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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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24 12:56
首先指正一下您的一个错误,合伙只有合伙企业,不是公司。所以不能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具有法律上的地位,能够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是合伙企业不行,合伙企业不具有法律上的地位,民事权利义务的最终承担者都是合伙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但是诉讼法上基于便利,合伙企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做原被告。然后是对你问题的回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85条第三项,只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的时候,才能对合伙企业进行清算。2.如果你们约定有合伙期限,那个法人合伙人可以根据合伙法46条提前30天通知其余合伙人要求退伙,但是其不能单独解散合伙企业。也就是他自己走人。3.根据合伙企业法第92条,申请破产的权利由债权人享有,合伙人不能申请破产。但是合伙人可根据上引85条要求清算解散合伙企业。4.根据合伙企业法49条,只有发生49条规定的那4种法定情形才能将其他合伙人除名。而合伙企业法49条第三款还给与了除名人30天内起诉的权利以免其余合伙人共同构陷被除名人。最后补充几点:如果最后这个法人合伙人要退伙,其他人对其合伙份额有优先购买权(23条),退伙人对其退出前的债务任然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5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