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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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10:30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
支付结算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包括支票、本票、汇票)、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广义的支付结算包括现金结算和银行转账结算。支付结算作为一种要式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特征。
支付结算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金融机构。
支付结算方式包括票据,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卡和信用证等结算行为,其中票据包括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等。上述结算为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进行。
支付结算办法第六条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明确说明了支付结算不同于一般的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行为。
要式行为。
所谓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依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如果该行为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即为无效。支付结算行为亦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第九条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中国人民银行除了对票据结算凭证的格式有统一的要求外,对于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填写也提出了基本要求,例如: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和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10:30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10:31
支付结算的主体包含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
依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五条规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坏社会公共利益。”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10:31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10:32
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单位、个体工商户都是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10:30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
支付结算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包括支票、本票、汇票)、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广义的支付结算包括现金结算和银行转账结算。支付结算作为一种要式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特征。
支付结算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金融机构。
支付结算方式包括票据,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卡和信用证等结算行为,其中票据包括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等。上述结算为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进行。
支付结算办法第六条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明确说明了支付结算不同于一般的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行为。
要式行为。
所谓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依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如果该行为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即为无效。支付结算行为亦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第九条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中国人民银行除了对票据结算凭证的格式有统一的要求外,对于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填写也提出了基本要求,例如: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和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10:30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10:31
支付结算的主体包含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
依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五条规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坏社会公共利益。”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10:31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10:32
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单位、个体工商户都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