权益给予了特别保护,内容有:(1)任何被拘捕的青少年(这里指16岁以下),除了犯杀人罪或其他严重罪行外;或与不良分子为伍而可能再犯罪;或警方有理由相信,释放该青少年有碍公正的情况下,否则当事人均可得在候审期间保释。(2)任何青少年在警署拘留期内,均可得与一个成年的亲属陪同,但不得与其他成年的犯人一同拘留。但若该人与该儿童或少年人是被共同控以同一罪行的,则属例外。另外,任何少女在被拘留、解送或等候期间,必须得到一个成年女士的照顾。(3)在审讯期间,少年法庭有责任以浅白语言向该少年嫌疑犯解释该指控罪行的内容,协助他向证人作出提问,及听取该少年的供词及证据。为保护青少年,除了法庭人员、检控双方法律代表、证人及直接与该案件有关人士、新闻记者及其他获特别授权出席人士,其他人等一律不可出席聆讯。(4)在判案前,法庭须考虑该少年人的品行、一般行为、家庭环境、学校记录及医疗报告等,以便能在最能保障该少年人利益的情况下判案。(5)在量刑方面,法庭亦须询问该少年人是否意欲就减轻罪行或减轻刑罚一事或其他事宜而发言;任何儿童不得被判处监禁或因欠缴罚款、损害赔偿或讼费而被判入监狱。法官应尽量不判少年犯人入狱,而改判以其他刑罚。如果少年犯被判入狱(此“入狱”的意思即是入住羁留所(Detention Centres)、感化院(Reformatory Schools)或教导所(Training Centres)),法官所判决的课刑,是视乎该青少年所犯案的轻重而定。少年受羁留的一般期限是1年或6个月,但如果他在服刑期间行为不检,社会福利署署长可延长其监管令(Supervision Or-der),他将不会与其他成年犯同狱。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08:52

不但有,而且还比*的完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08:53

当然有 ,*都有了,肯定有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08:53

当然有 ,*都有了,肯定有

声明声明:本网页内容为用户发布,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网认同其观点,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