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岗的法律规定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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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2 20:31

法律对此没有统一的规定,有的省市地方法规规章作了规定。待岗不同于解除合同,待岗期间员工与单位之间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待岗期间单位应发放最低生活费,仍然要为员式交纳各项社会保险。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待岗是相对在岗而言的,待岗不同于下岗,按照劳动部门的部署,近几年要实现下岗职工全部出中心,有的是上岗,有的转为失业,其中还有一部分理解就是转为待岗了。
扩展资料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12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09(1995)号文
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岗待岗人员生活费由企业按当地*有关规定支付,生活费可低于最低工资。下岗待岗人员再就业的,企业应当停止支付其生活费。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二十七条 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其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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