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基层老干部离职有退职费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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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4 01:34

  农村基层老干部离职有退职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4 01:34

有的。

第一条:退休范围 
现职农村党支部成员、村、社区(居)委会成员。 第二条:申请退休条件要求 
1.现职农村、社区两委干部,工作政绩突出,因病、因公丧失工作能力或因年龄达到老年标准,符合本规定任职工龄及年龄要求,方可申请。 
2.现职农村干部担任支部*连续或累计10年以上或村两委班子成员折算工龄达到10年以上,年龄达到45周岁以上,方可申请退休。 
3.现职农村两委干部申请退休,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研究同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镇*研究批准后,方可办理。 
4.因工作不力,被*免职或村民罢免、换届落选、自动离职或因违法犯罪自行解除职务的农村两委干部,不办理退休手续。 
5.原在村任职,后调至乡镇、镇直有关部门任职,因改革、改组下岗或被辞退的非现职农村干部,不办理退休手续。现职机关工作人员在村任职的,不办理农村退休手续。 
6.卸任干部经离任审计发现拖欠集体*数额较大或经济

混乱,遗留问题较多,致使新班子无法开展工作的,离职后不办理退休手续。 
第三条:工龄折算 
1.任农村干部职务的工龄折算:现任农村两委干部申请退休以担任支部*工龄为标准确定,申请人担任非支部*职务的,按下列折算系数折算成支部*工龄(任职期间兼任其他职务的,就高折算): 
(1)担任支部*、村委主任的,每担任支部*、村委主任一年,按支部*工龄1年折算; 
(2)担任支部副*、村委副主任或两委成员兼任会计的,每任职一年,按支部*工龄0.8年折算; 
(3)担任支部、村委委员的,每任职一年,按支部*工龄0.6年折算; 
(4)担任团支部*、妇代会主任的或被聘任会计、计生主任、村委下属组织非两委成员的,每任职一年,按支部*工龄0.3年折算; 
(5)担任村民小组长的,每任职一年,按支部*工龄0.2年折算。 
2.兵役经历的工龄折算:服兵役期满回村任职的,每服满1年兵役,按0.3年折算(退役或因违纪组织责令回村的,兵龄不计工龄)。 
第四条 退休待遇 
1.累计担任村主要职务(*或主任)10年以上,未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范围,正常离任,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离任

村干部,享受生活补贴,原则上以每满10年为一个档次,工龄满10年以上的,月工资为现任村支部*基础工资的80%;20年以上的,月工资为现任支部*基础工资的90%;30年以上的,月工资为现任支部*基础工资的100%。补贴报酬由镇财政和村集体负担。 
2.其它农村干部符合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年龄达到男满53周岁、女满48周岁,支持村两委工作,积极履行村民义务,可享受下列待遇: 
(1)折算工龄达到10—12年的,月工资为现职村支部*基础工资的50%; 
(2)折算工龄达到13—15年的,月工资为现职村支部*基础工资的60%。 
(3)折算工龄达到16—20年的,月工资为现职村支部*基础工资的70%; 
(4)折算工龄达到21—25年的,月工资为现职村支部*基础工资的80%; 
(5)折算工龄达到26—30年的,月工资为现职村支部*基础工资的90%; 
(6)折算工龄达到30年以上的,月工资为现职村支部*基础工资的100%; 
(7)原已办养老保险的,证书由村集体保存,养老金达不到退休待遇标准,由村集体补足差额,超出退休待遇标准,由村集体扣收超额部分。原未办理养老保险的,一般不再准许办理,确需办理的,经个人申请,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村民会议或村

民代表会议通过,报经镇*批准案并批复个人负责比例后方可处理。未经*批准,私自购买养老保险的按贪污论处。 
(8)办理退休手续后,对不维护大局,不履行村民义务,不支持村两委工作或组织集体越级上访,经支部提议,村两委会议研究,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经*批准,扣罚年度退休待遇或取消退休资格,收回养老保险。受党内撤职以上处分的,取消退休资格。 
(9)补贴报酬可从村集体收入中解决,集体收入困难的村,镇财政要给予适当补助。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4 01:34

  农村基层老干部(不符合公务员范围)退休时不一定有退职费(应该叫退休金),农村基层老干部是否有退休金来源于自己是否足社保来定。也就是说,虽然自己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只要没有交足15年的社保,同样不能领取社保退休金。

  退休、退职费是指民政部门归口管理发放的离、退休、退职金,包括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经费和事业单位经费,不包括原单位开支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经费。

  1958年,在优抚费项下增设国家机关人员的退职金,主要支付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军队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医药费、退休人员去世后的丧葬补助及亲属抚恤费。

  1959年改退职金为退休金(包括离休和退职费)。1958年全省支出7.9万元,此后逐年增加,1962年支岜56.6万元,1972年退休干部(包括军队老干部)3531人,支出206.8万元。1978年,陕西通过试点制定了《关于贯彻*(1978)104号文件的具体实施办法》和《关于县办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退职试行办法》。其中关于经费开支规定。

  一、对有特殊贡献人员的待遇。

  凡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干部、工人和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的转业、复员军人,其退休费按规定标准加发15%。*各部和省授予劳动英雄、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干部和工人,其退休费按规定标准加发10%。有重大发明创造,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或在生产、科研工作中对国家有特殊贡献的干部和工人,其退休费按标准分别加发5—15%。以上各类人员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二、生活福利待遇。

  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和生活困难补助;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要人扶助的护理费,统一规定为每月40元。退休干部和工人死亡以后的丧事处理、丧葬补助等,同在职职工死亡一样对待。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根据城乡实际情况每人每月在12—20元之间掌握补助。凡以前退休的干部和工人,其退休费低于*104号文件标准的,改按新标准发给,其差额部分从1978年6月起予以补发。但战争时期参加*工作,连续工龄不满20年的只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按本条规定需改变退休费标准的,由原单位或现在发给退休费的单位负责办理。退休改离休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已退休人员不符合104号文件规定的,仍按原退休费标准发给,但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高于现行标准的,暂不改变。

  离休费是人事,组织部门管理的离休干部经费。1982年增设离休费科目,从当年起原由民政部门管理的离休人员,逐步移交各级人事部门管理。当年移交的仅8人,支出离休金132.6万元。大量离休干部仍由民政部门和原单位管理。1985年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当年安置198人,地方离休干部增加到2160人,全年支出离休费542.7万元,其中离休金308.8万元,离休人员其他经费132.9万元,单位经费102万元。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4 01:35

村长死后有退职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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